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1-30 浏览次数: 58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三条各学院(部、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实验室评估考核内容。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未限期整改的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学校、学院(部、所)、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七条学校实验实训中心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八条学校保卫处要协调做好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工作,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学校实验室外部水电安全保障工作,实验室外部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部、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学院(部、所)要确定本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其职责为: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各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督促本实验室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条各学院(部、所)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学院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部、所)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管理,定期对实验室内的电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修工作。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第十三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各学院(部、所)要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相关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各学院(部、所)要对实验室消防器材的归位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

(四)严禁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实验室,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

第十四条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主任值班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电、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三)各学院(部、所)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学院(部、所)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第五章 实验室隐患排查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学院(部、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部、所)、实验实训中心、保卫处、后勤集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七条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学院(部、所)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2017117





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30   浏览次数:58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三条各学院(部、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实验室评估考核内容。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未限期整改的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学校、学院(部、所)、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七条学校实验实训中心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八条学校保卫处要协调做好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工作,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学校实验室外部水电安全保障工作,实验室外部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部、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学院(部、所)要确定本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其职责为: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各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督促本实验室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条各学院(部、所)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学院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部、所)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管理,定期对实验室内的电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修工作。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第十三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各学院(部、所)要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相关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各学院(部、所)要对实验室消防器材的归位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

(四)严禁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实验室,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

第十四条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主任值班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电、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三)各学院(部、所)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学院(部、所)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第五章 实验室隐患排查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学院(部、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部、所)、实验实训中心、保卫处、后勤集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七条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学院(部、所)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2017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