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及有关处级单位:
我校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于2019年7月1日至7月9日进行(8:30-10:30,15:00-17:00,18:00-20:00),为规范和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平公正考试环境和所有学生的平等权益,建设优良考风,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现就做好期末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生考场守则
1.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提前10分钟开始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尚未进入考场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2.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指定的座位入座(除已按座位号等统一安排座位外,监考教师应随机调整座次),并将本人学生证等有关证件放在桌面上备查。无学生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3.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座,严禁携带通讯工具等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违者视情节作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4.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随意离开座位起立和走动,不得擅自借用文具,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5.必须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互相讨论、示意、抄袭、递条以及代考等任何舞弊行为。开卷考试也不得共用书籍或笔记。
6.考试时,学生应将已答完的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散放在桌面上。
7.在考试中,对试题除因印刷问题外一律不得提问。
8.除规定必须用铅笔答卷的课程外,答卷只能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应工整,卷面应整洁。
9.学生答卷完毕后,须将草稿纸夹在试卷内同时交监考教师,并及时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停留或高声交谈,以免影响他人考试。考试时间结束,须立即交卷,否则监考教师可拒收,该试卷作废。
10.严禁作弊,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11.凡违反考场规则,按《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二、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人员须佩戴工作牌,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考卷。
2.监考人员应在考前10分钟前到达考场。
3.监考人员应在考前清理考场,核对考卷、人数、座次(除已经明确要求按照规定座次就座外,应随机调整学生座次)以及学生证等有关证件,并强调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4.在考试开始后当众拆封、分发试卷,并提醒学生按照要求填写姓名、班级、学号、准考证号等内容。
5.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拒绝考生入场。
6.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只能就试卷印刷等形式问题对考生做出答复,不得就试题具体内容做任何说明或暗示。
7.监考期间,监考人员应尽职尽责,全面掌握考场动态,不得随意闲坐或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看报、聊天、看手机等)。
8.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动向时应及时提醒和制止;对舞弊考生应做出有理、有节处理,并及时取得证据、记录考生姓名,考试结束后按有关规定上报、处理。
9.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收取、清点试卷,并按要求整理、装订试卷,客观填写考场记录。
10.试卷收齐后,监考人员应分别到指定地点装订、交还。
11.巡考人员在现场巡考或视频监控过程中发现学生考试违纪,监考人员未制止者,追究监考人员责任。
三、巡考人员守则
1.巡考时间为开考前至考试结束。巡考人员应提前10分钟进入所巡视考场区域的考务办公室,巡视时务必到达每个考场。检查监考人员到岗时间、清场情况、学生就座情况、有效身份证件检查情况、考前诚信考试教育情况、考卷及答题纸准备及发放情况等。
2.在考试开始后,每个考场应至少巡视一次。巡视人员应着重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及考场纪律。发现监考人员不能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应及时制止、给予警示;协助监考人员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问题,若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应坚决制止,责成监考人员及时、认真处理。
3.巡考人员应佩证上岗,进出考场或在考场内应注意不要影响学生考试。
4.巡考人员要坚守岗位,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它工作。
5.如因学校其他重要工作安排导致不能履行巡考任务时,请提前与其他巡考人员等位调换,并及时报教务处考务科备案。
6.巡考人员在巡考期间应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提出改进考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巡考人员对巡考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并在巡考结束后,按要求认真填写《考场巡考记录表》,签字后及时交回考务办公室。
四、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
依据《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节选)第二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三十八条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分:
1.携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电子存储设备、通讯设备等进入考场的,一经发现,视同作弊,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中,有偷看他人试卷、与人交谈、传递与考试有关的纸质、电子信息等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考试中,与他人互换答卷、抄袭他人答卷、抄袭书本、抄袭事先准备好的与考试有关的材料以及使用其他隐蔽方法作弊等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考试前窃取考题或考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考试中,作弊行为恶劣,或再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监考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
依据《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次修订)》(校政字〔2016〕150号)(节选)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教学事故:
1.考前故意透露考卷内容的。
2.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现象严重,导致严重后果的。
3.丢失尚未评阅的多份试卷,造成无法评定学生成绩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教学事故:
1.试卷内容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2.丢失已阅试卷等重要教学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3.监考教师不履行职责,对作弊行为不进行有效管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教学事故:
1.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监考教师擅离考场的。
2.监考教师在考试完毕回收试卷数与实考人数不相符且不及时报告的。
3.未及时报告学生考试舞弊情况或向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监考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依据《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次修订)》(校政字〔2016〕150号)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未尽事宜,按照《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次修订)》(校政字〔2016〕150号)、《安徽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校政字〔2019〕13号)执行。
附件二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次修订)》(校政字〔2016〕150号).doc
附件三 《安徽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校政字〔2019〕13号).doc
安徽财经大学教务处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