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2015版)
发布时间: 2015-02-27 浏览次数: 3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地方所属高校“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170号)及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8]1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育基地是由学校教学院(部、所)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实践教育基地包括经济学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学实践教育基地、法学实践教育基地、文学实践教育基地、艺术学实践教育基地、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

第二章 建设目标与原则

第三条 实践教育基地是开展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载体。通过建设实践育人基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学校与社会密切合作,促进大学生在科学研究中学习、在社会实践中学习,提高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四条 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采取校所合作、校企联合、学校引进等方式进行,重在加强内涵建设、成果共享与示范引领。建成后的实践教育基地主要承担学校实践教学、共建单位人员培训与信息咨询等任务,同时面向省内其它高校和社会开放,共享优质实习实训资源。

第五条 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应优先支持学校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兼顾其它学科专业,优先支持参与各项卓越计划”的专业基地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共享机制健全、能够接纳不同学科专业学生的基地建设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校实验实训中心作为实践教育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践教育基地的申报、评估验收和日常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实行校、院(部、所)两级管理,以学院(部、所)管理为主的原则。学院(部、所)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并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八条 申报条件:(1)申报的实践教育基地应与我校人才培养需求、专业建设发展紧密相关。(2)基地单位条件:如果为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实习内容与专业对口;有足够的固定场所用于学生开展实践活动,长期稳定地为学生实践活动提供足够的实习岗位;有一支业务素质高、认真负责的校外指导教师队伍,能够在实习过程中给予学生指导。(3)基地原有基础良好,已签订协议,至少已接受了一届学生实习任务。(4)有明确的实践教学任务,详细的实践教学计划,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5)基地建设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内容合理、计划具体可行。

第九条 实践教育基地的申报,由所在学院(部、所)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申请书》,报校实验实训中心。

第十条 校实验实训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校级以上立项的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应由学校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明确双方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实践基地协议合作年限,一般不少于3 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实践基地协议一式三份,校实验实训中心、学院(部、所)、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各持有一份,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学校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在实践基地挂“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标识牌。

第十三条 实践基地应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成立由学院(部、所)与共建单位双方组成的实践基地领导小组,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部、所)应定期与实践基地负责人联系、沟通,维持良好合作关系;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员工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实践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向社会适当宣传实践基地建设单位;适时邀请实践基地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到学校为学生举办讲座或商议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学院(部、所)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共建企事业单位共同制定实践教育的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共同建设实践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设计开发有助于巩固学生专业知识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实践项目。

第十六条 学院(部、所)应建立一支由我校教师和共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的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并制定相应的培训制度,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在实践教学期间,学院(部、所)应配合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以保证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

第十八条 在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期间,各基地应建立完整的档案,主要包括共建单位简介、单位资质证明、共建协议、基地的规章制度、师资状况、教学内容和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实践教学活动记录(含各种文字、照片及视频材料等)、学生的实习记录、其他各类成果等。

第十九条 学校对已立项建设的实践教育基地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资料费、设备购置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指导费、学生到企业的实习实践费等,不得做其他用途。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期为三年,建设经费由学校根据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经费由校实验实训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条 校实验实训中心应不定期到实践教育基地检查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中期检查工作由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对未按建设方案进行建设的,应限期整改或取消建设立项。

第二十二条 实践教育基地项目建设期满后,学校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须在一年之内完成整改,并参与下一年度结项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加大投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国家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按相关文件执行,相关文件未做规定的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协议书

甲方:安徽财经大学XXX院(部、所)

乙方:

为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甲、乙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共建×××学科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的内容和目的

二、合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

2. ××××××

3. ××××××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

2. ××××××

3. ××××××

四、组织安排

1. 甲方由院(部)主管负责人成立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小组负责领导本项目实施工作,乙方指定专门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

