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5-09-15 浏览次数: 3005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广泛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文件精神,推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在学生健康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升综合素质、融入并服务社会的重要环节,是引导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宗旨。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以“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安全第一”为原则。

   第四条 青年大学生要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和创新优势,通过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提高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为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包括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所有学生要利用课余时间(如各种纪念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组织开展各种校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宣传部、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团委、实验实训中心、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相关实践活动计划的制定、组织及表彰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及表彰工作。学院团委在校团委和学院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寒暑假及其他时间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校团委牵头组织,党委宣传部、学生处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予以指导和宣传;教务处、人事处、各学院要广泛发动专业教师参加、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财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后勤服务集团要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共青团干部、辅导员、专任教师要亲自组织带领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 活动内容及流程

第九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结合专业特点,为基层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服务,重点把科学理论、先进文化、先进科技送到老少边穷地区,积极倡导新思想、新观念,努力提高落后地区的精神文明水平,学以致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第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应围绕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企业帮扶、文化宣传、法律宣讲、支教扫盲、环境保护、公益劳动和文明共建活动等方面进行。同时,依托学生实践基地,发挥其在学生培养中的作用,通过双方协调,力争取得较好的实效。

第十一条 寒暑假组织的主题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学院,团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8人以上,学校学院重点扶持的实践团队需有老师带队方可开展活动。学校重点扶持带有科研任务、结合专业学习和赴老、少、边、穷地区开展社会实践的团队,以及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目的,以大学生“四进社区”、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青年志愿者等为载体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活动流程

(一)项目申报。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实践团队撰写社会实践活动申请和活动实施方案,向所在学院申请;暑期社会实践团队实行项目系统申报,跨学院、跨学科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该项目的申报。

(二)审核立项。暑期社会实践项目,学生社会实践团队填写项目申报书,校团委通过组织专家对暑期社会实践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校级重点团队。其他社会实践项目经所在学院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由学院统一审核立项并报校团委备案。

(三)成果验收。社会实践项目立项后,实践团队应认真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各团队应仔细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料并作好总结,在学期开学时提交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或公开发表的论文,重要实践成果在全校进行交流推广。

第四章 活动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要从立德树人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择优筛选组队,并选派得力管理干部和专业教师带队。

   第十四条 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勤工助学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活动机制,针对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效果,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成长。

第十五条 在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各团队成员应遵守团队守则和相关纪律,加强组织领导,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安全,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同时应根据活动主题扎实开展工作,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按每个学院基数40000元、每名学生30元(包括研究生)的标准划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经费划拨到各学院,专款专用,保证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顺利开展。同时,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立项的社会实践团队(其中重点团队资助金额不低于3000元);其他社会实践团队;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调研报告和优秀指导老师;学生赴边远偏僻地区调研补助费;其他时间开展的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费用等。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的使用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对于铺张浪费、弄虚作假的团队,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处报销;各实践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第六章 指导老师工作量及学生课外教育学分认定

第二十条 学校对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老师按下列标准计算工作量:

(一)专任教师随社会实践团队实地指导,每天工作量按6课时计算。

(二)指导老师随社会实践团队实地指导的执行《安徽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三)指导老师随队实地指导,提前两周上报计划,包括指导团队名称、人数、地点等信息,依据出差票据进行认定,蚌埠市区(市郊)附近依据照片、访谈记录等有效证明为准,各学院会同相关学院组织专家对活动的证明材料和计划执行情况总结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的课外教育学分,记入学生课外实践学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中青年教师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除按照第二十条核算外,参照《安徽财经大学中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七章 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颁发“优秀组织奖”、“优秀实践团队奖”、“优秀指导老师奖”、“先进个人奖”、“优秀实践成果奖”、“优秀调研报告奖”等奖项。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每年在活动结束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工作总结以及与实践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暑期主题社会实践活动,校团委组织集中考核交流,取前四名评选“优秀组织奖”,并颁发奖金(每个单位2000元)。

第二十五条 暑期主题社会实践中的“先进个人奖”、“优秀指导老师奖”由各学院根据实际开展情况推荐,先进个人每人奖励200元,优秀指导老师每人奖励500元。

第二十六条 “优秀实践成果奖”、“优秀调研报告奖”由校团委聘请专家根据评审规则评审评定,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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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广泛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文件精神,推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在学生健康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升综合素质、融入并服务社会的重要环节,是引导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宗旨。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以“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安全第一”为原则。

