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0年9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校政字〔2020〕7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树立良好教风,有效公正地界定和处理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服务人员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各教学环节中因过错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并造成较为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客观、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级与界定
第四条根据后果和情节轻重,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一般教学事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
1.在各类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工作中发表否定或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言论;散布违背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言论,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利用教学时间进行布道、传教或散布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论;宣扬种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传播封建迷信;发泄其他不良情绪及个人不满并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
3.未经批准,教师连续缺课(或停课)达到10课时;
4.醉酒(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上课;
5.未有效履行出题教师保密职责导致考卷内容泄密的;
6.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现象严重,导致严重的后果;
7.丢失尚未评阅的多份试卷,造成无法评定学生成绩;
8.未评阅试卷,随意给定成绩,造成学生成绩严重失实,或违反成绩管理规定,在学生成绩填报后更正学生成绩人次超过教学班级人数30%;
9.指导的学生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查重率为学士论文20%及以上,硕士论文15%及以上),经查证后指导教师不予指导改正;
10.对学生实施体罚、辱骂导致严重后果;
11.向学生索要或收受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导致不良影响;
12.因教师(含实验课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造成财产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学生严重人身伤害的后果。
(二)教学管理活动
1.违规发放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造成恶劣影响的;
2.擅自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3.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正常秩序;
4.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开课两周后按课程计划仍缺供教材20%以上;
5.未经批准向学生出售计划外教材、教辅资料用以牟利;
6.发生学生违纪、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三)教学保障活动
1.因失职造成教学用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火灾等事故;
2.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20分钟以上,影响人数达100人以上;
3.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停电后,未能及时进行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4.未按期完成教学用房屋及教学设施修缮,导致停课一天以上;
5.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院在接到通知后不能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院,造成严重后果;
6.因实验材料供应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7.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网络设备、多媒体设备或实验设备故障,使上课、考试或实验中断20分钟以上,影响人数达100人以上。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
1.未经批准,教师连续缺课(或停课)达到6课时(低于10课时);
2.线上教学安排学生自行观看慕课等视频教学材料,不开展课堂讨论、不布置课后作业,学生意见大;
3.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并未及时通告上课或监考迟到达到20分钟以上;
4.酒后(20mg/100ml≤酒精含量<80mg/100ml)上课;
5.试卷内容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6.教师不按评分标准、答案要点评阅试卷,造成学生成绩失实或成绩填报后更正学生成绩人次超过教学班级人数20%但不足30%的;
7.所指导的学生在学位论文写作中伪造数据,指导教师明知而不予纠正;
8.指导老师在学位论文指导过程中不能尽到指导老师责任,被学生投诉并查实;
9.丢失已阅试卷、毕业论文等重要教学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10.监考教师不履行职责,对作弊行为不进行有效管理;
11.因教师(含实验课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造成财产损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或学生人身伤害。
(二)教学管理活动
1.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送达教学计划、教学通知等教学文件,致使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2.非因不可抗力,丢失学生原始成绩、试卷、教学档案等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教学管理人员的过失,造成课程漏排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
4.因管理人员或教师的过错,丢失、损坏教学设备,或擅离职守,致使教室或教学设备无法使用;
5.审核不认真,错发、漏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6.成绩管理严重出错并造成学籍管理混乱;
7.非因不可抗力,开课2周后,按种类计算仍缺供教材达10%及以上;
8.使用内容陈旧、质量低劣的教材而影响教学;
9.错购教材、购买劣质教材而影响教学。
(三)教学保障活动
1.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电、停水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由于教具和实验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供应失误影响正常教学及教学效果;
3.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网络设备、多媒体设备或实验设备故障,使上课、考试或实验中断。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
1.未经批准,教师缺课(或停课)达到4课时(低于6课时);
2.未经院(部)及所在系批准随意删减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拖延进度)达计划学时数1/4及以上;
3.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擅自请他人代课,一个学期调课超过总课时数10%以上;
4.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并未及时通告上课迟到达到10分钟以上,且累计达到两次(含两次)以上;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并未及时通告监考迟到十分钟以上;
5.教师上课时,抽烟、拨打或接听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6.教师请假但该教师未及时通知学生,造成空堂达到20分钟;
7.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监考教师擅离考场10分钟以上;
8.监考教师在考试完毕回收试卷数与实考人数不相符且不及时报告;
9.未及时报告学生考试舞弊情况或向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0.因教师(含实验课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虽未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人身伤害,但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教学管理活动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遇放假、临时性安排及全校性活动,管理人员通知及调度不及时,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3.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安排学生活动或抽调学生参加与教学无关的活动而造成停课或学生缺课;
4.未及时通知学生和任课教师上课变更信息,致使空堂5分钟以上;
5.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冲突,延误上课或考试5分钟以上;
6.因未及时上报、征订教材或错报、漏报教材,导致学生在开课2周内未拿到教材;
7.因单科教材错购而报废,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
(三)教学保障活动
1.已到上课及考试时间,教室(器材室、教师休息室)还未开门;
2.因保障活动产生的噪声等致使上课无法正常进行;
3.教室内黑板损坏1/2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4.教学楼铃声或广播响声失控,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5.教学楼一个楼层内均无饮用水供应;
6.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未按规定保洁,导致不洁状况出现。
第八条发生上述行为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事件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视情节和后果予以认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第九条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院(部)或主管部门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等集体代替。
第十条院(部)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具体负责本院(部)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核定;二级教学事故和一级教学事故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进行认定,由责任人所在院(部)、主管部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通报全校。
第十一条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给予主要责任人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通报全校,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事故责任人扣发处分期内(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3.事故责任人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教学考核和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4.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减低岗位等级处分甚至解聘;对责任人实行岗位解聘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1.由教学管理部门出具《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由学校给予主要责任人警告处分。
2.对事故责任人扣发处分期内(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3.事故责任人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教学考核和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1.由教学管理部门出具《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并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
2.事故责任人在当年的教学考核和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对多次发生教学事故的相关单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教学检查人员知情不报或故意拖延,对当事人按渎职行为处理。
第十七条受到三级教学事故处理的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向校行政纪律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诉。
受到一、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的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校行政纪律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诉,要求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向校纪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诉,要求复核。
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职工号、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处理决定;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提出申请复核的日期。
第十八条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该处理的执行。教职工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程序撤销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教学事故公正处理;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各层次的教学、管理和保障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第二次修订)》(校政字〔2016〕150号)自动废止。
安徽财经大学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