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3-03-21 浏览次数: 1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的精神和规定,参照上级部门对实验室评估、验收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是指实验室在建设和运行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以备考查、利用的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象等各种形式的材料。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是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真实记载,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要逐步实现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实验室工作档案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校性实验室工作档案的管理,并对各实验室的工作档案实行业务领导,各实验中心(室)负责本实验中心(室)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 归档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归档内容:

1. 实验室建设的批文、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及其他部门的转发文件;

2. 向上级部门上报的实验室工作报告、报表、数据;

3. 实验室建设、管理方面规范性的规章、制度;

4. 实验室教学科研方面的重要记录;

5. 实验室仪器设备因采购、运行、维修、报废形成的文件材料;

6. 实验室人员、设备、实验、房屋等基本情况;

7. 其他,如: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工作总结、任务指标及完成情况统计等。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归档要求:

1. 归档的各种文字必须要字迹、图象清楚,书写工整,打印的文件统一用四号宋体字体;

2. 材料收集齐全,核对准确,按类整理,封面上填写档案名称;

3. 根据档案保存价值,准确划分保存期限;

4. 原则上保留原件,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使用复印件。

第三章 档案保管、利用、销毁

第八条 有专用的档案室,认真做好防光、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盗工作。

第九条 有明确的案卷存放示意图。

第十条 定期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第十一条 建立档案借阅制度,严格履行查阅、借阅手续。

第十二条 查阅和借阅档案人员对所借档案负安全、保密之责,不得泄密,不得拆散、抽取,不得涂改、污损,不得作文字标记,不得自行转借、复印。借用人要按期归还。

第十三条 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要及时组织销毁。销毁档案要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领导签字批准后,销毁并备案。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两人监销,监销人要在清册上签字。

第十四条 解释权归教务处。

 

 

【实践教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3-03-21   浏览次数:1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的精神和规定,参照上级部门对实验室评估、验收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是指实验室在建设和运行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以备考查、利用的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象等各种形式的材料。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是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真实记载,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要逐步实现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实验室工作档案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校性实验室工作档案的管理,并对各实验室的工作档案实行业务领导,各实验中心(室)负责本实验中心(室)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 归档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归档内容:

1. 实验室建设的批文、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及其他部门的转发文件;

2. 向上级部门上报的实验室工作报告、报表、数据;

3. 实验室建设、管理方面规范性的规章、制度;

4. 实验室教学科研方面的重要记录;

5. 实验室仪器设备因采购、运行、维修、报废形成的文件材料;

6. 实验室人员、设备、实验、房屋等基本情况;

7. 其他,如: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工作总结、任务指标及完成情况统计等。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归档要求:

1. 归档的各种文字必须要字迹、图象清楚,书写工整,打印的文件统一用四号宋体字体;

2. 材料收集齐全,核对准确,按类整理,封面上填写档案名称;

3. 根据档案保存价值,准确划分保存期限;

4. 原则上保留原件,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使用复印件。

第三章 档案保管、利用、销毁

第八条 有专用的档案室,认真做好防光、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盗工作。

第九条 有明确的案卷存放示意图。

第十条 定期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第十一条 建立档案借阅制度,严格履行查阅、借阅手续。

第十二条 查阅和借阅档案人员对所借档案负安全、保密之责,不得泄密,不得拆散、抽取,不得涂改、污损,不得作文字标记,不得自行转借、复印。借用人要按期归还。

第十三条 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要及时组织销毁。销毁档案要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领导签字批准后,销毁并备案。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两人监销,监销人要在清册上签字。

第十四条 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