【实践教学】关于对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验收自评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4-28 浏览次数: 321

金融学院、统计与应用数学学院: 

    我校金融资产配置与管理、经济统计分析实验室于2019年1月14日获批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立项(《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建设的通知》(皖教秘科〔2019〕9号))。

    请相关学院对标《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中的验收与评估条件,按照《安徽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中的建设计划任务项目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清单。如果计划任务项目已完成,整理支撑材料;如果未完成任务项目,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等内容。 

    建设自评依据《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依托高校要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安徽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申请验收,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建议。

    自评材料于5月7日前发送至教务处(实验实训教学中心)邮箱acsjjxk@163.com。


   附件: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doc



               

【实践教学】关于对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验收自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8   浏览次数:321

金融学院、统计与应用数学学院: 

    我校金融资产配置与管理、经济统计分析实验室于2019年1月14日获批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立项(《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建设的通知》(皖教秘科〔2019〕9号))。

    请相关学院对标《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中的验收与评估条件,按照《安徽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中的建设计划任务项目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清单。如果计划任务项目已完成,整理支撑材料;如果未完成任务项目,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等内容。 

    建设自评依据《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依托高校要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安徽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申请验收,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建议。

    自评材料于5月7日前发送至教务处(实验实训教学中心)邮箱acsjjxk@163.com。


   附件: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