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0年6月12日教学工作专题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校政字〔2020〕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成效。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彰显特色、全面提高”的原则,以整合优质教育资源推进教育创新为重点,通过项目实施,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本科教育整体实力。
第三条质量工程包括: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以及本科教育教学成果奖等方面所涉的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
(一)专业建设项目。以一流专业建设为示范引领,旨在人才培养模式、教师队伍、课程教材、教学方式、教学管理等影响专业发展的关键环节进行综合改革,带动相关专业建设水平的提升。
(二)课程教材建设项目。课程建设项目旨在深入挖掘各类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建设适应新时代要求的线上、线下、线上线下混合、虚拟仿真、社会实践以及课程思政示范课等一流课程。教材建设项目旨在凝结和体现学科建设与课程建设成果,推进我校高水平、高质量教材建设,促进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全面提高教材建设水平。
(三)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项目。本项目包括教学团队项目、教学名师项目、教坛新秀项目、基层教学组织示范项目和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项目等。
教学团队项目旨在通过建立有效的团队合作机制,促进教师间的合作交流,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的作用,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推进教学工作的老中青相结合。
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项目旨在打造一批高水平、高素质、高影响力的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树立教书育人先进典型,促进优良教风形成。校级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具体评选表彰办法(详见附件1和附件2)。
基层教学组织示范项目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创新组织形式,明确职能定位,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项目旨在全面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课程思政改革方向,推动课程思政改革向纵深发展。
(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旨在通过开展教学改革研究工作,引导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和学校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工作实际,深入研究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新课题、新情况、新要求,以理论指导实践,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推进教学创新,形成一批有一定深度和推广价值的教学成果,为提高学校本科教育质量奠定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五)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项目。本项目包括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示范实验实训中心以及“六卓越 一拔尖”卓越人才培养创新项目等。
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旨在通过建设实践育人基地,建立协调育人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学校与社会密切合作,促进大学生在科学研究中学习、在社会实践中学习,提高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科竞赛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科竞赛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拓展竞赛项目,提升竞赛项目质量,多出精品,实现竞赛项目获奖数量与质量同步提升。
示范实验实训中心项目。旨在通过建设使示范实验实训中心达到先进水平,成为培养应用型、创新型人才的基地,成为知识创新和推动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中心,辐射、带动学校进一步提升综合实力、办学活力和服务能力。
“六卓越 一拔尖”卓越人才培养创新项目。旨在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和我校“新经管”战略的实际,加强顶层设计,建立校和行业、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新途径,引领学校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制与模式改革,不断提高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能力和水平。
(六)本科教育教学成果奖项目。旨在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为进一步规范竞赛奖励,学校和指导教师团队在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类比赛中所获奖项不再直接转评为校级教学成果奖,不再单列竞赛转评类教学成果奖项目。学院(部)应结合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科技能竞赛成果进行综合凝炼,融入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校级本科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管理办法(详见附件3)。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制订质量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项目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发布年度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二)组织项目评审、推荐,提出立项方案;
(三)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四)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五)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报批。
第五条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召开报告会,开展项目开题工作;
(二)制订项目建设计划和任务书;
(三)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四)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五)按期进行项目结项和验收;
(六)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等以及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因项目负责人脱产学习、调离学校、生病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研究的,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承担质量工程集体项目的负责人因岗位变动引起的项目所属学科、专业与本人现在工作学科、专业跨度较大,或与现行工作职能不相关,进而影响项目的后续研究与完成,原则上应调整项目负责人;属于以单位名义申报的项目,因负责人岗位变动,须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需要调整的,由原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质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项目负责人调整批准后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下发通知,并报财务处批准后,由新负责人继续负责项目建设和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九条为保证高质量完成质量工程项目研究任务,对承担集体项目的负责人实行限级、限项管理,承担在研项目的级别与数量必须符合下述规定(个人项目除外):
(一)“双肩挑”岗位职能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原则上不得承担校级项目(特殊项目除外),主持承担的在研省级及以上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3项;
(二)学院(部)负责人主持承担的在研集体项目,校级及以上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5项;
(三)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主持承担的在研集体项目,校级及以上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3项。
(四)普通教师主持承担的在研集体项目,副高及以下职称教师校级及以上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2项,正高职称教师不得超过3项。
