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春季学期期末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6-25 浏览次数: 997

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

我校2023年春季学期期末考试于2023年7月3日至79日进行(8:30-10:30,13:30-15:30,16:00-18:00),为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平公正考试环境和所有学生的平等权益,建设优良考风,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现就做好期末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考教师安排与考前培训

(一)监考安排

本学期期末考试监考安排附件1,同时教师可登录教务系统查询监考安排。

请各学院(部)及时通知所在学院(部)所有监考教师,查询并核对本人的监考安排监考教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需在6月29日16:00前完成调换流程:监考教师向学院提交请假手续,同时在本科综合教务系统-个人教务-考务管理模块中进行申请(备注替换教师单位、工号、报账身份和手机号码),替换教师和教学秘书在系统中进行后续流程审批。学院(部)6月301100前将调换教师信息汇总报至教务处考务中心(逾期不接受调整),考务中心于6301600前确认调整的监考信息将通知开课学院(部),以便做好收发卷和相关事宜。各学院(部)应严禁随意调换监考教师,校考风考纪督察组将重点检查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情况。

(二)监考培训

请各学院(部)在考前强化教师监考责任意识,做好监考教师培训,督促教师切实履行业务职责,杜绝监考教师迟到现象。

1.监考教师全员学习

认真学习《安徽财经大学考生考场守则(附件2)《安徽财经大学监考教师守则(附件3)《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校政字〔2020〕77号)(附件4)等相关文件。

2.监考教师须知重点要求

1)监考教师携带本人工号牌,至少开考前30分钟到达领卷地点领取试卷,领卷时务必核对所领试卷袋(网评课程同时领取答题卡袋)、签到表是否为当场考试,并至少提前10分钟直达考场

2)考生可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当众拆封、分发试卷,开考30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考生可交卷离场。考生入场时,监考教师仔细核查考生是否为本场考生、是否为考生本人、学生证等有关证件是否无误,拒绝无证件(包括只携带校园卡)考生参加考试要求考生将考试无关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手机务必关机放包里,未带包的上交,交卷时领取),并按签到表上的指定座位号入座(严禁考生挑选座位,遇考生先行占位的可要求考生按教师指定位置入座),并安排考生在签到表签名

3)含答题卡的考试,请务必提醒考生正确填写考生信息,在指定位置答题,超出答题区域作答无效

4)监考中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动向时应及时提醒和制止。如果有违规考生要处理,要注意方式方法,安抚好考生的情绪,整场考试收卷结束后由监考教师将违规考生带到指挥大厅(东校明德楼-323,西校老图书馆二楼教务处值班室),如果无法等到整场考试结束再处理的,请致电教务处考务中心0552-3171003,避免产生冲突和引发舆情;此外,有任何问题,请向各学院(部)巡考汇报,或致电学院(部)教学办或教务处考务中心

5)监考教师监考过程中不得有聊天谈笑、玩手机、上网发消息、发朋友圈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

6)收卷需再次检查考生信息填写情况(尤其是答题卡姓名、学号填涂信息完整),务必将试卷、答题卡清点无误,按学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排放,分别装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均完整填写考场记录),按开课院系要求按时上交试卷等、签到表。

7)监考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

依据《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校政字〔2020〕77号)节选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教学事故:

A.未有效履行出题教师保密职责导致考卷内容泄密的。

B.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现象严重,导致严重的后果。

C.丢失尚未评阅的多份试卷,造成无法评定学生成绩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教学事故:

A.试卷内容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B.丢失已阅试卷等重要教学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C.监考教师不履行职责,对作弊行为不进行有效管理的。

D.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并未及时通告监考迟到20分钟以上。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教学事故:

A.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监考教师擅离考场的。

B.监考教师在考试完毕回收试卷数与实考人数不相符且不及时报告的。

C.未及时报告学生考试舞弊情况或向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D.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并未及时通告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

三)考生培训

各学院(部)在考前通知所在学院(部)考生提前学习《安徽财经大学考生考场守则(附件2)、《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校政字〔2017〕121号)(附件5)与《安徽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校政字〔2019〕13号)(附件6)

学生应凭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严禁只携带校园卡作为身份凭证参加考试,并按要求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

特别说明:学生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分

依据《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节选),考试违纪的种类有:违反考场纪律与考试作弊。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认定与处分:凡在考试中,有不服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分:凡在考试中,有携带、抄袭、传递纸条、收发送短信、互换答卷、找人代考、替考、与人交谈、考前窃取考题或考卷等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携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电子存储设备、通讯设备等进入考场的,一经发现,视同作弊,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中,有偷看他人试卷、与人交谈、传递与考试有关的纸质、电子信息等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考试中,与他人互换答卷、抄袭他人答卷、抄袭书本、抄袭事先准备好的与考试有关的材料以及使用其他隐蔽方法作弊等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4.利用通讯设备在场外向场内考生传输答案的给予记过处分;

5.利用通讯设备在场外向场内考生传输答案且收取考生费用的,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考试前窃取考题或考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考试中,作弊行为恶劣,或再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要求

未尽事宜,按照《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安徽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执行。

 

附件1:2023年春季学期期末考试监考安排.xls

附件2:安徽财经大学考生考场守则.docx

附件3:安徽财经大学监考教师守则.docx

附件4: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pdf

附件5: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pdf

附件6:安徽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pdf

          

