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是学校的重要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活动顺利进行的物质保障。因此,为加强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所管设备的工作原理、结构、性能及必须达到的技术指标。应按照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以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三条 大型和贵重仪器设备以日常维护为主,设备管理者及使用者应对设备运行作随机监测,并定期进行停机检查。
第四条 一般仪器设备以故障修理为主,随坏随修,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为合理有效使用维修经费,设备维修工作应采取自修、校外维修相结合的原则。保修期内的设备维修,由设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六条 报修。由设备使用单位申报维修事宜,并填写“教学仪器设备报修申请单”,一式两份经相关学院、实验中心(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实训中心。
第七条 审批。实验实训中心设备管理科(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报修内容及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经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维修与验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不断钻研业务,履行岗位职责,对所管仪器设备的一般性故障,原则上应依靠本单位的维修力量来解决;对于确需校外专业部门进行维修的项目,统一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联系与落实。
维修项目完成后,由实验实训中心及使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对贵重仪器设备维修验收,使用单位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须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
第九条 报销。设备维修费用的报销,原则上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办理。报销单据包括:报修申请单、设备维修发票、维修项目清单和维修验收单等。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是实验室的经常性工作,是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仪器设备的保管人必须按照仪器设备规定的维护保养周期、程序、方法进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校验,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按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仪器仪表,家电机电,投影机、多媒体类等分类确定定点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协议,保证仪器设备的维修质量。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修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估算维修经费,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批准后,由使用单位联系有关修理事宜(原则上由设备的生产厂商维修)。经使用单位、实验实训中心、维修单位三家共同协商,签订有关维修协议后,方可开始维修。维修完毕,由实验实训中心及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报告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对仪器设备的修理要保证质量,对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要恢复原样(包括已损坏的零部件),在没有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之前,不得拆零,否则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