第十条“双肩挑”岗位职能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可以直接申报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学校对获准立项的各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投入建设经费(校级教学研究一般项目除外)。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取得的相应成果将依据学校相关文件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未列入或以后新出现的项目,经学校认定后,比照同级同类项目进行资助或奖励。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经费按国家或安徽省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和安徽省没有相关标准可按学校批准金额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要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结合研究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编制质量工程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应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学校财务有特殊规定除外),但不得挪作他用;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列出经费使用的详尽报告,由学校财务处审核,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查。项目建设期满,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中期检查不合格或未达到结题验收要求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将延缓后期的经费拨付,或根据后期建设情况重新核定后期的经费拨付。项目建设经延期后,仍未完成项目结题验收,或自动放弃结题验收的,取消其项目资格,由学校财务部门追回项目经费,并做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按项目立户,不得挤占或挪用。学校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对项目建设经费进行管理使用。
第五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只能用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支出,其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根据申报项目需出版相关著作、教材和发表教研论文的费用)、资料费(购买图书、翻拍、翻译等资料,要求入库的图书资料需登记入库后方可报销)、文印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实验(试验)、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包括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租车费)等。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电脑耗材、仪器修理材料等费用;
(六)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项目结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会议费用;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咨询专家的费用及项目验收(鉴定、评审)需支付给评审专家的费用,其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国(境)内外合作协作研究机构的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如聘请专家)等劳务性费用。项目列支劳务费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十)人员激励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提高研究工作绩效安排与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奖励性支出。人员激励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人员激励费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15%;属于集体项目性质的,对于项目成员的激励费,应根据项目成果的贡献,列出激励人员的分配表,进行列支。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九条各项经费开支应执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以下违规使用经费:
(一)编制虚假合同、虚假预算;
(二)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三)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或无效财务凭证等非法手段套取项目经费;
(四)在项目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五)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性费用;
(六)虚编考察调研费、会议费,以考察调研或会议名义赴外埠旅游度假;
(七)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任何方式变相谋取利益的各种奖金、福利等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八)采取其他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按规定程序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批。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支出由院(部)领导审批报销,省级及以上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2万元额度的支出还需分管校领导审批,按照学校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
第六章 检查验收与结项
第二十一条质量工程项目应按计划和任务书规定的时间进度推进研究,质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中期检查可以采用报告书和报告会的方式,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告诫、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严重违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质量工程项目应按期结项。凡已完成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质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结项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研究报告;
(二)项目研究成果(附原始材料);
(三)项目取得的成效、运用及进一步改进的分析报告;
(四)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质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结项申请,结合项目建设计划和任务书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负责组织项目组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优秀结项等级的数量原则上按20%上报,校级质量工程项目优秀结项等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
第二十五条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验收结束后,由质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完成质量不高或无故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对其约谈并限期整改。对未按时完成结项(同意延期,结项等级为合格)的,下一年度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同级项目;对验收建议整改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同级项目;对验收撤项的,追回项目已拨付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同级项目。
第二十七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适时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教学名师、教坛新秀、教学研究项目等属于个人性质项目。一流专业、一流课程、一流教材、教学团队、基层教学组织示范项目、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示范实验实训中心、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等属于集体性质项目。
第二十九条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增加本科质量工程项目类型时,视同适用于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开始施行,学校原有《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校政字〔2017〕100号)《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校教字〔2018〕73号)和《安徽财经大学教学奖励管理办法》(校政字〔2017〕99号)将终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质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财经大学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办法(修订)
2.安徽财经大学教坛新秀评选表彰办法(修订)
3.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管理办法
安徽财经大学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教育理念先进,教学方法创新,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为人师表,师德高尚,深受学生和同行广泛认可的优秀教师,学校决定设立“安徽财经大学教学名师奖”。为做好“教学名师奖”的评选表彰工作,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教学名师奖评选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名师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表彰名额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三条“教学名师奖”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确保获奖者能够真正代表学校水平,在教师中起到示范、表率和榜样作用。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治学,富有创新协作精神,近三年没有发生教学事故和受过其他处分。
