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转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5-01-04 浏览次数: 227

 

 

校政字〔2014〕182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籍管理制度,充分体现“以生为本”教育管理理念,尊重学生成长意愿,使学生有更多自主选择和发展的机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省内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审核确认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学〔2014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监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师生代表组成的转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长:姜利军、丁忠明                             

副组长:陈忠卫、张庆亮(常务)

  员:赵大为、陈阿兴、刘银国、顾思伟、夏万军、陈晓玲、

  鸿、杨桂元、周萍华、学生两人

各学院成立相应组织,报校转学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按工作原则与职责分工负责转学工作的审查。

三、转学条件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对学生转学申请审批,应坚持转学理由正当,转出、转入学校学历层次、招生录取批次相同的原则。

按照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规定,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入读两年以后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研究生B2)区录取学校不得转入A1)区学校;

5.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或招生时按特殊要求提前批次录取的;

6.高考录取分数低于申请转入学校当年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7.不同招生类别之间转学的;

8.处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9.已取消学籍或应予退学的;

10.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四、办理时间

每年的220日至310日和820日至910日,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五、转学申请和审批

(一)省内转出程序

1.学生申请。拟转学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有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

2.学院审核。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学院印章。

3.教务处(招办)或研究生处复核。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复核,并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印章。

4.校转学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情况进行审批。

5.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对转出转入均审批通过的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转出操作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办理转出手续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安徽财经大学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三份;

2.加盖招生部门公章的当年高考录取名册和电子照片复印件各2份;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4.学费交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学生本人书面申请,附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二)省内转入程序

1.学院审核。拟转入学院对拟转入学生的转学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学院印章。

2.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复核。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对学生情况进行复核,并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印章。

3.校转学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情况进行审批。

4.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对转出转入均审批通过的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转出操作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办理转入手续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安徽财经大学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三份;

2.学生原所在学校同意转学的相关材料;

3.加盖学生原所在学校招生部门公章的当年高考录取名册、电子照片复印件、本人高考报名登记表复印件各2份;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已学课程成绩单,普通本科学生加盖原所在学校教务处印章,研究生加盖原所在学校研究生处印章(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7.学生政治思想表现材料,加盖学生原所在学校党委印章(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三)跨省转学程序

跨省转学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确认暂行办法》(教学〔20057号)、《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皖教学〔20107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省内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审核确认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学〔201429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

1.本办法经20141222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本办法自201511起实施。

 

       

                                20141229

安徽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转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1-04   浏览次数:227

 

 

校政字〔2014〕182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籍管理制度,充分体现“以生为本”教育管理理念,尊重学生成长意愿,使学生有更多自主选择和发展的机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省内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审核确认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学〔2014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监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师生代表组成的转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长:姜利军、丁忠明                             

副组长:陈忠卫、张庆亮(常务)

  员:赵大为、陈阿兴、刘银国、顾思伟、夏万军、陈晓玲、

  鸿、杨桂元、周萍华、学生两人

各学院成立相应组织,报校转学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按工作原则与职责分工负责转学工作的审查。

三、转学条件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对学生转学申请审批,应坚持转学理由正当,转出、转入学校学历层次、招生录取批次相同的原则。

按照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规定,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入读两年以后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研究生B2)区录取学校不得转入A1)区学校;

5.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或招生时按特殊要求提前批次录取的;

6.高考录取分数低于申请转入学校当年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7.不同招生类别之间转学的;

8.处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9.已取消学籍或应予退学的;

10.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四、办理时间

每年的220日至310日和820日至910日,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五、转学申请和审批

(一)省内转出程序

1.学生申请。拟转学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有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

2.学院审核。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学院印章。

3.教务处(招办)或研究生处复核。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复核,并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印章。

4.校转学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情况进行审批。

5.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对转出转入均审批通过的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转出操作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办理转出手续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安徽财经大学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三份;

2.加盖招生部门公章的当年高考录取名册和电子照片复印件各2份;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4.学费交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学生本人书面申请,附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二)省内转入程序

1.学院审核。拟转入学院对拟转入学生的转学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学院印章。

2.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复核。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对学生情况进行复核,并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印章。

3.校转学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情况进行审批。

4.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对转出转入均审批通过的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转出操作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办理转入手续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安徽财经大学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三份;

2.学生原所在学校同意转学的相关材料;

3.加盖学生原所在学校招生部门公章的当年高考录取名册、电子照片复印件、本人高考报名登记表复印件各2份;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已学课程成绩单,普通本科学生加盖原所在学校教务处印章,研究生加盖原所在学校研究生处印章(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7.学生政治思想表现材料,加盖学生原所在学校党委印章(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三)跨省转学程序

跨省转学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确认暂行办法》(教学〔20057号)、《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皖教学〔20107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省内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审核确认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学〔201429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

1.本办法经20141222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本办法自201511起实施。

 

       

                                2014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