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耗材购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3-21 浏览次数: 345

第一章 物品范围

第一条 实验室耗材是指不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和实验教学的各类物品,包括材料配件等。其中材料是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打印纸、光盘、墨粉、电池等;配件主要指在使用过程中用于维修和替换设备且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如:仪器元器件、计算机零配件等。

第二章 物品购置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实验室耗材采购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实行耗材存储管理制度。各实验中心(室)可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于每学期期末向实验室管理处申报下学期的物品需求计划。

第三条 耗材物品需求计划由实验中心(室)根据实际使用按统一表格格式填写,经实验中心(室)所在学院审查签字后,报送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汇总。

第四条 耗材物品的采购原则上由实验室管理处根据计划和实际需求,以批量的方式统一购置;急需的零星、专用物品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可由各实验中心(室)自行采购。

自行购置的物品须通过实验中心(室)主任及实验室管理人员两级验收,并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到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条 耗材物品供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特殊、专项需求,经批准后专款专用;计划外临时需要,可临时申请审批;贵重稀缺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领用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

第三章 物品管理

第六条 要不断提高实验室耗材物品管理水平,实行手工登记和计算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努力实现物品管理的科学化。

第七条 对于实验室购置的物品、配件等,实验室管理处要建立相应账目,并于每学期末核查一次,做到账目精确、规范。

第八条 实验中心(室)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清查制度,实验室管理处应对使用单位备用及在用物品进行抽查,以保证物尽其用,使用合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耗材购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21   浏览次数:345

第一章 物品范围

第一条 实验室耗材是指不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和实验教学的各类物品,包括材料配件等。其中材料是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打印纸、光盘、墨粉、电池等;配件主要指在使用过程中用于维修和替换设备且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如:仪器元器件、计算机零配件等。

第二章 物品购置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实验室耗材采购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实行耗材存储管理制度。各实验中心(室)可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于每学期期末向实验室管理处申报下学期的物品需求计划。

第三条 耗材物品需求计划由实验中心(室)根据实际使用按统一表格格式填写,经实验中心(室)所在学院审查签字后,报送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汇总。

第四条 耗材物品的采购原则上由实验室管理处根据计划和实际需求,以批量的方式统一购置;急需的零星、专用物品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可由各实验中心(室)自行采购。

自行购置的物品须通过实验中心(室)主任及实验室管理人员两级验收,并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到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条 耗材物品供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特殊、专项需求,经批准后专款专用;计划外临时需要,可临时申请审批;贵重稀缺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领用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

第三章 物品管理

第六条 要不断提高实验室耗材物品管理水平,实行手工登记和计算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努力实现物品管理的科学化。

第七条 对于实验室购置的物品、配件等,实验室管理处要建立相应账目,并于每学期末核查一次,做到账目精确、规范。

第八条 实验中心(室)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清查制度,实验室管理处应对使用单位备用及在用物品进行抽查,以保证物尽其用,使用合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