第五条受聘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长期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的在职专任教师。
第六条长期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任务,近3学年主讲课程的平均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08学时/学年(双肩挑岗位教师工作量减半),其中每学年须为本科生主讲一门以上课程。
第七条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教育理念先进,教学艺术精湛;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激发和鼓励学生的创造思维;在思想政治教育和课程思政育人方面成效突出;形成鲜明而有效的教学风格,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主讲课程在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近三年,学生评教在学院(部)前30%,或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
第八条 注重教学研究,近三年主持过省级重点以上教研项目,或承担过省级质量工程中专业类或课程类建设项目,或在校定C级期刊发表教研论文,或出版具有一定影响的教研专著,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规划教材,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个人排名不限,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三等奖主持人)。
第九条 长期从事科学研究,在同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取得公认的研究成果。曾获得过二类及以上科研奖项(一类科研奖项个人排名不限,二类科研奖一等奖取前三名、二等奖取前二名、三等奖为主持人),或近三年主持过三类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在《安徽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B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院(部)教授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审查申报人材料,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教务处组织专家组依据《安徽财经大学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见附件)对推荐人材料进行评审排序。
第十二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专家组推荐的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审定教学名师奖人选。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对教学名师奖人选审批后,公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发文表彰。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学校对获得“教学名师奖”的教师进行表彰,颁发“安徽财经大学教学名师奖”证书,并按学校相关文件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教学名师奖”评奖结果记入教师考核档案,作为教师职称评审、职务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学校从校级“教学名师奖”获奖教师中择优推荐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财经大学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办法》(校政字〔2014〕8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财经大学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
2.安徽财经大学教坛新秀评选表彰办法(修订)
3.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管理办法
安徽财经大学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
安徽财经大学校级教学名师奖评选评分标准
评选项目 | 分值 | 评选内容 | 得分 | |
1.教师风范 | 10 | 政治立场坚定,师德高尚;事业心强,富有创新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诚信育人,为人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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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课情况与教学水平 | 授课 情况 | 10 | 长期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坚持讲授基础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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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思想与教学内容 | 5 | 教学中蕴含思想政治教育元素;课程内容安排合理,条理性强,符合认知规律;能及时把国内外教改成果以及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引入教学;教学内容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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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艺术与方法 | 5 | 因材施教,方法灵活;课程讲授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积极思维和调动学生潜在的能力,给学生以深刻的创新熏陶;积极开展教学法研究与应用,科学、合理、有效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效果好,有自己研制的多媒体课件;注重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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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就 | 10 | 主持过二类教改项目,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发表多篇高质量的教改教研论文或出版具一定影响的教改教研专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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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 建设 | 10 | 自编、主编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教材,获校级以上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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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效果 | 10 | 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形成独特而有效的教学风格,在校内起到示范作用;学生评价优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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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学团队建设与贡献 | 10 | 主持或主要参与教学团队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团队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重视团队实践能力培养,对本专业团队建设及教研室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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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 | 学术 地位 | 10 | 学术造诣高,在同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知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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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 能力 | 10 | 主持或承担多项高级别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多,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特殊学科的,酌情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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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成就 | 10 | 出版多部科研专著或发表多篇高质量的科研论文,科研成果的学术意义或社会经济效益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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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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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徽财经大学教坛新秀评选表彰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组织开展教坛新秀的评选表彰,旨在促进师德师风建设,激发青年教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引导、鼓励青年教师重视教学工作,参与教学研究,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通过教坛新秀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培养一批年轻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提升青年教师的整体素质,提高我校师资队伍整体水平。
