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生考试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考试是指对学生所学各门课程的考核。
第三条 考试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必须加强对学生和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对考试工作的认识,端正态度;课程考试必须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智能,注重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考核;试题的结构要合理,题目的难易程度要注重课程考试改革,鼓励各学院采用网络考试、上机考试、网络评阅试卷。
第二章 命题和制卷
第四条 考试的命题,应以教学大纲或课程所在系确定的教学内容为依据。
第五条 考查课程由开课院(部)自主安排,在停课前随堂考核;使用试卷考核的考试课程每学期均需提供三套试卷,各套试卷中的试题间重复率不得超过20%。
第六条 试卷必须按要求格式(附后)打印。经系主任、分管教学院长(部主任)审核签字后,由教学管理办公室保存。
第七条 鼓励课程建立一定数量的试题库,试题库应有相应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第八条 试题应有合理的难度、信度效度、区分度,防止偏题、怪题。
第九条 试卷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组织印制。考试试卷印制完毕后由院(部)教学管理办公室领回集中保存,考试前半小时分发监考教师。
第十条 在各个环节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密,经查证有泄密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考试
第十一条 学期期末考试,校管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院管课程由各院(部)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各门课程的考试。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第十三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安徽财经大学考场规则》等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安徽财经大学监考人员职责》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监考工作。
第四章 评 卷
第十五条 评卷工作由学院(部)领导,具体由系组织教师进行;教师评阅试卷时,应密封评阅,不得拆封;评阅完毕,经学院(部)检查后方可拆封誊分。拆封时,须有本单位其他教师在场。
第十六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承担一门课程教学且统一安排考试的课程,应采取集体阅卷,实行流水作业;其他课程应由各学院尽量组织教师集体阅卷。鼓励学院探索网上阅卷。
第十七条 教师在评阅试卷时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试卷的评分标准评分,不得出现无故提高或降低学生成绩的情况;累加总分应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阅卷工作一般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网上录入按规定时间实施。
第十九条 评阅试卷必须使用红色笔。
第二十条 记分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采用得分制,要求工整、清晰、规范。
第二十一条 每道小题的批改,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误的打叉(×),否则打半勾。
第二十二条 评阅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等文字性题目时,小题要求在题号左侧记正分,可以在分数前加注“+”,也可不加注;全题未答或全错答的记零分;将正分汇总后记入该大题得分栏中;填空、选择、判断类型的小题,可以不打小分,直接在得分栏中填写总得分。
第二十三条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等文字性题目有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
第二十四条 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若因误评或漏评确需更改时,应在其错误处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改判教师的全名。
第二十五条 各题计分时,如出现小数,则保留小数点后1位,但合计总分时必须作四舍五入处理,取整数值。
第二十六条 评阅试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复查,核实无误,避免漏判、错判、漏登等。
第二十七条 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
第二十八条 评阅后必须进行认真复查。对成绩不合格的试卷,特别是55-59分的试卷要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严防误判、漏判。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应及时汇报出现的新问题,由学院(部)统一研究解决。
第三十条 评阅试卷时,评卷人应在每大题评卷人栏中签名;如为流水作业,评卷人应分别在评卷人栏中签全名;如为个人评阅,可以在第一题的评卷人栏中签全名,其余评卷人栏中签“姓”。
第三十一条 流水阅卷时应指定专人统分,统分人必须在统分人栏中签全名。
第三十二条 评阅试卷结束后,学院(部)应组织专门人员,复核本部门的评卷情况。抽检的对象应覆盖到本部门所有任课教师,抽检试卷的份数由学院(部)视情况而定。
第三十三条 评阅试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填写《安徽财经大学试卷分析表》,在试卷册中装订;课程负责人填写《安徽财经大学试卷汇总分析表》。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加考试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并构成教学事故的,阅卷教师、任课教师以及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评卷,成绩报送或考试与成绩管理职责并构成教学事故的按《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规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