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规范教学管理,保证学校教学运行秩序的稳定和学分制的全面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考范围
1.正常参加各类课程修读学期考试且成绩不及格,可以免费补考一次;
2.因考试舞弊成绩记载为零分,不得参加补考;
3.免修考试成绩不合格,不得参加补考;
4.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相关手续,不参加期末考试,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条 补考要求
学生只能参加不及格课程修读学期后续一学期开学初安排的一次补考,不参加考试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须缴费继续修读。
第三条 考试组织
1.补考试卷由各学院(部)从各类课程在结课考试时拟定的试卷库中抽取。校管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院管课程由学院(部)统一组织安排。
2.期末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和开课学院须认真复核课程成绩单中不及格学生的成绩,并汇总不及格学生名单,经分管院长签字认可后报送教务处;
3.成绩不及格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在假期内负责将补考通知送达学生,并督促学生做好开学后的补考准备;
第四条 成绩记载
1.补考学生的成绩,由开课学院(部)指定专人负责登录。
2.因考试成绩不及格参加补考的学生,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并加注补考字样。
第五条 附则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