教务处

2023年6月25

关于做好2023年春季学期期末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997

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

我校2023年春季学期期末考试于2023年7月3日至79日进行(8:30-10:30,13:30-15:30,16:00-18:00),为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平公正考试环境和所有学生的平等权益,建设优良考风,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现就做好期末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考教师安排与考前培训

(一)监考安排

本学期期末考试监考安排附件1,同时教师可登录教务系统查询监考安排。

请各学院(部)及时通知所在学院(部)所有监考教师,查询并核对本人的监考安排监考教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需在6月29日16:00前完成调换流程:监考教师向学院提交请假手续,同时在本科综合教务系统-个人教务-考务管理模块中进行申请(备注替换教师单位、工号、报账身份和手机号码),替换教师和教学秘书在系统中进行后续流程审批。学院(部)6月301100前将调换教师信息汇总报至教务处考务中心(逾期不接受调整),考务中心于6301600前确认调整的监考信息将通知开课学院(部),以便做好收发卷和相关事宜。各学院(部)应严禁随意调换监考教师,校考风考纪督察组将重点检查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情况。

(二)监考培训

请各学院(部)在考前强化教师监考责任意识,做好监考教师培训,督促教师切实履行业务职责,杜绝监考教师迟到现象。

1.监考教师全员学习

认真学习《安徽财经大学考生考场守则(附件2)《安徽财经大学监考教师守则(附件3)《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校政字〔2020〕77号)(附件4)等相关文件。

2.监考教师须知重点要求

1)监考教师携带本人工号牌,至少开考前30分钟到达领卷地点领取试卷,领卷时务必核对所领试卷袋(网评课程同时领取答题卡袋)、签到表是否为当场考试,并至少提前10分钟直达考场

2)考生可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当众拆封、分发试卷,开考30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考生可交卷离场。考生入场时,监考教师仔细核查考生是否为本场考生、是否为考生本人、学生证等有关证件是否无误,拒绝无证件(包括只携带校园卡)考生参加考试要求考生将考试无关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手机务必关机放包里,未带包的上交,交卷时领取),并按签到表上的指定座位号入座(严禁考生挑选座位,遇考生先行占位的可要求考生按教师指定位置入座),并安排考生在签到表签名

3)含答题卡的考试,请务必提醒考生正确填写考生信息,在指定位置答题,超出答题区域作答无效

4)监考中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动向时应及时提醒和制止。如果有违规考生要处理,要注意方式方法,安抚好考生的情绪,整场考试收卷结束后由监考教师将违规考生带到指挥大厅(东校明德楼-323,西校老图书馆二楼教务处值班室),如果无法等到整场考试结束再处理的,请致电教务处考务中心0552-3171003,避免产生冲突和引发舆情;此外,有任何问题,请向各学院(部)巡考汇报,或致电学院(部)教学办或教务处考务中心

5)监考教师监考过程中不得有聊天谈笑、玩手机、上网发消息、发朋友圈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

6)收卷需再次检查考生信息填写情况(尤其是答题卡姓名、学号填涂信息完整),务必将试卷、答题卡清点无误,按学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排放,分别装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均完整填写考场记录),按开课院系要求按时上交试卷等、签到表。

7)监考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

依据《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校政字〔2020〕77号)节选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教学事故:

A.未有效履行出题教师保密职责导致考卷内容泄密的。

B.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现象严重,导致严重的后果。

C.丢失尚未评阅的多份试卷,造成无法评定学生成绩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教学事故:

A.试卷内容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B.丢失已阅试卷等重要教学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C.监考教师不履行职责,对作弊行为不进行有效管理的。

D.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并未及时通告监考迟到20分钟以上。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教学事故:

A.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监考教师擅离考场的。

B.监考教师在考试完毕回收试卷数与实考人数不相符且不及时报告的。

C.未及时报告学生考试舞弊情况或向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D.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并未及时通告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

三)考生培训

各学院(部)在考前通知所在学院(部)考生提前学习《安徽财经大学考生考场守则(附件2)、《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校政字〔2017〕121号)(附件5)与《安徽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校政字〔2019〕13号)(附件6)

学生应凭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严禁只携带校园卡作为身份凭证参加考试,并按要求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

特别说明:学生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分

依据《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节选),考试违纪的种类有:违反考场纪律与考试作弊。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认定与处分:凡在考试中,有不服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分:凡在考试中,有携带、抄袭、传递纸条、收发送短信、互换答卷、找人代考、替考、与人交谈、考前窃取考题或考卷等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携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电子存储设备、通讯设备等进入考场的,一经发现,视同作弊,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中,有偷看他人试卷、与人交谈、传递与考试有关的纸质、电子信息等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考试中,与他人互换答卷、抄袭他人答卷、抄袭书本、抄袭事先准备好的与考试有关的材料以及使用其他隐蔽方法作弊等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4.利用通讯设备在场外向场内考生传输答案的给予记过处分;

5.利用通讯设备在场外向场内考生传输答案且收取考生费用的,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考试前窃取考题或考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考试中,作弊行为恶劣,或再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要求

未尽事宜,按照《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安徽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执行。

 

附件1:2023年春季学期期末考试监考安排.xls

附件2:安徽财经大学考生考场守则.docx

附件3:安徽财经大学监考教师守则.docx

附件4: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pdf

附件5: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pdf

附件6:安徽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pdf

          

教务处

2023年6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