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课外科技和科研活动、创造发明活动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以我校学生名义,在学校认定的各类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发表论文及文学作品、考取专业资格证书及文艺体育比赛等方面取得成果,通过本人申请、学院认定和审核、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条 凡就读于我校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均可申报创新实践学分。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同一项目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创新实践学分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算,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跨年度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
第二章 创新学分的范围
第五条创新学分的范围包括:“学科竞赛学分”、“科研学分” 和“实践学分”三部分。
1.“学科竞赛学分”是指参加学校认定的大学生学科性竞赛,获校级或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2.“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经学校认可的各类科技活动获奖,主持或主研科研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著、论文或作品,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3.“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新颖独特的设计、项目开发、成果推广应用等;
4.“实践学分”是指考取专业资格证书、参加社会科技文化实践活动、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取得优秀成绩,并受到校级或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章 创新学分的认定与计算
第六条 “学科竞赛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学科竞赛学分认定标准。代表学校参加学校认定的各级大学生学科竞赛的,以获奖证书为学分认定依据。下表分数为获奖队员个人得分,每队计分人数按学科竞赛每队3人、挑战杯每队5人计,超过人数上限的,按总学分上限由组内分配。
表1学科竞赛获奖的学分认定标准
获奖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际级 | 8.0 | 6.0 | 5.0 | 3.0 |
国家级 | 6.0 | 5.0 | 4.5 | 2.0 |
省部级 | 4.0 | 3.0 | 2.5 | 1.0 |
校级 | 2.0 | 1.0 | 0.5 |
|
第七条 “科研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科研成果学分认定标准。以收到的获奖证书为学分认定依据,按排名先后依次减一分直到0。
表2 科研成果学分认定标准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10.0 | 7.0 | 5.0 | 7.0 | 5.0 | 3.0 | 2.0 | 1.0 | 0.5 |
2.科研项目学分认定标准。以主持或主研各类大学生科研项目的原始申报书为学分认定依据,按排名先后依次减一分直到0。
表3 主持或主研科研项目的学分认定标准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8.0 | 5.0 | 2.0 |
3.科研论文学分认定标准。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文学作品、艺术创作、调查报告等,以收到的正式出版物为学分认定依据,出版物等级分类参照学校科技处制订的国内学术期刊分级目录。
表4 发表科研论文的学分认定标准
一级期刊 | 核心期刊/国际会议 | 一般期刊/国内会议 | 其它刊物 |
12.0 | 8.0 | 4.0 | 2.0 |
4.科研著作学分认定标准。独立或主编完成学术著作(12万字以上)并公开出版的,计15.0学分;参加教师主编(著)的学术专著、专业译著、工具书的编著的,以全书正式出版、版权页署名(或“前言”、“后记”内说明)为准,按执笔编(著)3万字以上、2万字以上、1万字以上和1万字以下四个等次,分别计6.0、4.0、2.0、1.0学分。
5.专利申请学分认定标准。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者,第一人分别计8.0、5.0、3.0、2.0学分,其它人员按排名依次减一分直到0。
6.上述“科研学分”中的3-4项为单项总学分,当有多于一人参与时,可参照下表认定比例分配学分或由负责人分配,但排名在前的学生学分不能低于靠后者。
表5 多人参与的项目按排名比例分配参照标准
排名及比例% | 单人 | 二人 | 三人 | 四人 |
第一 | 100 | 60 | 50 | 40 |
第二 |
| 40 | 30 | 30 |
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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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20 |
第四 |
|
|
| 10 |
7.参与教师相应级别项目的“科研学分”,以科研项目的原始申报书为学分认定依据。
表6 参与教师的各类科研项目学分认定标准
项目等级 | 排名前三 | 排名前五 | 参与排名 |
国家级 | 6 | 4 | 2 |
省部级 | 4 | 2 | 1 |
校级 | 1 | 0.5 |
|
第八条 “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双证学分认定标准。以相应资格证书为准,可获得相应学分。其中国家级注册水平(资格)考试证书种类,由各学院申请、并由教务处(或教务委员会)认定。
表7 双证学分认定标准
证书名称 | 学分 | 备注 |
大学英语六级证书 | 1 | 除英语专业外 |
大学英语口语证书 | 1 | |
全国专业英语八级考试 | 1 | 英语专业 |
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获三级证书 | 1 |
|
国家级注册水平(资格)考试证书 | 1 | 初级满分,依等级递增1分 |
2.社团和社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各类社团和社会实践活动,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表彰者,排名第一分别计6.0、4.0、2.0学分,其它按排名依次减0.5分,人数各限5人、5人、3人。
3.科技活动学分认定标准。学生在国家级、省(部)级或校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表8 个人在各级科技活动中获奖的学分认定标准
奖励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7.0 | 5.0 | 3.0 | 1.0 |
省部级 | 5.0 | 3.0 | 1.0 | 0.5 |
校级 | 2.0 | 1.0 | 0.5 |
4.创业活动学分认定标准。学生开展创业活动,受到校级或以上表彰者,参照科技活动计算奖励学分。
5.文化及艺体比赛学分认定标准。代表学校参加各级文体比赛的正式参赛者,以获奖证书为学分认定依据,团体赛每人计分。
表9 文化、艺术、体育比赛的学分认定标准
获奖等级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国际比赛 | 8.0 | 6.0 | 5.0 | 3.0 | 2.0 | 1.0 |
国家比赛 | 6.0 | 5.0 | 4.0 | 2.0 | 1.0 | 0.5 |
省级比赛 | 4.0 | 3.0 | 2.0 | 1.0 | 0.5 |
正式体育比赛中,破世界、国家、省级大学生运动会纪录的,可在名次学分的基础上分别加3.0、2.0、1.0学分。
第四章 创新学分的管理和认定
第九条 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
1、创新实践学分实行校院两级,以学院为基础的管理机制。
2、学校成立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创新实践学分管理与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3、学院成立创新实践学分工作小组。
4、学院各专业设《创新实践》任课教师一名,负责对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录入成绩。该教师在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完成相关工作,按36标准学时和学校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实际工作量。
第十条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程序
1、每学年春季学期初受理创新学分的申报工作。由学生本人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审查、公示后,统一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具体实施程序为:开学第一周为学生申请时间,第二周为学院审核公示时间,第三周公示结束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院为学生选课、登记学分时间。
2、学生在各项活动结束后,依照实施细则,主办方(处级单位)负责人用教职工工号登陆学校信息门户,对参加活动学生给予相应分值。
3、学生用学号登录学校信息门户,查看活动计分及累计积分。
4、学院于奇数学期期初对本院学生的课外教学学分进行检查评估,对于学分较低的学生给予及时通知,并督促学生修读。
5、课外教学学分认定工作于学生大四上学期期末集中开展一次,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主任用教职工工号登陆学校信息门户,对本院学生课外教学学分的总分予以审核,学院签署意见,汇总转送教务处,以便做毕业审查。
第十一条 对毕业班学生,在第七学期的11月1日-15日单独受理一次,成果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0月30日。
第十二条 对在申请奖励学分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考试舞弊论处。对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五章 奖励学分记载及用途
第十三条学生获得的创新学分,可以申请替代创新创业平台和个性化学习平台的学分。替代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2学分。
第十四条 申请并替代毕业论文(设计)学分的相关具体规定另行发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级本科生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