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5-09 浏览次数: 649

(2016年5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提升教学研究水平,鼓励我校项目组成员高质量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本科高校发展能力提升计划>和<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的通知》(皖教办〔2013〕8号)以及《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字〔2013〕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获准立项的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投入建设经费。

二、预算管理

第三条 在项目获准立项后,学校按照一次性核定批准总金额。

第四条 项目经费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学校财务有特殊规定除外),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项目经费按项目立户,不得挤占或挪用。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对项目建设经费进行管理使用。如因项目负责人脱产学习、调离学校、生病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研究,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所在单位应协商项目组另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经学院(部)审批,报经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财务处批准后,继续负责项目建设和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除个人项目及教学成果奖类项目外,学校对各级各类集体项目按照项目经费总额3%提取管理经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管理经费由项目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用于项目申报遴选、中期检查、项目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各类奖励等,以及与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材料费等费用支出,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三、经费资助

第七条 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学校对校级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经费资助或奖励:

(一)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团队、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万元/个/年;

(二)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示范实验实训中心、大学生创客实验室建设计划:3万元/个/年;

(三)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1万元/门/年;本科示范课程:1万元/门/年;

(四)规划教材:2-3万/部;

(五)教学研究项目:重大教学研究项目:3万/项;重点教学研究项目:1万/项;一般教学研究项目0.6万/项;委托教学研究项目:1万/项;

(六)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10000元、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

第八条 未列入或以后新出现的项目,经学校认定后,比照同级同类项目进行资助或奖励。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经费按国家或安徽省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和安徽省没有相关标准可按学校批准金额执行。

四、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项目经费只能用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支出,其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根据申报项目需出版相关著作、教材和发表学术论文的费用)、资料费(购买图书、翻拍、翻译等资料,要求入库的图书资料需登记入库后方可报销)、文印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实验试验、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包括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租车费)等。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电脑耗材、仪器修理材料等费用。

(六)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项目结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会议费用;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咨询专家的费用及项目验收(鉴定、评审)需支付给评审专家的费用其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国(境)内外合作协作研究机构的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如聘请专家)等劳务性费用。项目列支劳务费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十)人员激励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提高研究工作绩效安排与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奖励性支出。人员激励费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人员激励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人员激励费占项目配套总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15%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按规定程序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经费支出由学院领导审批报销,其余校级、省级及以上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按照学校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二条 经费开支应执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以下违规使用经费。

(一)编制虚假合同、虚假预算;

(二)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三)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或无效财务凭证等非法手段套取项目经费;

(四)在项目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五)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性费用;

(六)虚编考察调研费、会议费,以考察调研或会议名义赴外埠旅游度假;

(七)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任何方式变相谋取利益的各种奖金、福利等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八)采取其他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项目经费。

五、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结果,将作为项目预算安排、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根据项目划拨经费额度、建设周期等,编制经费使用计划,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项目建设经费属项目组共有,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列出经费使用的详尽报告,由学校财务处审核,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查。项目建设期满,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仍归项目组共有(除学校特殊规定外),但不能挪作它用,须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推广应用等。对中期检查不合格或未达到结题验收要求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将延缓后期的经费拨付,或根据后期建设情况重新核定后期的经费拨付。项目建设经延期后,仍未完成项目结题验收,或自动放弃结题验收的,取消其项目资格,由学校财务部门追回项目经费,并做相关处理。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字〔2013〕13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2016年59日

  

 

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09   浏览次数:649

(2016年5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提升教学研究水平,鼓励我校项目组成员高质量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本科高校发展能力提升计划>和<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的通知》(皖教办〔2013〕8号)以及《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字〔2013〕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获准立项的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投入建设经费。

二、预算管理

第三条 在项目获准立项后,学校按照一次性核定批准总金额。

第四条 项目经费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学校财务有特殊规定除外),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项目经费按项目立户,不得挤占或挪用。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对项目建设经费进行管理使用。如因项目负责人脱产学习、调离学校、生病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研究,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所在单位应协商项目组另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经学院(部)审批,报经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财务处批准后,继续负责项目建设和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除个人项目及教学成果奖类项目外,学校对各级各类集体项目按照项目经费总额3%提取管理经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管理经费由项目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用于项目申报遴选、中期检查、项目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各类奖励等,以及与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材料费等费用支出,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三、经费资助

第七条 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学校对校级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经费资助或奖励:

(一)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团队、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万元/个/年;

(二)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示范实验实训中心、大学生创客实验室建设计划:3万元/个/年;

(三)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1万元/门/年;本科示范课程:1万元/门/年;

(四)规划教材:2-3万/部;

(五)教学研究项目:重大教学研究项目:3万/项;重点教学研究项目:1万/项;一般教学研究项目0.6万/项;委托教学研究项目:1万/项;

(六)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10000元、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

第八条 未列入或以后新出现的项目,经学校认定后,比照同级同类项目进行资助或奖励。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经费按国家或安徽省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和安徽省没有相关标准可按学校批准金额执行。

四、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项目经费只能用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支出,其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根据申报项目需出版相关著作、教材和发表学术论文的费用)、资料费(购买图书、翻拍、翻译等资料,要求入库的图书资料需登记入库后方可报销)、文印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实验试验、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包括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租车费)等。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电脑耗材、仪器修理材料等费用。

(六)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项目结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会议费用;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咨询专家的费用及项目验收(鉴定、评审)需支付给评审专家的费用其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国(境)内外合作协作研究机构的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如聘请专家)等劳务性费用。项目列支劳务费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十)人员激励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提高研究工作绩效安排与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奖励性支出。人员激励费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人员激励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人员激励费占项目配套总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15%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按规定程序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经费支出由学院领导审批报销,其余校级、省级及以上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按照学校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二条 经费开支应执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以下违规使用经费。

(一)编制虚假合同、虚假预算;

(二)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三)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或无效财务凭证等非法手段套取项目经费;

(四)在项目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五)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性费用;

(六)虚编考察调研费、会议费,以考察调研或会议名义赴外埠旅游度假;

(七)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任何方式变相谋取利益的各种奖金、福利等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八)采取其他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项目经费。

五、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结果,将作为项目预算安排、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根据项目划拨经费额度、建设周期等,编制经费使用计划,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项目建设经费属项目组共有,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列出经费使用的详尽报告,由学校财务处审核,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查。项目建设期满,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仍归项目组共有(除学校特殊规定外),但不能挪作它用,须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推广应用等。对中期检查不合格或未达到结题验收要求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将延缓后期的经费拨付,或根据后期建设情况重新核定后期的经费拨付。项目建设经延期后,仍未完成项目结题验收,或自动放弃结题验收的,取消其项目资格,由学校财务部门追回项目经费,并做相关处理。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字〔2013〕13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2016年5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