第二章 评选原则
第二条教坛新秀评选表彰工作每二年评选表彰1次,每次评选表彰人数不超过10人;评选工作坚持标准,宁缺勿滥,确保表彰的教坛新秀能够真正代表学校青年教师水平,在青年教师中起到示范、表率和榜样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在校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年龄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第四条参评青年教师须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模范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思想政治教育和课程思政育人方面取得成效。
第五条参评青年教师应为教学第一线教师,勇挑教学重担,超额完成任务。近三年来担任1-2门本科生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或公共基础课的教学任务,年平均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
第六条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近三年,学生评教在学院(部)前30%,年度教学质量考核获优秀等级一次以上,或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
第七条任现职以来主持过校级以上教研项目,或承担过校级质量工程中专业类或课程类建设项目,或在校定D级期刊发表教研论文,或主持过四类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在《安徽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D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
第八条学校教学竞赛获奖者可优先参与评选。
第九条在近3年的教学工作中,未出现教学事故或受其它处分。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符合申报条件的青年教师向学院(部)提出申请,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审查申报者材料、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学院(部)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审核排序。
第十二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专家组推荐的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审定教坛新秀奖人选。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对教坛新秀奖人选审批后,公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发文表彰。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学校对获得“教坛新秀奖”的教师进行表彰,颁发“安徽财经大学教坛新秀奖”证书,并按学校相关文件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教坛新秀奖”评奖结果记入教师考核档案,作为教师职称评审、职务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学校择优推荐校教坛新秀参加省级“教坛新秀奖”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安徽财经大学校级教坛新秀奖评选表彰办法》(校政字〔2012〕5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3:
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加强我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表彰和奖励在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激励我校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结合学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教育教学成果内容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上述内容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论文、著作以及学科竞赛获奖等。
第三条校级教学成果奖每年申报一次,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申报特等奖等级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答辩。特等奖每年评选数额不超过8项,一等奖不超过2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本科思想政治教育(含课程思政)教学成果奖申报和评审单列不超过12项。
第四条申报的教学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应有校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为支撑。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体现时代精神,经过不少于2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订方案的时间。
(二)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有所创新,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三)必须是过去未参加过评奖的教学成果,过去已参与评选但以后又确有新的突破性发展的成果,若需申报,则应加以详细说明。
第五条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必须是在我校工作两年(含两年)以上的正式在职在岗人员;
(三)对于跨校合作的成果,必须是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主持人;
(四)必须是直接参加了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了主要贡献;
(五)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六条教学成果奖等级评审标准
(一)特等奖: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二)一等奖: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
(三)二等奖: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在校内处于先进水平。
第七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为本科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机构,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具体事由。各单位应在申报成果奖项目时注明申报等级并排序,每单位申报的特等奖不超过一项。根据申报的教学成果的质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审并从中遴选部分成果授奖。对在所申报特等奖等级落选的教学成果,可以参加下一等级评审。一等奖不予调整到下一个等级。为鼓励先进,获批国家一流课程的单位可相应增加教学成果特等奖限额。
第八条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分为初评和复评。
第九条教育教学成果奖由各申报单位负责审核申报人资格和材料真实性。材料审核无误后进入初评阶段,由申报单位教学成果奖评审机构确定申报等级并排序,初评结果及材料报送至教务处。
第十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复评,形成评审意见并评出各等级奖项的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教学成果奖项建议名单将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校长办公会审核。
第十二条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教务处公布获奖名单,向获奖成果申报人颁发证书,并参照学校相关文件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三条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学校将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和成果质量,推荐部分项目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奖持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限内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第十五条异议由纪委办和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在受理异议后,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单位或个人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应当在7日内核实异议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裁决。
第十六条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安徽财经大学教学奖励管理办法》(校政字〔2017〕99号)、《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校教字〔2018〕73号)将终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