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26 浏览次数: 625

关于加强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

我校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于202016日至12日进行(7:30-9:30,10:00-12:00,13:30-15:30,16:00-18:00),为规范和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平公正考试环境和所有学生的平等权益,建设优良考风,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现就做好期末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考教师安排

本学期期末考试监考安排见附件1。

请各学院通知到本学院所有监考教师,知悉本人的监考安排(监考当天携带本人工作牌,至少开考前30分钟到达领卷地点领取试卷,并至少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特别说明:监考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向各学院巡考汇报,或致电学院教学办或教务处考务科,严禁监考过程中聊天、玩手机、上网发消息、发朋友圈等行为)。各学院应在考前强化教师监考责任意识,督促教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杜绝监考教师迟到现象。严禁随意调换监考教师,监考教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将替换教师(调换的监考教师需为本校在职在岗教师)报至学院,并向学院提交相关手续,学院在考前一周将调换教师信息汇总报至教务处考务科,逾期不接受调整。考务科确认调整的监考信息将通知开课学院,以便做好收发卷和相关事宜。校考风考纪督察组将重点检查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情况。

各学院将本通知转发本院本科学生与教职工,学生提前学习考生考场守则与《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校政字〔2017121号),监考教师学习监考人员守则与《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次修订)》(校政字〔2016〕150号)

二、考生考场守则

    1.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提前10分钟开始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尚未进入考场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2.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指定的座位入座(已按座位号等统一安排座位除外,监考教师可随机调整考生座次),并将本人学生证等有关证件放在桌面上备查。无学生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3.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座,严禁携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电子存储设备、通讯设备等的物品,违者视情节作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4.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随意离开座位起立和走动,不得擅自借用文具,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5.必须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互相讨论、示意、抄袭、递条以及代考等任何舞弊行为。开卷考试不得共用书籍或笔记。

    6.考试时,学生应将已答完的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散放在桌面上。

    7.在考试中,对试题除因印刷问题外一律不得提问。

    8.除规定必须用铅笔答卷的课程外,答卷只能用蓝、黑色钢笔书写,字迹应工整,卷面应整洁。

    9.学生答卷完毕后,须将草稿纸、试卷(含答题卡)同时交监考教师,并及时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停留或高声交谈,以免影响他人考试。考试时间结束,须立即停止答题,按监考教师要求交卷。

 10.严禁作弊,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11.凡违反考场守则,按《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人员须佩戴工作牌,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签到表。

    2.监考人员应在考前10分钟到达考场。

    3.监考人员应在考前清理考场,核对考卷、人数、座次(已按座位号等统一安排座位除外,应随机调整学生座次)以及学生证等有关证件,并强调考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生考场守则

    4.在考试前5分钟当众拆封、分发试卷,并提醒学生按照要求填写姓名、班级、学号(或准考证号)等内容。

    5.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拒绝考生入场。

    6.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只能就试卷印刷等形式问题对考生做出答复,不得就试题具体内容做任何说明或暗示。

    7.监考期间,监考人员应尽职尽责,全面掌握考场动态,不得随意闲坐或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看报、聊天、看手机等)。

    8.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动向时应及时提醒和制止;对违纪违规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证据保全工作,考试结束后按有关规定上报、处理。违规事实中应真实记录考生的具体违规行为等,事实应清楚、明确,不得出现“可能”、“好像”、“...的嫌疑”等含义模糊的词。在尚不能确定是否考生由违纪违规行为时,不得干扰考生正常考试。

    9.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收取、清点试卷,并按要求整理、装订试卷,真实填写考场记录。

    10.试卷收齐后,监考人员应分别到指定地点装订、交还。

11.巡考人员在现场巡考或视频监控过程中发现学生考试违纪,监考人员未制止者,追究监考人员责任。

特别说明:监考教师领卷时务必核对所领试卷、签到表是否为当场考试,并直达考场;考生入场时,仔细核查考生是否为本场考生,核对学生证等有关证件无误后,要求考生将考试无关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手机务必关机放包里,未带包的上交,交卷时领取),并按签到表上的指定座位号入座,并在签到表签名;监考过程中,含答题卡的考试,请务必提醒考生正确填写考生信息,在指定位置答题;收卷需再次检查考生信息填写情况,务必将试卷、答题卡清点无误,按学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排放,并完整填写考场记录。

四、巡考人员守则

    1.巡考时间为开考前至考试结束。校考风考纪督查组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东校区地址:1号行政楼一楼C-105,西校区地址:西校东门1号办公楼2楼教务处值班室)领取《考场巡考记录表》及《考场安排表》检查监考人员到岗时间、清场情况、学生就座情况、有效身份证件检查情况、考前诚信考试教育情况、考卷及答题纸准备及发放情况等。

