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建立、撤销与调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3-21 浏览次数: 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承担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机构。实验室的设置、撤销与调整应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必要时做相应的撤销与调整,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撤销与调整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审议与审批。

第二章 实验室设置条件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应有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实验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6000人时/年、技术(专业)基础课实验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00人时/年,科研实验室应有稳定的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科研(每年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20万元或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30万元)、技术开发等任务。

第五条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每室有100平方米及以上面积;专业教学实验室每室70平方米及以上的面积。

第六条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学科)基础课的教学实验室设备应能满足一个自然班的实验教学任务;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实验室应有不少于一次八组或保证实验教学质量最低要求的分组数。

第七条 教学实验室要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主任和一名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及一名以上的专(兼)职实验教师。科研实验室主任由所在研究机构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立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立是指因教学或科研原因需要新建实验室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为主任、相关学院和处室成员组成的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建设和规划、年度建设经费使用方案审定和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所、中心)实验室,在建设中必须制定完整的发展规划,并根据发展规划制定详细的年度建设计划。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的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分期要求、实验室任务、人员结构、仪器设备、房屋、能源、环保要求、经费投入、规划实施进度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年度改建计划一般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学院(中心)分管院长(主任)同意后报实验实训中心论证审核。次年度实验室改建计划必须在本年度十二月份底之前申报完毕,并做好改建经费的预算和人员安排。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照立项、论证、实施、验收、效益考核等管理办法,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全面规划。凡申请新建实验室,须由学院(所、中心)向实验实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论证新建实验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各项条件,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专家对新设置实验室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实验实训中心提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校长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新建实验室,由有关部门会同使用单位成立实验室建设工作小组。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工作小组必须根据学校的决议按预算进行实验室的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的撤销与合并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撤销是指撤销原有的实验室机构。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合并是指撤销原有的两个以上实验室机构并设置一个新的实验室机构。

第二十条 凡因专业调整或其它原因致使教学实验室的教学任务不饱满(科研实验室的科研任务不饱满)的实验室,或由于人员、设备和其它硬条件严重不足且没有必要再进行补充的实验室应该予以撤销或合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撤销,需要由学院(所、部)详细说明实验室撤销的理由和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实验室合并应由实验室所在单位提出详细合并方案,书面报送实验实训中心;也可由实验实训中心根据有关实验室的条件及运行情况提出撤销或合并建议。撤销实验室应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撤销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所有实验室撤销与合并建议都需要经过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撤销建议,报分管校长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四条 批准撤销的实验室,由实验实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撤销的善后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调整包括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管理层次变更和实验室功能调整等。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调整建议需要由学院(所、部)详细说明调整理由,书面报送实验实训中心;也可由实验实训中心根据有关实验室的条件及运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调整建议需要经过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调整建议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批准后调整方案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

附件二:《实验室人员情况表》

附件三:《实验室设备清单》


附件一:

 

 

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

申请表

 

 

 

 

申报学院:

申报日期:

 


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

申报学院(盖章) 申报日期: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建立、撤销与调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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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承担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机构。实验室的设置、撤销与调整应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必要时做相应的撤销与调整,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撤销与调整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审议与审批。

第二章 实验室设置条件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应有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实验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6000人时/年、技术(专业)基础课实验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00人时/年,科研实验室应有稳定的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科研(每年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20万元或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30万元)、技术开发等任务。

第五条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每室有100平方米及以上面积;专业教学实验室每室70平方米及以上的面积。

第六条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学科)基础课的教学实验室设备应能满足一个自然班的实验教学任务;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实验室应有不少于一次八组或保证实验教学质量最低要求的分组数。

第七条 教学实验室要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主任和一名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及一名以上的专(兼)职实验教师。科研实验室主任由所在研究机构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立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立是指因教学或科研原因需要新建实验室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为主任、相关学院和处室成员组成的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建设和规划、年度建设经费使用方案审定和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所、中心)实验室,在建设中必须制定完整的发展规划,并根据发展规划制定详细的年度建设计划。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的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分期要求、实验室任务、人员结构、仪器设备、房屋、能源、环保要求、经费投入、规划实施进度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年度改建计划一般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学院(中心)分管院长(主任)同意后报实验实训中心论证审核。次年度实验室改建计划必须在本年度十二月份底之前申报完毕,并做好改建经费的预算和人员安排。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照立项、论证、实施、验收、效益考核等管理办法,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全面规划。凡申请新建实验室,须由学院(所、中心)向实验实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论证新建实验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各项条件,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专家对新设置实验室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实验实训中心提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校长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新建实验室,由有关部门会同使用单位成立实验室建设工作小组。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工作小组必须根据学校的决议按预算进行实验室的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的撤销与合并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撤销是指撤销原有的实验室机构。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合并是指撤销原有的两个以上实验室机构并设置一个新的实验室机构。

第二十条 凡因专业调整或其它原因致使教学实验室的教学任务不饱满(科研实验室的科研任务不饱满)的实验室,或由于人员、设备和其它硬条件严重不足且没有必要再进行补充的实验室应该予以撤销或合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撤销,需要由学院(所、部)详细说明实验室撤销的理由和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实验室合并应由实验室所在单位提出详细合并方案,书面报送实验实训中心;也可由实验实训中心根据有关实验室的条件及运行情况提出撤销或合并建议。撤销实验室应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撤销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所有实验室撤销与合并建议都需要经过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撤销建议,报分管校长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四条 批准撤销的实验室,由实验实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撤销的善后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调整包括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管理层次变更和实验室功能调整等。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调整建议需要由学院(所、部)详细说明调整理由,书面报送实验实训中心;也可由实验实训中心根据有关实验室的条件及运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调整建议需要经过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调整建议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批准后调整方案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

附件二:《实验室人员情况表》

附件三:《实验室设备清单》


附件一:

 

 

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

申请表

 

 

 

 

申报学院:

申报日期:

 


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

申报学院(盖章) 申报日期:

实验室名称

主办:安徽财经大学教务处(创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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