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3年12月4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体现教授治学、民主管理要求,全面推进质量工程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对学校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19-25名委员组成。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2-3名,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教务处、研究生处、实验实训中心、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常任委员。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占委员总数不超过三分之一;教学院(部、所)负责人占委员总数不超过三分之一;不担任处级职务的专家占委员总数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一般由教务处处长兼任。秘书处负责与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学院(部)教授委员会的教学工作。学院(部)须将本部门教授委员会章程、组成及变动情况及时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担任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育管理工作,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关心学校教学改革和发展,有参与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议事的能力和热情;
3、为人师表,作风正派;
4、教授职称;
5、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调研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6、身体健康,换届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第七条各教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述条件按照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秘书处推荐委员候选人。秘书处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研究并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后,提交教授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委员。
第八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不得超过2届。教学工作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岗位变动后,其职务自动解除,新任委员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予以相应调整。
第四章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及工作制度
第十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责
1.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监控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2.审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3.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4.审议学校教材规划与建设方案并提出建议;
5.评审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并作出相应决议;
6.评审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奖项,并作出相应决议;
7.参与、审议学校重要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及修改。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年召开若干次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由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须有2/3(含2/3)以上委员参加投票方为有效;对大会议题进行表决时,须有超过有效票数的1/2赞成时方为通过。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参与会议讨论,并发表相关意见。
第十三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为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权直接向学校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学院(部)提出有关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全体委员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他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 经大学
20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