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提高教师教学质量是深化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教学质量评价对教学改革的导向作用,进一步提高教师教学质量,规范和完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以教育教学质量为学校改革与发展的生命线”的指导思想,强化教学管理,完善教师教学考核机制,促进教学质量全面提高;促进各教学单位加强课堂教学环节的科学化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为有关管理部门实施评优、晋职等奖惩措施提供量化依据。
第三条 “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指依托教学质量监督监控体系,以所有承担本科和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教师)为评定对象,对其在课堂、实验和实践教学过程中的教学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的制度。
第二章 考核机构及其职能
第四条 为加强学校对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工作的领导以及对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工作中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学校成立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工作领导组。校长担任领导组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领导组成员由教务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及各学院(部)院长(主任)等组成。
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工作领导组主要职责:
1.领导和组织全校的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工作;
2.协调教务处、研究生处、人事处、实验实训中心及各教学单位等部门在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中的工作关系;
3.对教学质量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对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4.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重大问题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实验实训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各项教学工作质量标准或规范;
2.制定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所需的各种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体系、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
3.制定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4.组织实施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教学考核评价工作;
5.制定并建立保障教学质量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6.负责对各学院(部)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工作的检查、指导;
7.负责面向学生的教学质量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各学院(部)提供反馈意见;
8.针对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
9.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和质量进行监控。
第六条 人事处在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中的主要职责:
1.制定教师业务规范;
2.负责教师综合考核与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3.负责教师申请职称晋升时对其教学质量考核等级进行审查;
4.负责引进教师的岗位资格审查;
5.负责在教师教学质量等级认定过程中提供师德师风方面的信息;
6.负责对不适合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提出重新安排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学院(部)等教学单位在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中的主要职责:
1.依据学校的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考核与评价工作,也可依据学校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等特点的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据学校制定的指标体系,负责对本单位教学工作进行自评;
3.负责对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的监控,教学质量评价和自行完成教学质量等级的初步确定;
4.负责组织对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的评价及提出改进教风与学风的建议;
5.对本单位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与建设措施;
6.接受学校职能部门对教学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第八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人事处、实验实训中心、学院(部)在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工作中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
第三章 考核与评价内容
第九条 学校从教师风范、日常教学工作、课堂教学效果等三个方面设定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的指标体系。
1.教师风范。包括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治学,从严执教,团结协作,关爱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等情况。
2.日常教学工作。日常教学工作在此特指除课堂教学以外的教师教学工作,详见《安徽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⑴承担教学任务量;⑵课堂准备:教学进度编制、教案编写;⑶辅导答疑与作业;⑷考核工作:试卷命制、批阅、监考、成绩上报等;⑸毕业论文、实习指导等实践教学情况;⑹教师遵守教学纪律情况,教学事故情况;⑺教师参加教学竞赛情况;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情况;⑼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情况:教研论文、教研课题、教学成果、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改革。
3.课堂教学效果。包括学生评教、同行评教、领导和督导评教。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反馈与申诉
第十条 教务处要把各学院(部)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到学院(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部)要把教师教学质量评定等级传达到教师本人。教务处要接待教师、学生及有关人员的访问和咨询,听取对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年度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教师如对学生评教结果有异议,有权核查学生评教的反馈表,要求重新计算,若计算有误,应予以修改结果。教师如对学院评教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核查要求,若有操作上的错误,学院应予以修改结果。教师如对所评等级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工作领导组提出申诉,由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有关申诉事项的协调与调查,若发现确实存在问题,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可建议原确定等级单位进行复查并予以修正结果。
第五章 整改与建设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工作领导组要及时召开会议,对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有关部门根据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工作领导组提出的意见,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及有关部门根据整改和建设任务,认真落实,并把整改和建设情况及时反馈给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工作领导组。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工作领导组要对各院(部)和有关部门的整改和建设情况进行复评或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