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9-11 浏览次数: 16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实践育人平台建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育基地是由学校教学院(部、所)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

第二章  建设目标与原则

第三条  实践教育基地是开展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载体。通过建设实践育人基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学校与社会密切合作,促进大学生在科学研究中学习、在社会实践中学习,提高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四条  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采取校所合作、校企联合、学校引进等方式进行,重在加强内涵建设、成果共享与示范引领。建成后的实践教育基地主要承担学校实践教学、就业合作、共建单位人员培训与信息咨询等任务,同时面向省内其它高校和社会开放,共享优质实习实训资源。

第五条  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应优先支持学校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兼顾其它学科专业,优先支持参与各项“一流专业”、“卓越计划”的专业基地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共享机制健全、能够接纳不同学科专业学生的基地建设项目。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成熟后,可逐级申报各级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质量工程项目。学校加大对省级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的建设,力争更多国家级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立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实行校、院(部、所)两级管理,以学院(部、所)管理为主的原则。教务处作为实践教育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践教育基地的申报建设、清理撤销和日常监督等工作,并负责学校基地总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制定,学院(部、所)根据学科专业特色,负责制订具体的建设和管理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并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落实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

第七条  实践教育基地由各学院(部、所)根据专业特点、实践教学需要及学院学生规模与校外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鼓励多专业联合,建立满足教学需要、布局合理、质量较高、相对稳定的实践教育基地。根据签约主体不同,实践教育基地分为校级实践教育基地和院级实践教育基地两类。

第四章  建设程序

第八条  建设条件:1)申报建设的实践教育基地应与我校人才培养需求、专业建设发展紧密相关。(2)合作单位条件:如果为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实习内容与专业对口;有足够的固定场所用于学生开展实践活动,长期稳定地为学生实践活动提供足够的实习岗位;有一支业务素质高、认真负责的校外指导教师队伍,能够在实习过程中给予学生指导。(3)基地原有基础良好,有明确的实践教学任务,详细的实践教学计划,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5)基地建设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内容合理、计划具体可行。

第九条  院、校两级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需由所在学院(部、所)在审核合作单位资质的基础上,经学院(部、所)教授委员会同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方可着手签订协议,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拟建基地上会通过后,应由学院(部、所)/学校与合作单位签署明确双方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协议书》(附件1)。实践教育基地协议一式三份,教务处、学院(部、所)、实践教育基地共建单位各持有一份,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学院(部、所)向教务处报送新建基地协议书时,须同时报送经由学院(部、所)领导签字,加盖学院(部、所)公章的《新建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情况一览表》一份(附件2)。实践教育基地协议合作年限一般不少于3 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一条  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协议书》签订后,需在实践教育基地挂“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标识牌。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个本科专业至少应有12个稳定的实践教育基地。各学院每年至少新建2-3个实践教育基地,且应院级、校级相结合,并纳入学院年底考评。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实践教育基地应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成立由学院(部、所)与共建单位双方组成的实践教育基地领导小组,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部、所)应定期与实践教育基地负责人联系、沟通,维持良好合作关系;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员工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实践教育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向社会适当宣传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单位;适时邀请实践教育基地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到学校为学生举办讲座或商议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学院(部、所)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共建企事业单位共同制定实践教育的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共同建设实践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设计开发有助于巩固学生专业知识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实践项目。

第十六条  学院(部、所)应建立一支由我校教师和共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的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并制定相应的培训制度,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在实践教学期间,学院(部、所)应配合实践教育基地共建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教育,以保证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

第十八条  在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期间,各基地应建立完整的档案,主要包括共建单位简介、单位资质证明、协议签订前学院(部、所)教授委员会及党政联席会审核合作单位资质的会议记录、共建协议、基地挂牌照片、基地规章制度、师资状况、教学内容与计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实践教学活动与学生实习记录(含各种文字、照片及视频材料等)、依托基地开展师生培训与科研活动的情况、其他特色活动及创新成果等。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所)可在校企双方签署正式合作协议的基础上,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及合作单位质量,择优申报建设一定数量的校级、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建设应遵循先签约、后立项、再建设的原则。

第二十条  实践教育基地项目具体申报条件、立项程序、建设期限、经费拨付、中期检查、结项撤项等有关事项依据质量工程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育基地项目建设期满申请结项时,必须有签约挂牌的实体基地。

第七章  检查与清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部、所)每年年初和年末分别将实践教育基地年度建设计划和使用情况报教务处,并作为各学院(部、所)实践教学、基层教学组织及其负责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部、所)每年不定期对本部门管理的院、校两级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学校每年对各学院(部、所)管理的实践教育基地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参照第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连续两年没有安排实习任务,或实习效果不佳、不符合当前学科和专业建设发展需求、不打算继续合作的实践教育基地,基地归属学院(部、所)可经教授委员会同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予以撤销清理,会议记录存档备查。基地清理后需向教务处提交《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清理备案表》(附件3);超过协议合作年限,不再续签的实践教育基地,也须提交备案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校政字〔201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实践教育教学基地建设的若干规定》(校政字〔2017〕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省级、国家级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文件未做规定的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协议书.doc

