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提高信息数据收集的质量,规范统计行为,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性,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上报的有关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是实验室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具体体现,是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主要证明,是实验室决策和规划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规范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和整理是实验室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要加强实验室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设施建设,充分开发、利用实验室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提升办学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 基本信息收集整理的规定
第五条 学校对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实行二级管理。实验实训中心为学校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凡学校正式批准设立的实验中心(室)均要按照基本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档案。
第六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实行实验中心(室)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室)主任可将本实验室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分解到人;有条件的实验中心(室)可设专人管理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实验室基本信息上报后,其数据的准确性由实验中心(室)主任负责。
第三章 基本信息收集整理的要求
第七条 为便于信息的收集,各实验室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制作相应的用来记录实验室基本信息的卡片、表格等。
第八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室的日常工作。实验中心(室)各类人员有义务、有责任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包括:及时填写有关各类卡片、表格、报告实验情况、提交科研活动交流材料、做好工作日志等,为基本信息的收集提供依据。
第九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的程序要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收集整理的内容要准确、全面、完备,收集整理的方式要定期、及时和连续,保证信息的质量。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基本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的人员应相对稳定,如有工作调整或人员变动,要组织好人员的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经常检查基本信息收集工作,发现基本信息收集不全或不完善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凡上报的统计数字要有据可查,且不得作任意改动;如发现错误应说明情况,经审核后更正。
第十三条 实验室各种统计资料、数据原件要认真分类、排序、比较、选择和妥善存放。
第四章 基本信息收集整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体制与管理
(1)国家及国家教育部与各部委、省教育厅等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法规文件。(2)学校有关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3)学校有关实验室发展建设与改革等文件。(4)实验室建制审批(含实验室建立、合并、调整、撤消、改造等)文件。(5)实验室历年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工作总结。(6)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
(1)教学过程中的各种文件。(2)实验教学大纲。(3) 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4) 实验教学计划表。(5)实验课表。(6)教师备课教案。(7)学生实验报告。(8)考试试卷。(9)实验项目更新、改造与淘汰等资料。(10)实验研究材料。(11)实验项目数据。 (12)实验室开放情况记录,包括内容、时间、学生、实验人员等。(13)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
(1)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的账、卡、物文字资料和技术资料,设备配置清单及状况、更新情况、利用率、完好率,仪器使用维修记录、设备领用和材料消耗记录。(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包括每台仪器设备申购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订货合同、装箱单、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验收报告及其履历本、降等降级报告和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等资料(其中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资料经校档案室建档后可由实验室借用保管)、使用情况等。(3) 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实验队伍
(1)历届实验中心(室)主任、实验室各类人员情况,个人履历表。 (2)有关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的材料,如岗位责任文件、岗位日志等。(3)有关实验室人员聘任、考核的材料。(4) 有关实验室人员培训情况的材料,如培训计划,实施情况等。(5)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环境与安全。
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和设备维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