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3-03-12 浏览次数: 165

第一章    目的与性质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深化教学改革,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和为社会服务中的作用,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对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进行论证的咨询机构,是学校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进行决策的参谋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讨论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审议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

第四条 讨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

第五条 论证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室)的遴选和建设方案,评审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室)的年度及结项验收报告。

第六条 评审省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 论证学校实验室的布局和调整方案,讨论新建、合并、撤销实验室的报告。

第八条 审议全校实验室的评比、评估和奖惩工作。

第九条 论证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布局和采购计划。

第十条 评议其它与实验室工作相关的需要咨询和建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长,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以及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成员由校长聘任,聘期两年。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准备:

1. 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并提出初步方案或初步意见,提交给委员会会议研究;

2. 会议的材料一般应在会前三天做好准备,并与会议议题一起分发给全体委员;

3. 与会委员要在会前审阅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并做好发言准备;因故不能与会的委员,可在会议前将书面发言稿交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指定人员代其宣读;

4. 因急事而临时召开的会议、或未来得及准备材料的,也应在会前将会议议题告知与会委员。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畅所欲言、求同存异、协商一致的原则,会议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结果方为有效。

        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赞成,方为通过。当重大问题有严重分歧时,应暂缓表决,待深入调研和相互沟通后,再开会讨论、表决。

会议计票必须当场进行。计票人、唱票人和监票人由委员担任,并由全体委员确定。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到会者,可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由主持人签字后交有关部门办理。会议记录应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决定,委员会主任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必须严格会议纪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的讨论情况、决议过程、表决票数等事项,未经委员会主任授权与会人员均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教务处。

 

 

【实践教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03-12   浏览次数:165

第一章    目的与性质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深化教学改革,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和为社会服务中的作用,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对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进行论证的咨询机构,是学校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进行决策的参谋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讨论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审议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

第四条 讨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

第五条 论证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室)的遴选和建设方案,评审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室)的年度及结项验收报告。

第六条 评审省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 论证学校实验室的布局和调整方案,讨论新建、合并、撤销实验室的报告。

第八条 审议全校实验室的评比、评估和奖惩工作。

第九条 论证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布局和采购计划。

第十条 评议其它与实验室工作相关的需要咨询和建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长,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以及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成员由校长聘任,聘期两年。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准备:

1. 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并提出初步方案或初步意见,提交给委员会会议研究;

2. 会议的材料一般应在会前三天做好准备,并与会议议题一起分发给全体委员;

3. 与会委员要在会前审阅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并做好发言准备;因故不能与会的委员,可在会议前将书面发言稿交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指定人员代其宣读;

4. 因急事而临时召开的会议、或未来得及准备材料的,也应在会前将会议议题告知与会委员。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畅所欲言、求同存异、协商一致的原则,会议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结果方为有效。

        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赞成,方为通过。当重大问题有严重分歧时,应暂缓表决,待深入调研和相互沟通后,再开会讨论、表决。

会议计票必须当场进行。计票人、唱票人和监票人由委员担任,并由全体委员确定。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到会者,可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由主持人签字后交有关部门办理。会议记录应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决定,委员会主任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必须严格会议纪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的讨论情况、决议过程、表决票数等事项,未经委员会主任授权与会人员均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