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包括调整上课时间、教室、教师等)、停课。
第二条 在课程安排确定后,除因教学安排自身失误造成教学时间、教室等相互冲突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准调整、变动。
第三条 教师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调课:
(1)经由学校批准同意外出参加会议、学术活动(须出具有关领导签字同意的会议通知);
(2)因病无法上课(须出具病历、病假单);
(3)受学校委派外出考察、学习、上课;
(4)直系亲属的丧假;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法上课的。
第四条 情况下不予调课:
(1)私自外出上课;
(2)婚假;
(3)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教师调课、停课必须填写《教师调课申请单》,出具相关证明,说明调课原因以及调整、补课具体方案(时间、教室等),经系主任、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在学院登记备案,并及时通知班级学生。为调课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视为缺课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作为教学事故加重处理。
第六条 教师确因紧急情况不能在调课之前办理手续的,必须告知本院(部)教学管理办公室,教学管理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教师应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一天以内补办调课手续,否则按缺课处理。
第十条 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主任在收到《教师调课申请单》或得知教师因紧急情况不能上课的,应及时通知有关班级。
第十条 调课教师必须按照学院(部)批准的调课、补课方案授课、补课,否则按擅自缺课处理。调课教师所在学院(部)教学管理办公室应督促、检查调课落实情况。
第十条 每位教师每个学期因私调课总共不能超过两次。
第十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否则按缺课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