    附件2:新建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情况一览表.xls

    附件3: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清理备案表.docx

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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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实践育人平台建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育基地是由学校教学院(部、所)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

第二章  建设目标与原则

第三条  实践教育基地是开展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载体。通过建设实践育人基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学校与社会密切合作,促进大学生在科学研究中学习、在社会实践中学习,提高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四条  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采取校所合作、校企联合、学校引进等方式进行,重在加强内涵建设、成果共享与示范引领。建成后的实践教育基地主要承担学校实践教学、就业合作、共建单位人员培训与信息咨询等任务,同时面向省内其它高校和社会开放,共享优质实习实训资源。

第五条  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应优先支持学校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兼顾其它学科专业,优先支持参与各项“一流专业”、“卓越计划”的专业基地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共享机制健全、能够接纳不同学科专业学生的基地建设项目。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成熟后,可逐级申报各级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质量工程项目。学校加大对省级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的建设,力争更多国家级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立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实行校、院(部、所)两级管理,以学院(部、所)管理为主的原则。教务处作为实践教育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践教育基地的申报建设、清理撤销和日常监督等工作,并负责学校基地总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制定,学院(部、所)根据学科专业特色,负责制订具体的建设和管理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并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落实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

第七条  实践教育基地由各学院(部、所)根据专业特点、实践教学需要及学院学生规模与校外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鼓励多专业联合,建立满足教学需要、布局合理、质量较高、相对稳定的实践教育基地。根据签约主体不同,实践教育基地分为校级实践教育基地和院级实践教育基地两类。

第四章  建设程序

第八条  建设条件:1)申报建设的实践教育基地应与我校人才培养需求、专业建设发展紧密相关。(2)合作单位条件:如果为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实习内容与专业对口;有足够的固定场所用于学生开展实践活动,长期稳定地为学生实践活动提供足够的实习岗位;有一支业务素质高、认真负责的校外指导教师队伍,能够在实习过程中给予学生指导。(3)基地原有基础良好,有明确的实践教学任务,详细的实践教学计划,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5)基地建设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内容合理、计划具体可行。

第九条  院、校两级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需由所在学院(部、所)在审核合作单位资质的基础上,经学院(部、所)教授委员会同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方可着手签订协议,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拟建基地上会通过后,应由学院(部、所)/学校与合作单位签署明确双方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协议书》(附件1)。实践教育基地协议一式三份,教务处、学院(部、所)、实践教育基地共建单位各持有一份,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学院(部、所)向教务处报送新建基地协议书时,须同时报送经由学院(部、所)领导签字,加盖学院(部、所)公章的《新建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情况一览表》一份(附件2)。实践教育基地协议合作年限一般不少于3 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一条  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协议书》签订后,需在实践教育基地挂“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标识牌。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个本科专业至少应有12个稳定的实践教育基地。各学院每年至少新建2-3个实践教育基地,且应院级、校级相结合,并纳入学院年底考评。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实践教育基地应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成立由学院(部、所)与共建单位双方组成的实践教育基地领导小组,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部、所)应定期与实践教育基地负责人联系、沟通,维持良好合作关系;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员工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实践教育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向社会适当宣传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单位;适时邀请实践教育基地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到学校为学生举办讲座或商议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学院(部、所)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共建企事业单位共同制定实践教育的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共同建设实践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设计开发有助于巩固学生专业知识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实践项目。

第十六条  学院(部、所)应建立一支由我校教师和共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的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并制定相应的培训制度,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在实践教学期间,学院(部、所)应配合实践教育基地共建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教育,以保证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

第十八条  在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期间,各基地应建立完整的档案,主要包括共建单位简介、单位资质证明、协议签订前学院(部、所)教授委员会及党政联席会审核合作单位资质的会议记录、共建协议、基地挂牌照片、基地规章制度、师资状况、教学内容与计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实践教学活动与学生实习记录(含各种文字、照片及视频材料等)、依托基地开展师生培训与科研活动的情况、其他特色活动及创新成果等。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所)可在校企双方签署正式合作协议的基础上,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及合作单位质量,择优申报建设一定数量的校级、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建设应遵循先签约、后立项、再建设的原则。

第二十条  实践教育基地项目具体申报条件、立项程序、建设期限、经费拨付、中期检查、结项撤项等有关事项依据质量工程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育基地项目建设期满申请结项时,必须有签约挂牌的实体基地。

第七章  检查与清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部、所)每年年初和年末分别将实践教育基地年度建设计划和使用情况报教务处,并作为各学院(部、所)实践教学、基层教学组织及其负责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部、所)每年不定期对本部门管理的院、校两级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学校每年对各学院(部、所)管理的实践教育基地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参照第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连续两年没有安排实习任务,或实习效果不佳、不符合当前学科和专业建设发展需求、不打算继续合作的实践教育基地,基地归属学院(部、所)可经教授委员会同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予以撤销清理,会议记录存档备查。基地清理后需向教务处提交《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清理备案表》(附件3);超过协议合作年限,不再续签的实践教育基地,也须提交备案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校政字〔201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实践教育教学基地建设的若干规定》(校政字〔2017〕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省级、国家级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文件未做规定的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协议书.doc

    附件2:新建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情况一览表.xls

    附件3: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清理备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