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3-03-21 浏览次数: 70

第一章目的与性质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深化教学改革,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和为社会服务中的作用,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对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进行论证的咨询机构,是学校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进行决策的参谋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讨论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审议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

第四条 讨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

第五条 论证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室)的遴选和建设方案,评审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室)的年度及结项验收报告。

第六条 评审省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 论证学校实验室的布局和调整方案,讨论新建、合并、撤销实验室的报告。

第八条 审议全校实验室的评比、评估和奖惩工作。

第九条 论证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布局和采购计划。

第十条 评议其它与实验室工作相关的需要咨询和建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长,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以及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成员由校长聘任,聘期两年。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准备:

1. 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并提出初步方案或初步意见,提交给委员会会议研究;

2. 会议的材料一般应在会前三天做好准备,并与会议议题一起分发给全体委员;

3. 与会委员要在会前审阅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并做好发言准备;因故不能与会的委员,可在会议前将书面发言稿交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指定人员代其宣读;

4. 因急事而临时召开的会议、或未来得及准备材料的,也应在会前将会议议题告知与会委员。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畅所欲言、求同存异、协商一致的原则,会议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结果方为有效。

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赞成,方为通过。当重大问题有严重分歧时,应暂缓表决,待深入调研和相互沟通后,再开会讨论、表决。

会议计票必须当场进行。计票人、唱票人和监票人由委员担任,并由全体委员确定。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到会者,可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由主持人签字后交有关部门办理。会议记录应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决定,委员会主任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必须严格会议纪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的讨论情况、决议过程、表决票数等事项,未经委员会主任授权与会人员均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实验实训中心。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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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目的与性质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深化教学改革,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和为社会服务中的作用,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对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进行论证的咨询机构,是学校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进行决策的参谋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讨论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审议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

第四条 讨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

第五条 论证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室)的遴选和建设方案,评审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室)的年度及结项验收报告。

第六条 评审省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 论证学校实验室的布局和调整方案,讨论新建、合并、撤销实验室的报告。

第八条 审议全校实验室的评比、评估和奖惩工作。

第九条 论证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布局和采购计划。

第十条 评议其它与实验室工作相关的需要咨询和建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长,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以及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成员由校长聘任,聘期两年。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准备:

1. 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并提出初步方案或初步意见,提交给委员会会议研究;

2. 会议的材料一般应在会前三天做好准备,并与会议议题一起分发给全体委员;

3. 与会委员要在会前审阅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并做好发言准备;因故不能与会的委员,可在会议前将书面发言稿交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指定人员代其宣读;

4. 因急事而临时召开的会议、或未来得及准备材料的,也应在会前将会议议题告知与会委员。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畅所欲言、求同存异、协商一致的原则,会议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结果方为有效。

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赞成,方为通过。当重大问题有严重分歧时,应暂缓表决,待深入调研和相互沟通后,再开会讨论、表决。

会议计票必须当场进行。计票人、唱票人和监票人由委员担任,并由全体委员确定。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到会者,可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由主持人签字后交有关部门办理。会议记录应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决定,委员会主任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必须严格会议纪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的讨论情况、决议过程、表决票数等事项,未经委员会主任授权与会人员均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实验实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