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教学督导工作暂行管理规程。
第一条 教学督导组是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工作状态进行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信息反馈的机构。通过教学督导协助教学职能部门对学校教学管理、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教学督导组不是职能部门,不能代替教学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二条学校教学督导下设二个小组,每组由组长和2-3名组员组成,由教务处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联系。教学督导具体人员由教务处推荐,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一年。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应根据学校要求制定自己的工作计划,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监督检查教学秩序;
2.对全校所有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检查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的选用,抽查教案、作业、试卷、毕业论文等,了解和检查学校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3.从注重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教书育人等教师工作规范方面引导青年教师从严执教,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
4.通过与师生交谈(座谈),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对教学的反映与要求;
5.通过调研,对学校的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教学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为学校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成果提出书面意见和调研报告;
7.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人员应认真做好督导记录,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教学督导例会,定期向分管教学副校长汇报教学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五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