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1-04 浏览次数: 653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践行“诚信博学、知行统一”的校训,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水平应用性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读计划

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是学校组织教学和学生制定修读计划的基本依据。学生应了解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在本科生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制定自己的修读计划。

第三条 学制与修业年限

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学制为四年。为满足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学校允许学生在三到六年弹性学制内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分计算

1.理论教学课学分。各类理论课的学分按学时数折合计算,一般17学时折合为1个学分。

2.体育课学分。体育课学分,一般36学时折合为1个学分。

3.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军事训练2学分,社会实践、毕业实习11学分,毕业论文(设计)8学分。

第五条 学分要求

学生通过考核且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在学期间应修学分由培养方案确定。

第六条 课程属性

1.必修课:为实现专业培养目标而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教学环节。根据课程内容,必修课分为:公共基础课(各学科门类学生均应修读的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按一级学科分类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学科课程);专业必修课(按本科专业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专业课程);通识必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2.选修课:为实现专业培养目标而由学生在指定范围内选择修读的课程。根据选读方式,选修课分为:专业拓展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需要,要求学生在指定范围内选择修读的专业课程);通识选修课(为增强学生人文科技等基本素质需要,要求学生在指定范围内选择修读的课程);个性化平台和特色平台(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为扩大知识面或对某些学科进行深入研究而在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范围内自行选择修读的课程)。

3.实践性课程:创新创业平台,学生可以通过修读课程或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获得学分,鼓励学生通过参加实践活动获取学分,最低学分要求6学分。

第七条 选课

学生依照《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选课规程》参加选课。未经选课参加考核的,成绩无效。选课后未按规定办理退选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不得参加课程补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缴费继续修读手续。

第八条  课程替代

由于培养方案调整,原课程停开而导致无法修读时,可以申请替代课程,替代课程由课程所在学院确定,课程所在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学生所在学院办理。替代课程与原课程属性相同,且替代课程规格不得低于原课程规格。

第九条 课程免修

已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的学生,认为已经较好掌握某门未修课程知识的,除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外,可申请免修。

1.学生须填写《安徽财经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经院长签字同意后送教务处。

2.由教务处会同开课院(部)组织免修课程考试。

3.免修课程考试成绩达80分者方可准予免修(如免修课程有实践环节要求,须补做实践环节并及格),并给予学分。

4.免修课程考试成绩未达80分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且需要按课程学分缴费继续修读。

第十条 继续修读

1.课程修读学期考核不及格,在课程修读后续学期安排一次免费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须按课程学分缴费继续修读或改选修读。

2. “必修课”的继续修读,必须继续修读原不及格课程;选修课的继续修读,既可以继续修读原不及格课程,也可以在原不及格课程同一课组内继续修读其他课程;

 3.所有继续修读课程学生自主选择相应课程教学班级学习,并随该教学班参加考核。

4.学生决定参加某门课程继续修读以后,应在开学后第二周内从教务处主页下载、填写《安徽财经大学课程继续修读申请表》,经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向教务处提出继续修读申请,由教务处具体组织安排。

第十一条  继续修读课程免听

学生继续修读课程因教学时间安排冲突,可提出免听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编入有关教学班级并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二条  继续修读学分收费

学校按继续修读的课程学分收费。

第十三条 学业警示

为督促学生学习,学校依照《安徽财经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学业警示。

第十四条 双专业、双学位教育

学校依照《安徽财经大学双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开办双专业、双学位教育,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选读双专业或双学位。

第十五条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学校部分专业开办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已获得第一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以跨学科申请,经过资格审查与入学考试、择优录取。获得学籍的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取得国家承认的第二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级普通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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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践行“诚信博学、知行统一”的校训,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水平应用性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读计划

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是学校组织教学和学生制定修读计划的基本依据。学生应了解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在本科生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制定自己的修读计划。

第三条 学制与修业年限

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学制为四年。为满足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学校允许学生在三到六年弹性学制内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分计算

1.理论教学课学分。各类理论课的学分按学时数折合计算,一般17学时折合为1个学分。

2.体育课学分。体育课学分,一般36学时折合为1个学分。

3.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军事训练2学分,社会实践、毕业实习11学分,毕业论文(设计)8学分。

第五条 学分要求

学生通过考核且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在学期间应修学分由培养方案确定。

第六条 课程属性

1.必修课:为实现专业培养目标而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教学环节。根据课程内容,必修课分为:公共基础课(各学科门类学生均应修读的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按一级学科分类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学科课程);专业必修课(按本科专业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专业课程);通识必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2.选修课:为实现专业培养目标而由学生在指定范围内选择修读的课程。根据选读方式,选修课分为:专业拓展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需要,要求学生在指定范围内选择修读的专业课程);通识选修课(为增强学生人文科技等基本素质需要,要求学生在指定范围内选择修读的课程);个性化平台和特色平台(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为扩大知识面或对某些学科进行深入研究而在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范围内自行选择修读的课程)。

3.实践性课程:创新创业平台,学生可以通过修读课程或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获得学分,鼓励学生通过参加实践活动获取学分,最低学分要求6学分。

第七条 选课

学生依照《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选课规程》参加选课。未经选课参加考核的,成绩无效。选课后未按规定办理退选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不得参加课程补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缴费继续修读手续。

第八条  课程替代

由于培养方案调整,原课程停开而导致无法修读时,可以申请替代课程,替代课程由课程所在学院确定,课程所在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学生所在学院办理。替代课程与原课程属性相同,且替代课程规格不得低于原课程规格。

第九条 课程免修

已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的学生,认为已经较好掌握某门未修课程知识的,除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外,可申请免修。

1.学生须填写《安徽财经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经院长签字同意后送教务处。

2.由教务处会同开课院(部)组织免修课程考试。

3.免修课程考试成绩达80分者方可准予免修(如免修课程有实践环节要求,须补做实践环节并及格),并给予学分。

4.免修课程考试成绩未达80分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且需要按课程学分缴费继续修读。

第十条 继续修读

1.课程修读学期考核不及格,在课程修读后续学期安排一次免费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须按课程学分缴费继续修读或改选修读。

2. “必修课”的继续修读,必须继续修读原不及格课程;选修课的继续修读,既可以继续修读原不及格课程,也可以在原不及格课程同一课组内继续修读其他课程;

 3.所有继续修读课程学生自主选择相应课程教学班级学习,并随该教学班参加考核。

4.学生决定参加某门课程继续修读以后,应在开学后第二周内从教务处主页下载、填写《安徽财经大学课程继续修读申请表》,经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向教务处提出继续修读申请,由教务处具体组织安排。

第十一条  继续修读课程免听

学生继续修读课程因教学时间安排冲突,可提出免听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编入有关教学班级并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二条  继续修读学分收费

学校按继续修读的课程学分收费。

第十三条 学业警示

为督促学生学习,学校依照《安徽财经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学业警示。

第十四条 双专业、双学位教育

学校依照《安徽财经大学双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开办双专业、双学位教育,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选读双专业或双学位。

第十五条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学校部分专业开办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已获得第一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以跨学科申请,经过资格审查与入学考试、择优录取。获得学籍的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取得国家承认的第二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级普通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