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缓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1-09 浏览次数: 222

为了规范学分制下本科学生缓考管理,加强考试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缓考界定

缓考是指因特定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修读学期期末考试,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批同意后,暂缓参加考试,待特定原因消除后,参加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二条 申请缓考的条件

1.因公申请缓考:当学生因公无法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考试时(如代表我校参加重大赛事、重要文体活动、会议及其他社会活动等),经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缓考手续;

2.因病、因伤申请缓考:只同意因病或受伤住院学生,卧床不起或因病、受伤确实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提出缓考申请,需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书、病历等证明;

3.探病、奔丧:直系亲属如病危、病故,需将病危通知书或死亡证明书作为缓考申请证明材料。其他亲属病危、病故不作为申请缓考理由;

4.如学生学习成绩优良,确因参加研究生考试或其他招聘考试与学校组织的考试时间冲突时,可允许申请缓考。但需提供相关考试的证明材料。

5.其他确需办理缓考的。

第三条 申请缓考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从教务处网上下载《安徽财经大学课程缓考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持缓考申请表、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部)审核,教学办公室审核签字后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公章;

第四条 缓考组织工作

1.缓考考试于新学期前两周进行;

2.院管课程的缓考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校管课程的缓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各个学院(部)须积极配合。各类考试均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其他要求

1.以上手续需学生本人亲自办理,确实不能亲自办理的,需经辅导员签字同意后,方可由他人代办;

2.缓考申请须至少在考试前到各学生所在学院登记办理,对没有缓考证明或提出申报尚未取得批准同意、擅自不参加考试的学生,根据《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按旷考论处,该门课程需要缴费重修;

3.若学生某一课程缺课总学时达该课程计划学时的1/3以上,不得办理该课程考试的缓考手续;

4.学生课程缓考成绩不合格的,不再安排补考,且需要缴费重修。

5.申请课程缓考的学生如因特定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开学的缓考考试,学生只能于后续学期补修缓考的课程,并参加补修学期安排的期末考试。

第六条 附则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缓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1-09   浏览次数:222

为了规范学分制下本科学生缓考管理,加强考试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缓考界定

缓考是指因特定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修读学期期末考试,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批同意后,暂缓参加考试,待特定原因消除后,参加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二条 申请缓考的条件

1.因公申请缓考:当学生因公无法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考试时(如代表我校参加重大赛事、重要文体活动、会议及其他社会活动等),经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缓考手续;

2.因病、因伤申请缓考:只同意因病或受伤住院学生,卧床不起或因病、受伤确实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提出缓考申请,需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书、病历等证明;

3.探病、奔丧:直系亲属如病危、病故,需将病危通知书或死亡证明书作为缓考申请证明材料。其他亲属病危、病故不作为申请缓考理由;

4.如学生学习成绩优良,确因参加研究生考试或其他招聘考试与学校组织的考试时间冲突时,可允许申请缓考。但需提供相关考试的证明材料。

5.其他确需办理缓考的。

第三条 申请缓考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从教务处网上下载《安徽财经大学课程缓考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持缓考申请表、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部)审核,教学办公室审核签字后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公章;

第四条 缓考组织工作

1.缓考考试于新学期前两周进行;

2.院管课程的缓考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校管课程的缓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各个学院(部)须积极配合。各类考试均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其他要求

1.以上手续需学生本人亲自办理,确实不能亲自办理的,需经辅导员签字同意后,方可由他人代办;

2.缓考申请须至少在考试前到各学生所在学院登记办理,对没有缓考证明或提出申报尚未取得批准同意、擅自不参加考试的学生,根据《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按旷考论处,该门课程需要缴费重修;

3.若学生某一课程缺课总学时达该课程计划学时的1/3以上,不得办理该课程考试的缓考手续;

4.学生课程缓考成绩不合格的,不再安排补考,且需要缴费重修。

5.申请课程缓考的学生如因特定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开学的缓考考试,学生只能于后续学期补修缓考的课程,并参加补修学期安排的期末考试。

第六条 附则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