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5-01-09 浏览次数: 1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树立良好教风,有效公正地界定和处理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服务人员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各教学环节中因过错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并造成较为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客观、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四条  根据后果和情节轻重,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一般教学事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

1.在各类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工作中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及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内容,并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学生实施体罚、辱骂导致严重后果的;

3.因教师(含实验课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造成财产损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学生严重人身伤害的;

4.未经批准,教师连续缺课达到6课时或者缺课达到2次的;

5.未经院(部)及所在系批准而随意删减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拖延进度)达到计划学时数1/4及以上的;

6.指导的学生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查重率为学士论文20%及以上,硕士论文15%及以上),经查证后指导教师不予指导改正的;

7.考前故意透露考卷内容的;

8.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现象严重,导致严重后果的;

9.丢失尚未评阅的多份试卷,造成无法评定学生成绩的;

10.未评阅试卷,随意给定成绩,造成学生成绩严重失实,或违反成绩管理规定,在学生成绩填报后更正学生成绩人次超过教学班级人数30%的;

11.向学生索要或收受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导致不良影响的;

12.醉酒上课的。

(二)教学管理活动

1.违反相关规定,发放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2.私自涂改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证明的;

3.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导致不良影响的;

4.查证学生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查重率为学士论文20%及以上,硕士论文15%及以上)不通报给指导教师的;

5.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正常秩序的;

6.丢失学生考试成绩单、试卷、教学档案等管理材料的;

7.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开课两周后按课程计划仍缺供教材20%以上的;

8.未经批准向学生出售计划外教材、教辅资料用以牟利的

9.发生学生违纪、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教学保障活动

1.因失职造成教学用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火灾等事故的;

2.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影响人数达100人以上的;

3.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停电后,未能及时进行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的;

4.食堂餐饮引起师生食物中毒的;

5.未按期完成教学用房屋及教学设施修缮,导致停课一天以上的;

6.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院在接到通知后不能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院,造成严重后果的;

7.因实验材料供应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8.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网络设备、多媒体设备或实验设备故障,使上课、考试或实习、实验中断,影响人数达100人以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

1.因教师(含实验课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造成财产损失价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或学生人身伤害的;

2.未经批准,教师连续缺课达到4课时的;

3.未经院(部)及所在系批准随意删减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拖延进度)达计划学时数1/5及以上的;

4.所指导的学生在学位论文写作中,伪造数据但指导教师明知而不予纠正的;

5.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上课或监考迟到达到20分钟以上的;

6.教师缺课或擅自停课一次的;

7.试卷内容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8.教师不按评分标准、答案要点评阅试卷,造成学生成绩失实或成绩填报后更正学生成绩人次超过教学班级人数20%但不足30%的;

9.丢失已阅试卷、毕业论文等重要教学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监考教师不履行职责,对作弊行为不进行有效管理的;

11.酒后上课。

(二)教学管理活动

1.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送达教学计划、教学通知等教学文件,致使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2.因工作失误丢失学生考试成绩,但经补救可以恢复的;

3.因教学管理人员的过失,造成课程漏排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的;

4、因管理人员或教师的过错,丢失、损坏教学设备,或擅离职守,致使教室或教学设备无法使用的;

5.审核不认真,错发、漏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6.成绩管理严重出错并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

7.非因不可抗力,开课2周后,按种类计算仍缺供教材达10%及以上的;

8.使用内容陈旧、质量低劣的教材而影响教学的;

9. 错购教材、购买劣质教材而影响教学的。

(三)教学保障活动

1.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使班车晚到或早发,致使授课教师迟到达5分钟的;

2.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电、停水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3.由于教具和实验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供应失误影响正常教学及教学效果的;  

4.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网络设备、多媒体设备或实验设备故障,使上课、考试或实习、实验中断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

1.因教师(含实验课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虽未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人身伤害,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院(部)及所在系批准而随意删减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拖延进度)低于计划学时数低于1/5的;

3.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擅自请他人代课,一个学期调课超过总课时数10%的;

4.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达到5分钟的;

5.教师上课时,拨打或接听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的;

6.教师请假但该教师未及时通知学生,造成空堂达到15分钟的;

7.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监考教师擅离考场的;

8.监考教师在考试完毕回收试卷数与实考人数不相符且不及时报告的;

9.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考试成绩,或在学生成绩填报后更正学生成绩人次不超过教学班级人数10%的;

10.未及时报告学生考试舞弊情况或向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教学管理活动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遇放假、临时性安排及全校性活动,管理人员通知及调度不及时,致使教学秩序混乱的;

3.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安排学生活动或抽调学生参加与教学无关的活动而造成停课或学生缺课的;

4.未及时通知学生和任课教师上课变更信息,致使空堂5分钟以上的;

5.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冲突,延误上课或考试5分钟以上的;

6.因未及时上报、征订教材或错报、漏报教材,导致学生在开课2周内未拿到教材的;

7.因单科教材错购而报废,价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

(三)教学保障活动

1.已到上课及考试时间,教室(器材室、教师休息室)还未开门的;

2.因保障活动噪声等致使上课无法正常进行的;

