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评估办法
(修订)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水平,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衡量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实验室评估是促进实验室建设、管理、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以及《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评估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实验室建设质量。
第三条 评估组织与程序。实验室评估每三年一轮,实行学院、学校两级评估制度,实验实训中心具体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学院自评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长、实验室主任、系主任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自评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按照《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中所列评估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等自评材料。
(二)学校评估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任组长的实验室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中所列评估内容和标准,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提问、检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评估。
第四条 评估结果。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条 学校将对评估优秀的实验室负责人和成员进行奖励,对实验室后续建设、资金保障、政策倾斜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学校将责其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在整改期内达不到建设标准的予以撤销。
附件: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评估指标和等级标准
附件:
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评估指标和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