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1-21 浏览次数: 329



(经2019年1月21日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校政字〔2019〕21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教育部“新时代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提升我校本科教育质量,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强化专业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建立健全专业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就业、招生计划与人才培养的有效联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版),适应专业评估和专业认证的需要,结合我校专业建设实际,规范专业申报、停招、撤销的管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立足于社会经济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依托我校“新经管”建设工程,面向未来,坚持专业交叉与融合,促进专业相互支撑与协调发展。

二、领导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专业设置管理的领导机构

学校设立本科专业设置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

成员: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各学院(部)院长(主任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办公室主任:教务处负责人(兼)

第四条 职责

1.各学院(部)设立专业设置管理指导委员会,对学院(部)专业设置进行审核。院(部)专业设置管理指导委员会应注重吸收校内外专家参加。

2.学校教务处负责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的协调管理工作。

3.本科专业设置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专业设置的咨询、审议,接受学校委托,根据社会发展对未来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申报专业设置条件等情况,对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评审,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评估。

三、专业申报

第五条 学院(部)原则上每年新增1个专业必须同时撤销1个旧专业,申报新专业的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设专业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

第六条 学院(部)申报新增本科专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布局的规划;

2.具有完整的专业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和国内高校同类专业设置情况调查报告;

3.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4.有支撑新设专业的相关学科、专业条件及相关科研背景,能满足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所必需的师资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5.基本具备新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

第七条 申报流程

1.申报时间:学院(部)申请新增专业,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向学校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1)学院(部)专业发展规划;

2)新增专业设置论证报告;

3)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4)新增专业建设规划与人才培养方案;

5)其它相关说明材料;

6)学院(部)专业设置管理指导委员审核意见。

3.新增本科专业经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学校向安徽教育厅申报。经安徽省教育厅或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置的专业,一年后可正式招生。

第八条 申请由原有专业调整为新增专业,应按新增专业设置流程执行。

四、专业停招

第九条 学校每年定期对本科专业开展预警与退出审核工作,对出现以下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实施预警,列入预警专业名单。

1.连续三年第一志愿录取率低于35%的专业;

2.新生报到率低于80%的专业;

3.学生专业转出率高于50%的专业;

4.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70%的专业;

5.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排名后三位的专业;

6.上一年度招生调剂率位列全校前三的专业;

7.省教育厅公布的红、黄牌专业。

第十条 被预警专业所在学院(部)应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期限一年。

第十一条 对于两次预警的专业经本科专业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停招。

五、专业撤销

第十二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专业撤销机制。

1.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2.连续三次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

3.连续三年停止招生的专业;

4.连续三年专业分流未设班专业。

第十三条 拟撤销的专业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予以撤销。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2019年2月27日



安徽财经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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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19年1月21日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校政字〔2019〕21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教育部“新时代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提升我校本科教育质量,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强化专业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建立健全专业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就业、招生计划与人才培养的有效联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版),适应专业评估和专业认证的需要,结合我校专业建设实际,规范专业申报、停招、撤销的管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立足于社会经济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依托我校“新经管”建设工程,面向未来,坚持专业交叉与融合,促进专业相互支撑与协调发展。

二、领导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专业设置管理的领导机构

学校设立本科专业设置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

成员: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各学院(部)院长(主任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办公室主任:教务处负责人(兼)

第四条 职责

1.各学院(部)设立专业设置管理指导委员会,对学院(部)专业设置进行审核。院(部)专业设置管理指导委员会应注重吸收校内外专家参加。

2.学校教务处负责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的协调管理工作。

3.本科专业设置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专业设置的咨询、审议,接受学校委托,根据社会发展对未来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申报专业设置条件等情况,对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评审,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评估。

三、专业申报

第五条 学院(部)原则上每年新增1个专业必须同时撤销1个旧专业,申报新专业的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设专业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

第六条 学院(部)申报新增本科专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布局的规划;

2.具有完整的专业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和国内高校同类专业设置情况调查报告;

3.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4.有支撑新设专业的相关学科、专业条件及相关科研背景,能满足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所必需的师资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5.基本具备新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

第七条 申报流程

1.申报时间:学院(部)申请新增专业,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向学校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1)学院(部)专业发展规划;

2)新增专业设置论证报告;

3)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4)新增专业建设规划与人才培养方案;

5)其它相关说明材料;

6)学院(部)专业设置管理指导委员审核意见。

3.新增本科专业经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学校向安徽教育厅申报。经安徽省教育厅或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置的专业,一年后可正式招生。

第八条 申请由原有专业调整为新增专业,应按新增专业设置流程执行。

四、专业停招

第九条 学校每年定期对本科专业开展预警与退出审核工作,对出现以下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实施预警,列入预警专业名单。

1.连续三年第一志愿录取率低于35%的专业;

2.新生报到率低于80%的专业;

3.学生专业转出率高于50%的专业;

4.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70%的专业;

5.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排名后三位的专业;

6.上一年度招生调剂率位列全校前三的专业;

7.省教育厅公布的红、黄牌专业。

第十条 被预警专业所在学院(部)应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期限一年。

第十一条 对于两次预警的专业经本科专业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停招。

五、专业撤销

第十二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专业撤销机制。

1.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2.连续三次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

3.连续三年停止招生的专业;

4.连续三年专业分流未设班专业。

第十三条 拟撤销的专业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予以撤销。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