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不断强化实验室质量建设意识,切实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我校实验室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依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精神,以及参照教育部和安徽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和评选的条件,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我校实验教学提供示范经验。
第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选的基本要求:
1.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
注重对学生的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实验教学,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的观念,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念教学的传统观念。
2.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
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式、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创造性实验,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
3. 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机构。
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政策、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形成一支由学术带头人或高水平教授负责,热爱实验教学,学术水平高,教学研究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的实验教学队伍。
4.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
配备品质精良,数量充足的仪器设备,注重组合优化,提高使用效益,满足现代实验教学要求。实验室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设计人性化,具备信息化、网络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5.先进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体制。
整合实验教学资源,理顺实验室管理体系,实验室全面开放,科学管理,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6.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
完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开放运行,经费投入制度,保障中心良好运行。建立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评价办法,鼓励教师积极投入和改革创新。建立网络化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创造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完善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7.实验教学效果显著。
实验教学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具有示范辐射效应;学生实验兴趣浓厚,积极主动,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明显提高。
8.特色鲜明。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特色在省内或国家得到认可。
第二章 评选与审批
第四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年评选一次,由实验实训中心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验中心(室)所在学院(部、所)对照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确定拟申报立项建设的实验教学中心,递交立项申请报告。
第六条 实验实训中心形式审查、组织专家组评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或教学工作委员会评议,评审通过则作为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建设。
第七条 学校对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择优向安徽省教育厅推荐申报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八条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该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学校将从中择优向安徽省教育厅推荐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采取一次性申报立项、分年度资助、分批验收挂牌的方法建设,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十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设立、督促、检查验收等。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在院(部、所)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院长(主任、所长)或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担任组长,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项目建设、具体管理和自查自评。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实验中心(室)经评选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建设规划组织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室)经评选后,学校对先进设备添置,软件购置、开发所需资金优先安排,同时按年度拨出专款用于资助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的改革与创新,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开发,实验教材、讲义的编写与出版,与实验中心(室)相关的学科竞赛和技能竞赛,实验室开放,实验教学研究等。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在院(部、所)应拨入不低于学校拨款20%比例的配套经费,用于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评估与验收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对完成阶段建设任务和中期建设规划,且建设效果突出的实验中心(室),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加大投入。
第十六条 对未能按规划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实验中心(室),则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将取消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资格并停止专项建设经费的投入。
第十七条 立项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提交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学院自评报告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学校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项目总体验收,对达到建设标准的实验教学中心,授予“示范中心”称号,正式公布并挂牌。
附件1:安徽财经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
附件2:安徽财经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
附件3:安徽财经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选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