    2.在考试开始后,每个考场应至少巡视一次。巡视人员应着重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及考场纪律。发现监考人员不能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应及时制止、给予警示;协助监考人员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问题,若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坚决制止,责成监考人员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3.巡考人员应佩证上岗,进出考场或在考场内应注意不要影响学生考试。

    4.巡考人员要坚守岗位,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它工作。

    5.如因学校其他重要工作安排导致不能履行巡考任务时,请提前与其他巡考人员调换,并及时报备教务处考务科。

    6.巡考人员在巡考期间应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改进考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巡考人员对巡考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并在巡考结束后,认真填写《考场巡考记录表》,签字后及时交回考务办公室。

五、学生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分

依据《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节选)

第二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三十八条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分:

考试违纪的种类有:违反考场纪律与考试作弊。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认定与处分:凡在考试中,有不服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分:凡在考试中,有携带、抄袭、传递纸条、收发送短信、互换答卷、找人代考、替考、与人交谈、考前窃取考题或考卷等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携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电子存储设备、通讯设备等进入考场的,一经发现,视同作弊,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中,有偷看他人试卷、与人交谈、传递与考试有关的纸质、电子信息等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考试中,与他人互换答卷、抄袭他人答卷、抄袭书本、抄袭事先准备好的与考试有关的材料以及使用其他隐蔽方法作弊等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考试前窃取考题或考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考试中,作弊行为恶劣,或再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监考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

依据《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次修订)》(校政字〔2016〕150号)(节选)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教学事故:

    1.考前故意透露考卷内容的。

    2.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现象严重,导致严重后果的。

    3.丢失尚未评阅的多份试卷,造成无法评定学生成绩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教学事故:

    1.试卷内容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2.丢失已阅试卷等重要教学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3.监考教师不履行职责,对作弊行为不进行有效管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教学事故:

    1.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监考教师擅离考场的。

    2.监考教师在考试完毕回收试卷数与实考人数不相符且不及时报告的。

    3.未及时报告学生考试舞弊情况或向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监考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依据《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次修订)》(校政字〔2016〕150号)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未尽事宜,按照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校政字〔2017〕121号)、《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次修订)》(校政字〔2016〕150号)、《安徽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校政字〔2019〕13号)执行。

  

附件

1.2019-2020-1期末考试监考安排

2.《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校政字〔2017〕121号)

3.《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次修订)》(校政字〔2016〕150号)

4.安徽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校政字〔2019〕13号)

  

安徽财经大学教务处

                                             2019年1226日

  


关于加强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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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

我校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于202016日至12日进行(7:30-9:30,10:00-12:00,13:30-15:30,16:00-18:00),为规范和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平公正考试环境和所有学生的平等权益,建设优良考风,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现就做好期末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考教师安排

本学期期末考试监考安排见附件1。

请各学院通知到本学院所有监考教师,知悉本人的监考安排(监考当天携带本人工作牌,至少开考前30分钟到达领卷地点领取试卷,并至少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特别说明:监考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向各学院巡考汇报,或致电学院教学办或教务处考务科,严禁监考过程中聊天、玩手机、上网发消息、发朋友圈等行为)。各学院应在考前强化教师监考责任意识,督促教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杜绝监考教师迟到现象。严禁随意调换监考教师,监考教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将替换教师(调换的监考教师需为本校在职在岗教师)报至学院,并向学院提交相关手续,学院在考前一周将调换教师信息汇总报至教务处考务科,逾期不接受调整。考务科确认调整的监考信息将通知开课学院,以便做好收发卷和相关事宜。校考风考纪督察组将重点检查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情况。

各学院将本通知转发本院本科学生与教职工,学生提前学习考生考场守则与《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校政字〔2017121号),监考教师学习监考人员守则与《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次修订)》(校政字〔2016〕150号)

二、考生考场守则

    1.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提前10分钟开始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尚未进入考场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2.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指定的座位入座(已按座位号等统一安排座位除外,监考教师可随机调整考生座次),并将本人学生证等有关证件放在桌面上备查。无学生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3.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座,严禁携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电子存储设备、通讯设备等的物品,违者视情节作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4.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随意离开座位起立和走动,不得擅自借用文具,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5.必须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互相讨论、示意、抄袭、递条以及代考等任何舞弊行为。开卷考试不得共用书籍或笔记。

    6.考试时,学生应将已答完的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散放在桌面上。

    7.在考试中,对试题除因印刷问题外一律不得提问。

    8.除规定必须用铅笔答卷的课程外,答卷只能用蓝、黑色钢笔书写,字迹应工整,卷面应整洁。

    9.学生答卷完毕后,须将草稿纸、试卷(含答题卡)同时交监考教师,并及时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停留或高声交谈,以免影响他人考试。考试时间结束,须立即停止答题,按监考教师要求交卷。

 10.严禁作弊,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11.凡违反考场守则,按《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人员须佩戴工作牌,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签到表。