   第四条 青年大学生要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和创新优势,通过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提高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为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包括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所有学生要利用课余时间(如各种纪念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组织开展各种校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宣传部、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团委、实验实训中心、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相关实践活动计划的制定、组织及表彰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及表彰工作。学院团委在校团委和学院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寒暑假及其他时间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校团委牵头组织,党委宣传部、学生处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予以指导和宣传;教务处、人事处、各学院要广泛发动专业教师参加、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财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后勤服务集团要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共青团干部、辅导员、专任教师要亲自组织带领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 活动内容及流程

第九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结合专业特点,为基层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服务,重点把科学理论、先进文化、先进科技送到老少边穷地区,积极倡导新思想、新观念,努力提高落后地区的精神文明水平,学以致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第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应围绕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企业帮扶、文化宣传、法律宣讲、支教扫盲、环境保护、公益劳动和文明共建活动等方面进行。同时,依托学生实践基地,发挥其在学生培养中的作用,通过双方协调,力争取得较好的实效。

第十一条 寒暑假组织的主题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学院,团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8人以上,学校学院重点扶持的实践团队需有老师带队方可开展活动。学校重点扶持带有科研任务、结合专业学习和赴老、少、边、穷地区开展社会实践的团队,以及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目的,以大学生“四进社区”、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青年志愿者等为载体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活动流程

(一)项目申报。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实践团队撰写社会实践活动申请和活动实施方案,向所在学院申请;暑期社会实践团队实行项目系统申报,跨学院、跨学科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该项目的申报。

(二)审核立项。暑期社会实践项目,学生社会实践团队填写项目申报书,校团委通过组织专家对暑期社会实践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校级重点团队。其他社会实践项目经所在学院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由学院统一审核立项并报校团委备案。

(三)成果验收。社会实践项目立项后,实践团队应认真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各团队应仔细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料并作好总结,在学期开学时提交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或公开发表的论文,重要实践成果在全校进行交流推广。

第四章 活动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要从立德树人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择优筛选组队,并选派得力管理干部和专业教师带队。

   第十四条 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勤工助学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活动机制,针对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效果,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成长。

第十五条 在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各团队成员应遵守团队守则和相关纪律,加强组织领导,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安全,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同时应根据活动主题扎实开展工作,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按每个学院基数40000元、每名学生30元(包括研究生)的标准划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经费划拨到各学院,专款专用,保证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顺利开展。同时,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立项的社会实践团队(其中重点团队资助金额不低于3000元);其他社会实践团队;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调研报告和优秀指导老师;学生赴边远偏僻地区调研补助费;其他时间开展的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费用等。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的使用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对于铺张浪费、弄虚作假的团队,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处报销;各实践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第六章 指导老师工作量及学生课外教育学分认定

第二十条 学校对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老师按下列标准计算工作量:

(一)专任教师随社会实践团队实地指导,每天工作量按6课时计算。

(二)指导老师随社会实践团队实地指导的执行《安徽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三)指导老师随队实地指导,提前两周上报计划,包括指导团队名称、人数、地点等信息,依据出差票据进行认定,蚌埠市区(市郊)附近依据照片、访谈记录等有效证明为准,各学院会同相关学院组织专家对活动的证明材料和计划执行情况总结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的课外教育学分,记入学生课外实践学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中青年教师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除按照第二十条核算外,参照《安徽财经大学中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七章 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颁发“优秀组织奖”、“优秀实践团队奖”、“优秀指导老师奖”、“先进个人奖”、“优秀实践成果奖”、“优秀调研报告奖”等奖项。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每年在活动结束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工作总结以及与实践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暑期主题社会实践活动,校团委组织集中考核交流,取前四名评选“优秀组织奖”,并颁发奖金(每个单位2000元)。

第二十五条 暑期主题社会实践中的“先进个人奖”、“优秀指导老师奖”由各学院根据实际开展情况推荐,先进个人每人奖励200元,优秀指导老师每人奖励500元。

第二十六条 “优秀实践成果奖”、“优秀调研报告奖”由校团委聘请专家根据评审规则评审评定,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