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实践教育教学基地建设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5-10-12 浏览次数: 296

为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实践教育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培养满足地方及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实践教育教学基地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实践教育基地是由学校或学院(部、所)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实践教育基地包括经济学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学实践教育基地、法学实践教育基地、文学实践教育基地、艺术学实践教育基地、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等。

第二条 实践教育基地按签约主体不同分为以学校为签约主体的实践教育基地和以学院为签约主体的实践教育基地两类。以学院为签约主体的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成熟后可申请以学校为签约主体,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与共建单位负责人签署协议并盖学校公章。

第三条 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 实践教育基地由各学院(部、所)根据专业特点、实践教学需要及学院学生规模与校外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鼓励多专业联合,建立满足教学需要、布局合理、质量较高、相对稳定的实践教育基地。原则上每个本科专业至少应有1—2个稳定的实践教育基地。

第五条 每年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的填报,只有以学校为签约主体的实践教育基地方可填报。

第六条 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成熟后,可逐级申报各级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质量工程项目。学校加大对省级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的建设,力争更多国家级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立项。

第七条 各学院(部、所)每年年初和年末分别将两类实践教育基地建设计划和利用情况报实验实训中心,各基地每次可容纳的学生人数及每年度实际安排的学生人数作为年度各学院(部、所)实践教学、基础教学组织及其负责人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学校和学院(部、所)每年度对两类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对于连续两年没有安排实习任务的实践教育基地,予以撤销;对超过合作年限的实践教育基地,经双方商谈可进行续签。

第十条 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按《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实践教育教学基地建设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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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实践教育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培养满足地方及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实践教育教学基地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实践教育基地是由学校或学院(部、所)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实践教育基地包括经济学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学实践教育基地、法学实践教育基地、文学实践教育基地、艺术学实践教育基地、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等。

第二条 实践教育基地按签约主体不同分为以学校为签约主体的实践教育基地和以学院为签约主体的实践教育基地两类。以学院为签约主体的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成熟后可申请以学校为签约主体,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与共建单位负责人签署协议并盖学校公章。

第三条 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 实践教育基地由各学院(部、所)根据专业特点、实践教学需要及学院学生规模与校外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鼓励多专业联合,建立满足教学需要、布局合理、质量较高、相对稳定的实践教育基地。原则上每个本科专业至少应有1—2个稳定的实践教育基地。

第五条 每年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的填报,只有以学校为签约主体的实践教育基地方可填报。

第六条 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成熟后,可逐级申报各级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质量工程项目。学校加大对省级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的建设,力争更多国家级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立项。

第七条 各学院(部、所)每年年初和年末分别将两类实践教育基地建设计划和利用情况报实验实训中心,各基地每次可容纳的学生人数及每年度实际安排的学生人数作为年度各学院(部、所)实践教学、基础教学组织及其负责人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学校和学院(部、所)每年度对两类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对于连续两年没有安排实习任务的实践教育基地,予以撤销;对超过合作年限的实践教育基地,经双方商谈可进行续签。

第十条 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按《安徽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