    2.监考人员应在考前10分钟到达考场。

    3.监考人员应在考前清理考场,核对考卷、人数、座次(已按座位号等统一安排座位除外,应随机调整学生座次)以及学生证等有关证件,并强调考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生考场守则

    4.在考试前5分钟当众拆封、分发试卷,并提醒学生按照要求填写姓名、班级、学号(或准考证号)等内容。

    5.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拒绝考生入场。

    6.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只能就试卷印刷等形式问题对考生做出答复,不得就试题具体内容做任何说明或暗示。

    7.监考期间,监考人员应尽职尽责,全面掌握考场动态,不得随意闲坐或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看报、聊天、看手机等)。

    8.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动向时应及时提醒和制止;对违纪违规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证据保全工作,考试结束后按有关规定上报、处理。违规事实中应真实记录考生的具体违规行为等,事实应清楚、明确,不得出现“可能”、“好像”、“...的嫌疑”等含义模糊的词。在尚不能确定是否考生由违纪违规行为时,不得干扰考生正常考试。

    9.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收取、清点试卷,并按要求整理、装订试卷,真实填写考场记录。

    10.试卷收齐后,监考人员应分别到指定地点装订、交还。

11.巡考人员在现场巡考或视频监控过程中发现学生考试违纪,监考人员未制止者,追究监考人员责任。

特别说明:监考教师领卷时务必核对所领试卷、签到表是否为当场考试,并直达考场;考生入场时,仔细核查考生是否为本场考生,核对学生证等有关证件无误后,要求考生将考试无关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手机务必关机放包里,未带包的上交,交卷时领取),并按签到表上的指定座位号入座,并在签到表签名;监考过程中,含答题卡的考试,请务必提醒考生正确填写考生信息,在指定位置答题;收卷需再次检查考生信息填写情况,务必将试卷、答题卡清点无误,按学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排放,并完整填写考场记录。

四、巡考人员守则

    1.巡考时间为开考前至考试结束。校考风考纪督查组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东校区地址:1号行政楼一楼C-105,西校区地址:西校东门1号办公楼2楼教务处值班室)领取《考场巡考记录表》及《考场安排表》检查监考人员到岗时间、清场情况、学生就座情况、有效身份证件检查情况、考前诚信考试教育情况、考卷及答题纸准备及发放情况等。

    2.在考试开始后,每个考场应至少巡视一次。巡视人员应着重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及考场纪律。发现监考人员不能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应及时制止、给予警示;协助监考人员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问题,若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坚决制止,责成监考人员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3.巡考人员应佩证上岗,进出考场或在考场内应注意不要影响学生考试。

    4.巡考人员要坚守岗位,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它工作。

    5.如因学校其他重要工作安排导致不能履行巡考任务时,请提前与其他巡考人员调换,并及时报备教务处考务科。

    6.巡考人员在巡考期间应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改进考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巡考人员对巡考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并在巡考结束后,认真填写《考场巡考记录表》,签字后及时交回考务办公室。

五、学生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分

依据《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节选)

第二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三十八条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分:

考试违纪的种类有:违反考场纪律与考试作弊。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认定与处分:凡在考试中,有不服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分:凡在考试中,有携带、抄袭、传递纸条、收发送短信、互换答卷、找人代考、替考、与人交谈、考前窃取考题或考卷等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携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电子存储设备、通讯设备等进入考场的,一经发现,视同作弊,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中,有偷看他人试卷、与人交谈、传递与考试有关的纸质、电子信息等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考试中,与他人互换答卷、抄袭他人答卷、抄袭书本、抄袭事先准备好的与考试有关的材料以及使用其他隐蔽方法作弊等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考试前窃取考题或考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考试中,作弊行为恶劣,或再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监考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

依据《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次修订)》(校政字〔2016〕150号)(节选)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教学事故:

    1.考前故意透露考卷内容的。

    2.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现象严重,导致严重后果的。

    3.丢失尚未评阅的多份试卷,造成无法评定学生成绩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教学事故:

    1.试卷内容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2.丢失已阅试卷等重要教学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3.监考教师不履行职责,对作弊行为不进行有效管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教学事故:

    1.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监考教师擅离考场的。

    2.监考教师在考试完毕回收试卷数与实考人数不相符且不及时报告的。

    3.未及时报告学生考试舞弊情况或向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监考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依据《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次修订)》(校政字〔2016〕150号)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未尽事宜,按照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校政字〔2017〕121号)、《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次修订)》(校政字〔2016〕150号)、《安徽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校政字〔2019〕13号)执行。

  

附件

1.2019-2020-1期末考试监考安排

2.《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校政字〔2017〕121号)

3.《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次修订)》(校政字〔2016〕150号)

4.安徽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校政字〔2019〕13号)

  

安徽财经大学教务处

                                             2019年12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