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转发《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 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19 浏览次数: 189

各市语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属中专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2017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是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阵地,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加强语言文化建设,是法律赋予各级各类学校的义务;语言文字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是国民综合素质的基本要素,对于个人的成长、成才、成功非常关键;语言文字事业是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支撑力量,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校要通过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安徽省实施办法,《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和《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积极普及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切实增强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努力提高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

各市教育局、各高校、厅属中专学校要召开专门会议,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制定达标建设的详细工作方案,并于201710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语委办。

二、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目标纳入学校内涵建设和人才培养体系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应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是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的示范。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培养师生“一种能力”“两种意识”,即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自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意识。良好的口语、书面语表达水平和阅读能力、书写能力、语言综合运用能力,应该成为广大师生的基本功。

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本校学段、专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纳入管理常规,纳入基本功训练,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使语言文字工作成为学校内涵建设和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内容。

三、扎实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

各地各校要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机制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坚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相互促进,健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验收。

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标准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的指导标准执行(见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高等院校指导标准);所有学校原则上应在2020年前完成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2018年起,未开展达标建设的地区和学校,不得申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1. 各市语委、教育局负责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语言文字达标建设的指导和督导验收工作。制定详细的达标建设对标督查工作方案,扎实有序推进达标学校创建督导验收工作。省语委办会同督导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查。

2. 各高校、厅属中专学校要根据文件要求和学校传统特色及专业建设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将语言文字达标建设落实到学校制度体系、教育教学科研体系、文化建设体系、目标考核体系等各个方面。各校必须于5月底前建立或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校语委应由学校领导兼任主任,落实语委日常办事机构的职能部门、明确语言文字专兼职工作人员,切实保障语言文字工作条件。省语委负责对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进行指导并会同教育督导部门开展督导验收。

3. 已取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的学校视为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学校,要进一步巩固深化工作成果,提供可复制的工作经验,供其他学校对标学习,更好地发挥辐射示范作用。

4. 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当达到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水平的规定,对达不到规定等级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培训,使其在毕业时达到规定的等级。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和各地、各校测试站要为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提供服务。

  

附件:1. 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

    2. 高等院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

    3. 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

  

  

安徽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2017324


安徽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转发《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 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9   浏览次数:189

各市语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属中专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2017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是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阵地,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加强语言文化建设,是法律赋予各级各类学校的义务;语言文字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是国民综合素质的基本要素,对于个人的成长、成才、成功非常关键;语言文字事业是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支撑力量,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校要通过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安徽省实施办法,《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和《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积极普及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切实增强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努力提高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

各市教育局、各高校、厅属中专学校要召开专门会议,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制定达标建设的详细工作方案,并于201710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语委办。

二、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目标纳入学校内涵建设和人才培养体系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应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是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的示范。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培养师生“一种能力”“两种意识”,即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自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意识。良好的口语、书面语表达水平和阅读能力、书写能力、语言综合运用能力,应该成为广大师生的基本功。

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本校学段、专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纳入管理常规,纳入基本功训练,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使语言文字工作成为学校内涵建设和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内容。

三、扎实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

各地各校要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机制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坚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相互促进,健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验收。

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标准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的指导标准执行(见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高等院校指导标准);所有学校原则上应在2020年前完成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2018年起,未开展达标建设的地区和学校,不得申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1. 各市语委、教育局负责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语言文字达标建设的指导和督导验收工作。制定详细的达标建设对标督查工作方案,扎实有序推进达标学校创建督导验收工作。省语委办会同督导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查。

2. 各高校、厅属中专学校要根据文件要求和学校传统特色及专业建设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将语言文字达标建设落实到学校制度体系、教育教学科研体系、文化建设体系、目标考核体系等各个方面。各校必须于5月底前建立或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校语委应由学校领导兼任主任,落实语委日常办事机构的职能部门、明确语言文字专兼职工作人员,切实保障语言文字工作条件。省语委负责对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进行指导并会同教育督导部门开展督导验收。

3. 已取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的学校视为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学校,要进一步巩固深化工作成果,提供可复制的工作经验,供其他学校对标学习,更好地发挥辐射示范作用。

4. 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当达到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水平的规定,对达不到规定等级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培训,使其在毕业时达到规定的等级。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和各地、各校测试站要为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提供服务。

  

附件:1. 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

    2. 高等院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

    3. 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

  

  

安徽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2017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