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普通专升本招生考试考试须知
(安徽财经大学考点)
考试科目时间表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
7月15日上午 | 08:00 - 10:00 | 高等数学 |
10:30 - 12:00 | 英语 | |
7月15日下午 | 14:00 - 15:30 | 专业课一 |
16:00 - 17:30 | 专业课二 |
考生防疫相关要求
1.考试前14天身体健康,无发热(腋温≤37.3℃、额温≤36.8℃)、胸闷、乏力、干咳、腹泻等症状,并持有“安康码”绿码。
(1)考前考生如身体状况异常和监测发现身体状况异常的,须经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等逐一专业评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依据专业评估建议,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正常参加考试的条件,凡不具备相关条件的考生,不得与健康考生同场考试。
(2)“红码”、“黄码”考生应咨询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按要求通过每日健康打卡、持码人申诉、核酸检测等方式,在考试前转为“绿码”。
(3)考试前未完成转码的少数“红码”、“黄码”考生,必须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等佐证材料,并如实报告近期接触史、旅行史等情况,经核验后安排在考点专用隔离考场进行考试。
2.近14天外省报考的考生(含省外旅游史的省内考生),需提供本人7天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证明。
3.近14天无中高风险地区及国(境)外旅居史或未接触过国(境)外人员。
凡筛查发现,考前14天内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活动轨迹等,按当地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处理。
4.考生进入考点需进行身份核验、体温监测等相关工作,建议考生于7月15日6:30 前到达考点进行入场验证。
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在上午、下午考前30分钟持身份证、准考证并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在《安徽财经大学2020年普通专升本招生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名,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身份证、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查对。
三、考生进入考场前宜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或者洗手,除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摄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低风险地区的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后由考生自行决定是否佩戴;非低风险地区、备用隔离考场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
五、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七、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试结束后方能交卷出场,不准提前交卷。
八、在试卷的密封线外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的笔。
九、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将试卷整理好反扣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员收取,待监考员收取所有试卷清点完毕后,听从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二、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招生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龙湖东校区手绘图
说明:由东校区西门进入,按红色箭头指示到达明德楼考场。
明德楼教室位置分布图
考场教室安排表
举报电话:0552-3171171
举报箱位置:1号行政楼北侧门
说明:本次考试不举行入校查看考场,考生可至龙湖东校区西门口查看桁架内有关楼层位置、考场分布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