2. 双方分别指定一名项目联系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负责具体联络工作。

3. 项目联系人负责定期交换信息,沟通和协调双方关系。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

五、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暂定年,自日起至日止。期满可续签。

六、其他规定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一份,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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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地方所属高校“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170号)及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8]1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育基地是由学校教学院(部、所)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实践教育基地包括经济学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学实践教育基地、法学实践教育基地、文学实践教育基地、艺术学实践教育基地、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

第二章 建设目标与原则

第三条 实践教育基地是开展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载体。通过建设实践育人基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学校与社会密切合作,促进大学生在科学研究中学习、在社会实践中学习,提高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四条 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采取校所合作、校企联合、学校引进等方式进行,重在加强内涵建设、成果共享与示范引领。建成后的实践教育基地主要承担学校实践教学、共建单位人员培训与信息咨询等任务,同时面向省内其它高校和社会开放,共享优质实习实训资源。

第五条 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应优先支持学校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兼顾其它学科专业,优先支持参与各项卓越计划”的专业基地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共享机制健全、能够接纳不同学科专业学生的基地建设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校实验实训中心作为实践教育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践教育基地的申报、评估验收和日常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实行校、院(部、所)两级管理,以学院(部、所)管理为主的原则。学院(部、所)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并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八条 申报条件:(1)申报的实践教育基地应与我校人才培养需求、专业建设发展紧密相关。(2)基地单位条件:如果为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实习内容与专业对口;有足够的固定场所用于学生开展实践活动,长期稳定地为学生实践活动提供足够的实习岗位;有一支业务素质高、认真负责的校外指导教师队伍,能够在实习过程中给予学生指导。(3)基地原有基础良好,已签订协议,至少已接受了一届学生实习任务。(4)有明确的实践教学任务,详细的实践教学计划,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5)基地建设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内容合理、计划具体可行。

第九条 实践教育基地的申报,由所在学院(部、所)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申请书》,报校实验实训中心。

第十条 校实验实训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校级以上立项的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应由学校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明确双方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实践基地协议合作年限,一般不少于3 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实践基地协议一式三份,校实验实训中心、学院(部、所)、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各持有一份,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学校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在实践基地挂“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标识牌。

第十三条 实践基地应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成立由学院(部、所)与共建单位双方组成的实践基地领导小组,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部、所)应定期与实践基地负责人联系、沟通,维持良好合作关系;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员工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实践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向社会适当宣传实践基地建设单位;适时邀请实践基地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到学校为学生举办讲座或商议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学院(部、所)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共建企事业单位共同制定实践教育的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共同建设实践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设计开发有助于巩固学生专业知识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实践项目。

第十六条 学院(部、所)应建立一支由我校教师和共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的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并制定相应的培训制度,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在实践教学期间,学院(部、所)应配合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以保证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

第十八条 在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期间,各基地应建立完整的档案,主要包括共建单位简介、单位资质证明、共建协议、基地的规章制度、师资状况、教学内容和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实践教学活动记录(含各种文字、照片及视频材料等)、学生的实习记录、其他各类成果等。

第十九条 学校对已立项建设的实践教育基地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资料费、设备购置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指导费、学生到企业的实习实践费等,不得做其他用途。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期为三年,建设经费由学校根据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经费由校实验实训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条 校实验实训中心应不定期到实践教育基地检查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中期检查工作由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对未按建设方案进行建设的,应限期整改或取消建设立项。

第二十二条 实践教育基地项目建设期满后,学校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须在一年之内完成整改,并参与下一年度结项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加大投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国家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按相关文件执行,相关文件未做规定的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协议书

甲方:安徽财经大学XXX院(部、所)

乙方:

为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甲、乙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共建×××学科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的内容和目的

二、合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

2. ××××××

3. ××××××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

2. ××××××

3. ××××××

四、组织安排

1. 甲方由院(部)主管负责人成立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小组负责领导本项目实施工作,乙方指定专门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

2. 双方分别指定一名项目联系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负责具体联络工作。

3. 项目联系人负责定期交换信息,沟通和协调双方关系。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

五、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暂定年,自日起至日止。期满可续签。

六、其他规定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一份,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