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9年1月21日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校政字〔2019〕22号
第一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为切实提升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强化指导教师责任,规范教学管理,践行“以本为本”,实现“四个回归”,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教务处与学院共同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工作。教务处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指导性规章制度,每年九月份下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方案;学院制定毕业论文(设计)相关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落实。
第三条指导教师必须由教学、科研经历的讲师职称以上或博士毕业的教师担任,因指导不力受到相应处罚的或讲师职称以下的人员不能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按职称类别分配指导学生数,同一届学生讲师不超过10人,副教授不超过13人,教授不超过15人。(实施论文替代的学生不包含在指导学生数之内)
第四条各学院应在其网站上公布符合条件的指导教师教学科研经历,供全校学生选择,在优先确保本学院指导教师的前提下,鼓励学生根据个人兴趣与爱好跨学院、跨专业选择导师。在个人自愿、双向选择后学院仍有未指导的学生,由学院调剂分配,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指导人数。
第五条本科生在大三上学期确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旦确定,除特殊原因(如调离学校、因指导论文受到处罚等)外不得更改。
第六条毕业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个人的兴趣与爱好确定选题方向。选题应避免题目空泛、过大或过小,应紧密联系实际,结合现实社会经济问题,具有现实意义。第六学期第19、20周为指导教师提交选题和学院审定时间。
第七条指导教师做好学生的开题工作,督促学生查阅文献资料,查阅中外文参考文献10篇以上,撰写文献综述,按照学校的规范格式指导学生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毕业论文字数根据各专业“国标”确定。
第八条学生将定稿论文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并经导师全面审查、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检测和评审。教务处统一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学院组织安排论文盲审和论文答辩工作。
第九条教务处利用“大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系统”,对所有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复制比在20%以上的不可参加答辩及成绩评定。
第十条毕业论文(设计)评阅采取盲审制,通过系统进行评阅,所提交的论文(设计)中不得出现指导教师、学生和其他可能辨认出论文(设计)来源的字样。指导教师不能评阅本人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学院指定讲师及以上教师担任论文评阅人;评阅人依据教务处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详细评述,评阅意见不少于100字。评阅人按百分制评定论文成绩。
第十一条所有毕业论文(设计)除替代外必须参加答辩,其中公开发表在CSSCI期刊以下的论文可就代表作参与论文答辩。各学院应成立答辩工作委员会,设立若干答辩小组负责答辩工作,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担任组长,答辩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答辩时间在第八学期第9-11周完成。
第十二条毕业论文(设计)替代从严控制,下列认定的成果,可以实施毕业论文(设计)替代。
(1)发表在三类期刊以上的学术论文和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学生承担的字数在2万字以上)。
(2)参加A和B类学科竞赛并获得一定等级奖项的作品。A类学科竞赛包括校级一等奖(主持人),省级三等奖(前三)、省级二等奖以上获奖者。B类学科竞赛为一等奖主持人。
(3)在校期间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发明创造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等。
(4)获得五级以上的智库成果。
(5)其他可以代表其专业水平和能力的项目优秀研究成果等,具体由学院教授委员会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
毕业论文替代由学生提出申请,指导教师出具意见。学院教授委员会认定。
第十三条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百分制进行评定。按指导教师、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小组评定成绩三、三、四比例综合确定毕业论文(设计)初步成绩,经学院论文答辩委员会综合平衡确定毕业论文等级及成绩。按专业成绩分布,优秀率不高于参与论文答辩人数的20%,良好率不高于40%。实施毕业论文(设计)替代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级由学院论文答辩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学院按要求报送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报教务处备案。学院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工作总结,并交教务处备案。学院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教务处每年组织专家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一次抽检,主要检查流程操作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积极参加教育厅、教育部学位论文的抽检,并接受社会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论文,追究学生的毕业资格,扣除导师相应工作量,并取消指导教师一年指导任务;对存在抄袭、伪造、篡改、代写、买卖毕业论文(设计)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取消学生毕业资格,取消指导教师指导资格,扣除指导教师相应工作量,并根据情节轻重,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的优秀论文(设计)进行评比,遴选一百篇优秀论文(设计)。同时评选优秀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评阅和指导毕业论文按以下计算工作量:
(1)毕业论文(设计)评阅,评阅教师每篇认定1课时。
(2)毕业论文(设计)获得“百优”论文的指导教师工作量认定为20个课时,获得优秀等级论文的指导教师工作量15个课时,获得良好等级论文的指导教师工作量12个课时,获得合格等级论文的指导教师工作量10个课时,不合格经过修改达到合格等级8个课时。不合格经过修改仍未达到要求0课时。
(3)论文替代的成果指导教师有工作量认定的,论文指导教师工作量按相应等级减半计算。
第十八条为获得百篇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开始执行,其中导师选择和确定办法从2018级本科生开始执行。原《安徽财经大学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改革意见(校政字〔2010〕8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