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2-28 浏览次数: 5114

 


安徽财经大学教务处文件

    

校教字【20189


安徽财经大学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和推动学分制实施办法,健全本科教学运行管理体系,加强本科课程的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材施教,促进个性化教学,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对学生转专业或专业分流、校际交流、学籍异动以及参加特色项目培养等原因需进行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替代是指学生修读非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或在相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不同平台课程,替换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相关课程。

第二条 替代课程与被替代课程的课程性质、课程内容、教学要求相同或相近方可申请课程替代(课程属性相同或相近)。

第三条 替代课程规格不得低于原课程规格(包括:低学分课程不得替代高学分课程、选修课程不得替代必修课程、考查课程不得替代考试课程)。

第四条 已修课程原则上不得通过课程替代的方式申请重修。

二、课程替代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由于培养方案调整,原课程停开而导致无法修读的课程。

第六条 由于转专业,已修读的与新专业课程属性相关的课程。

第七条 由于申请提前毕业需要修读的或需要重修的相关课程。

第八条 通识教育平台、创新创业平台、特色平台、个性化学习平台中的相关选修课程,以及网络课程。

三、学生出国(境)交流课程替代及成绩转换

第九条 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所修课程及学分按《安徽财经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认定。

四、不允许课程替代的情况

第十条 基础课平台、专业课平台课程原则上不能替代。

第十一条 必须满足通识教育平台、创新创业平台、特色平台、个性化学习平台中最低修读学分要求。

五、特殊情况

第十二条 由于校际交流、创业、入伍等特殊原因引起的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问题,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认定。

六、课程替代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课程替代需填写《安徽财经大学课程替代申 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初审,再由开课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按教学档案留存,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课程替代手续均在开学后一月内办理。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务处

2018227               

安徽财经大学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2-28   浏览次数:5114

 


安徽财经大学教务处文件

    

校教字【20189


安徽财经大学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和推动学分制实施办法,健全本科教学运行管理体系,加强本科课程的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材施教,促进个性化教学,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对学生转专业或专业分流、校际交流、学籍异动以及参加特色项目培养等原因需进行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替代是指学生修读非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或在相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不同平台课程,替换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相关课程。

第二条 替代课程与被替代课程的课程性质、课程内容、教学要求相同或相近方可申请课程替代(课程属性相同或相近)。

第三条 替代课程规格不得低于原课程规格(包括:低学分课程不得替代高学分课程、选修课程不得替代必修课程、考查课程不得替代考试课程)。

第四条 已修课程原则上不得通过课程替代的方式申请重修。

二、课程替代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由于培养方案调整,原课程停开而导致无法修读的课程。

第六条 由于转专业,已修读的与新专业课程属性相关的课程。

第七条 由于申请提前毕业需要修读的或需要重修的相关课程。

第八条 通识教育平台、创新创业平台、特色平台、个性化学习平台中的相关选修课程,以及网络课程。

三、学生出国(境)交流课程替代及成绩转换

第九条 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所修课程及学分按《安徽财经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认定。

四、不允许课程替代的情况

第十条 基础课平台、专业课平台课程原则上不能替代。

第十一条 必须满足通识教育平台、创新创业平台、特色平台、个性化学习平台中最低修读学分要求。

五、特殊情况

第十二条 由于校际交流、创业、入伍等特殊原因引起的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问题,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认定。

六、课程替代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课程替代需填写《安徽财经大学课程替代申 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初审,再由开课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按教学档案留存,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课程替代手续均在开学后一月内办理。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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