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校政字〔2011〕137号
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2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按照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作为校非常设机构,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遵照国家、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对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进行论证的咨询机构。
第二条实验实训中心是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专业性较强的实验室可以委托学院管理,但必须有完备的委托手续。
第三条各学院(部、所)应由1名领导主管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评审。
第四条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求,本着合理设置、集中投资、分步实施、资源共享、提高效益原则,由实验实训中心牵头,组织各学院(部、所)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五条根据学校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需求,相关学院(部、所)组织论证并审核,由实验实训中心牵头组织制定学校年度实验室项目建设计划。
第六条根据年度实验室项目建设计划,各相关学院(部、所)实验室建设单位应细化建设计划,提出实验室具体建设方案,并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上报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实验实训中心在每年年末汇总到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中,经校办公会议批准后,纳入到次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中。
第七条实验实训中心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建设方案,交由校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进行建设。实验室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八条实验室建设完成后,由实验实训中心会同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单》;验收合格后,做好资产入账工作,需要审计的项目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建成的实验室,必须认真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结项报告书》,并做好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所需专业教学软件应于每年末上报申请,列入次年采购建设经费预算中。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对实验室软件的购置计划进行审核论证与验收工作。
第十条软件购置项目申请单位首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同类软件应至少进行两家以上比较,并对相关软件进行性能测试,确保软件能够满足教学科研与管理需求;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实验教学软件购置申请表》,向实验实训中心申报需求,经学校领导审批后,转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入采购流程。
第十一条 软件在签订购置合同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实验实训中心会同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有关部门对软件进行验收,确保软件的功能与合同相符,并填写《安徽财经大学软件验收单》。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所)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负总责,并监督检查实验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学院实验室应设日常管理人员(管理员)1名,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场所,服务对象为校内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教师及其他人员;需在实验室进行其他工作的人员,须经分管院长、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进入;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无关的任务,不得在实验室进行;凡利用实验室资源对外开展社会服务的,须报实验实训中心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完成后,实验负责人须清理干净实验现场和设备装置,清点归还借用物品,填写好实验室登记表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五条 实验室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实验、过夜实验及节假日实验。如有特殊需要,需由实验负责人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实验室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原则上每周至少检查实验室安全卫生情况1次,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管理员进行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院领导书面汇报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七条 日常检查中发现管理员或实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将对实验人员、实验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采取教育、批评和通报等处罚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