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证书颁发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1-09 浏览次数: 246

为严格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等有关证书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安徽财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学校教学管理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证书类别

(一)本科学生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1.毕业证书。凡取得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要求的,发给毕业证书。

2.结业证书。凡取得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修业年限期满后,未能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3.肄业证书。具有我校学籍满一年的本科学生,因各种原因(疾病、经济困难等)退学,发给退学证明书及肄业证书。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给退学证明书及肄业证书;勒令退学的,只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不发给肄业证书。

(二)学士学位证书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符合《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所规定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三)毕业证明书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后入学的毕业生遗失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后,不得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但对遗失毕业证书的,经本人申请可补发毕业证明书。

毕业证明书是应毕业证书持有者遗失毕业证书后要求开具的、对其原证书所标明的学历状况进行认可的书面证明。毕业证明书作为学历的证明可与毕业证书等同使用。

二、证书办理程序

(一)应届毕业生经所在学院初步审查、教务处复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毕业、结业以及授予学士学位

(二)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后入学的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原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交学籍管理科审查后办理。

(三)对延期毕业的学生,如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须本人向学院提出毕业和授予学位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初步审查,由教务处复核后依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为符合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证书的印制

(一)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毕业证明书的内芯原则上统一由国家教育部印制。

(二)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肄业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封皮由学校统一印制。

四、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电子注册

2001年秋季开始,普通本科学生的毕业(结业)证书须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2001]4号)、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03号)等文件之规定进行电子注册。

五、其他

(一)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编号按照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学位证书的编号和填写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版式及格式内容的通知》(学位[2007]25号)等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安徽财经大学证书颁发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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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等有关证书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安徽财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学校教学管理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证书类别

(一)本科学生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1.毕业证书。凡取得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要求的,发给毕业证书。

2.结业证书。凡取得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修业年限期满后,未能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3.肄业证书。具有我校学籍满一年的本科学生,因各种原因(疾病、经济困难等)退学,发给退学证明书及肄业证书。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给退学证明书及肄业证书;勒令退学的,只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不发给肄业证书。

(二)学士学位证书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符合《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所规定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三)毕业证明书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后入学的毕业生遗失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后,不得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但对遗失毕业证书的,经本人申请可补发毕业证明书。

毕业证明书是应毕业证书持有者遗失毕业证书后要求开具的、对其原证书所标明的学历状况进行认可的书面证明。毕业证明书作为学历的证明可与毕业证书等同使用。

二、证书办理程序

(一)应届毕业生经所在学院初步审查、教务处复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毕业、结业以及授予学士学位

(二)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后入学的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原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交学籍管理科审查后办理。

(三)对延期毕业的学生,如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须本人向学院提出毕业和授予学位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初步审查,由教务处复核后依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为符合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证书的印制

(一)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毕业证明书的内芯原则上统一由国家教育部印制。

(二)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肄业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封皮由学校统一印制。

四、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电子注册

2001年秋季开始,普通本科学生的毕业(结业)证书须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2001]4号)、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03号)等文件之规定进行电子注册。

五、其他

(一)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编号按照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学位证书的编号和填写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版式及格式内容的通知》(学位[2007]25号)等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