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1-12 浏览次数: 558

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参联字﹝2002﹞1号)和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等有关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伍时学籍手续办理

第一条录取新生应征入伍,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已被我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学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新生”)。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教务处按《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条应征入伍在校学生,须在入伍前按学校相关规定到校保卫(武装部)办理入伍的相关手续,教务处接到保卫处(武装部)相关文件后予以入伍学生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二章成绩处理

第三条退役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军事训练课及体育课,课程成绩以80分计。

第四条入伍在校学生当学期所学课程(不含重修)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本人需书面提交相关课程的免试申请,经相关学院(部)同意送教务处备案,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联合,书面通知任课教师根据平时学习情况直接定成绩,其总评成绩均以70分计。退役复学后自愿报名参加相应课程重修或补考者,以重修或补考实际成绩计。

第五条应征入伍时未修读课程及以前学期成绩不及格课程退役复学后重新修读

第六条应征入伍服役视为参加毕业实习,学生所在学院(部)可根据部队出具的学生服役情况总结(鉴定)材料直接评定实习成绩。

第七条应征入伍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在部队服役期间完成,学院(部)可根据入伍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对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进行指导、评审和答辩。

第三章毕业及学位处理

第八条入伍学生在校修读满3年,且修满入伍前所在年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方可申请毕业。

第九条退役复学后,专业发生变化或新编入年级培养方案发生变化的,依据复学后所编入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条毕业学年应征入伍学生,按照学校培养方案规定修满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审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复学

第十一条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二条退役学生自退役后两年内凭部队的《退役通知书》到保卫处(武装部)开具相关证明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十三条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准其复学,但不享受课程免试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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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参联字﹝2002﹞1号)和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等有关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伍时学籍手续办理

第一条录取新生应征入伍,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已被我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学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新生”)。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教务处按《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条应征入伍在校学生,须在入伍前按学校相关规定到校保卫(武装部)办理入伍的相关手续,教务处接到保卫处(武装部)相关文件后予以入伍学生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二章成绩处理

第三条退役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军事训练课及体育课,课程成绩以80分计。

第四条入伍在校学生当学期所学课程(不含重修)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本人需书面提交相关课程的免试申请,经相关学院(部)同意送教务处备案,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联合,书面通知任课教师根据平时学习情况直接定成绩,其总评成绩均以70分计。退役复学后自愿报名参加相应课程重修或补考者,以重修或补考实际成绩计。

第五条应征入伍时未修读课程及以前学期成绩不及格课程退役复学后重新修读

第六条应征入伍服役视为参加毕业实习,学生所在学院(部)可根据部队出具的学生服役情况总结(鉴定)材料直接评定实习成绩。

第七条应征入伍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在部队服役期间完成,学院(部)可根据入伍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对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进行指导、评审和答辩。

第三章毕业及学位处理

第八条入伍学生在校修读满3年,且修满入伍前所在年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方可申请毕业。

第九条退役复学后,专业发生变化或新编入年级培养方案发生变化的,依据复学后所编入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条毕业学年应征入伍学生,按照学校培养方案规定修满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审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复学

第十一条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二条退役学生自退役后两年内凭部队的《退役通知书》到保卫处(武装部)开具相关证明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十三条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准其复学,但不享受课程免试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