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做好社会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办学效益,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 20号令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特殊场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高等教育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验室建设工作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竞争合作意识、诚信笃行品德、实践应用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按照实验室建设与学科建设相结合,促进学科建设质量与效能的提高;实验室文化与校园文化相结合,促进学生文化素质与道德修养的提升;实验教学与课堂教学相结合,促进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以促进学生知识与能力的协调发展为本;以促进学生专业素养与综合素质的和谐发展为本的指导思想,在确保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同时,不断扩大实验室开放范围,稳步提高实验室开放质量,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紧密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按照统筹规划, 协调发展,资源共享,先进高效,注重特色的原则,着力建设具有财经类院校特色的实验室。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参与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文件,协助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落实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随着教育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逐步增加设计性实验和综合性实验的比重,定期对学生开放实验室,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八条 努力开展科研活动。实验室要创造条件,接受教师在实验室进行研究、鼓励学生在实验室进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正确处理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工作环境。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挖掘潜力,增强活力,逐步向社会开放,不断提高实验室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等工作,保障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加强对技术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实验室建设的近期、中长期规划。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实验室建设。优先保障示范中心和特色优势学科专业的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大宗物质、成套设备的购置纳入学校物资采购计划。做到物资投入、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提高投资效益。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精、贵、稀仪器设备时要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避免重复建设、重复购置和效益低下。通过革新、挖潜、改造,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国家、省各项评估活动。积极申报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分为校级和院级两类,并实行校、院(所)两级管理体制。校级实验中心一般按学科群或学科门类建制,承担全校或多个学院实验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的实验场所或全校性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任务(包括计算机基础、语言以及外语听力等)。校级实验中心由学校统一管理或委托相关学院(所)进行日常管理。院级实验中心一般按一级学科进行建制,学科相近、特色不明显或规模较小的实验室应进行归并,主要服务于本学院各专业的专业性实验及相关科研、技术开发等。院级实验中心实行仪器、设备校级管理,日常维护与实验教学、科研任务落实由所在学院管理。各类实验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分中心或实验室。
学校由一名校领导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有关教学单位由一名行政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或实验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负责学校实验教学与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各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在组织修订、调整专业计划时确定实验课及实验教学时数,审定实验教学大纲、教材;
(二)检查有关的实验教学文件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了解、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及组织评估;
(三)组织实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表彰实验教学优秀成果;
(四)督促实验室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
(五)掌握各实验室的实验项目建设和实验开出率;
(六)协调有关处室解决影响实验教学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各项信息要实施计算机管理。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学校制定统一的实验室规章制度,各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实验室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认真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查、评比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考勤制度。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的考核。
第六章 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的专 (兼 )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按人事处规定的编制办法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一般应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实验中心主任由学校聘任;分中心或实验室主任由各实验中心提名,经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负责对本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参加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专职人员的职称评定,可根据所在岗位参与技工系列、实验系列、工程系列、教师系列职称评定;实验系列和工程系列人员的职称评定计划单列,不在实验室岗位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实验系列职称指标。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可参与教师系列职称评定,享受其他教师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后续教育和培养提高,要结合本职工作的需要进行,坚持以在职、在校学习为主的培养原则。参照学校有关规定,鼓励实验室人员参加学历考试与教育、攻读学位、脱产培养等。
第三十二条 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要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的大小和时间的多少,合理计算工作量,提高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