3.教室内黑板损坏1/2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的;

4.教学楼铃声或广播响声失控,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5.教学楼一个楼层内均无饮用水供应的;

6.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未按规定保洁,导致不洁状况的;

第八条  发生上述行为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事件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视情节和后果予以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第九条 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院(系)或主管部门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十条 院(部)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具体负责本院(部)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核定;二级教学事故和一级教学事故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进行认定,由责任人所在院(部)、主管部门、人事处、监察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通报全校。

第十一条 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给予主要责任者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通报全校,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事故责任人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3.事故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4.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对责任人实行岗位解聘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学管理部门出具《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由学校给予主要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学管理部门或院(部)出具《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并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对多次发生教学事故的相关单位,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教学检查人员知情不报或故意拖延,按渎职行为处理。

第十七条受到处理的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进行申诉。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职工号、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处理决定;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提出申请复核的日期。

第十八条 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该处理的执行。教职工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程序撤销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教学事故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理决定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各层次的教学、管理和保障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特殊情况说明

        2.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决定

        3.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复议决定

  

  

                                                                                                                       2015年1月9日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特殊情况说明

当事人


所在单位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事由

性质

,根据《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第条的有关规定,初审认为可能构成教学事故。

  

事件

情况

说明

(请进行如实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是否申请

陈述答辩

是否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申请陈述答辩,请在相应方框中打√。未作任何标记的,视为放弃答辩。

□ 申请答辩                            □ 不申请答辩

所在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二份,主管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分别存档。

  

附件2: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决定

(校字【201 】 号)

  

(单位)(姓名)(事由)。根据《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第条的有关规定,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该行为或事件构成教学事故,决定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第条给予处理。

  

  

本决定一式两份,分送学院(部或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和事故责任人。请各单位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并加强教育,引以为戒,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事故责任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

代章)

  

附件3: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复议决定

字【201 】 号

  

  (单位)(姓名)因不服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校  字【20XX】*号),于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认定事实是否属实证明材料是否充分事故性质认定是否恰当)。据此,依照《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第条的有关规定,本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校字【201 】*号做出的认定与处理决定。或

撤销校字【201 】*号做出的认定与处理决定。认定为教学事故。决定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第条给予处理。或

认定为不构成教学事故。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

代章)

                                          年   月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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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树立良好教风,有效公正地界定和处理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服务人员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各教学环节中因过错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并造成较为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客观、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四条  根据后果和情节轻重,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一般教学事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

1.在各类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工作中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及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内容,并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学生实施体罚、辱骂导致严重后果的;

3.因教师(含实验课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造成财产损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学生严重人身伤害的;

4.未经批准,教师连续缺课达到6课时或者缺课达到2次的;

5.未经院(部)及所在系批准而随意删减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拖延进度)达到计划学时数1/4及以上的;

6.指导的学生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查重率为学士论文20%及以上,硕士论文15%及以上),经查证后指导教师不予指导改正的;

7.考前故意透露考卷内容的;

8.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现象严重,导致严重后果的;

9.丢失尚未评阅的多份试卷,造成无法评定学生成绩的;

10.未评阅试卷,随意给定成绩,造成学生成绩严重失实,或违反成绩管理规定,在学生成绩填报后更正学生成绩人次超过教学班级人数30%的;

11.向学生索要或收受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导致不良影响的;

12.醉酒上课的。

(二)教学管理活动

1.违反相关规定,发放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2.私自涂改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证明的;

3.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导致不良影响的;

4.查证学生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查重率为学士论文20%及以上,硕士论文15%及以上)不通报给指导教师的;

5.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正常秩序的;

6.丢失学生考试成绩单、试卷、教学档案等管理材料的;

7.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开课两周后按课程计划仍缺供教材20%以上的;

8.未经批准向学生出售计划外教材、教辅资料用以牟利的

9.发生学生违纪、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教学保障活动

1.因失职造成教学用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火灾等事故的;

2.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影响人数达100人以上的;

3.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停电后,未能及时进行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的;

4.食堂餐饮引起师生食物中毒的;

5.未按期完成教学用房屋及教学设施修缮,导致停课一天以上的;

6.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院在接到通知后不能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院,造成严重后果的;

7.因实验材料供应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8.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网络设备、多媒体设备或实验设备故障,使上课、考试或实习、实验中断,影响人数达100人以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

1.因教师(含实验课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造成财产损失价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或学生人身伤害的;

2.未经批准,教师连续缺课达到4课时的;

3.未经院(部)及所在系批准随意删减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拖延进度)达计划学时数1/5及以上的;

4.所指导的学生在学位论文写作中,伪造数据但指导教师明知而不予纠正的;

5.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上课或监考迟到达到20分钟以上的;

6.教师缺课或擅自停课一次的;

7.试卷内容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8.教师不按评分标准、答案要点评阅试卷,造成学生成绩失实或成绩填报后更正学生成绩人次超过教学班级人数20%但不足30%的;

9.丢失已阅试卷、毕业论文等重要教学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监考教师不履行职责,对作弊行为不进行有效管理的;

11.酒后上课。

(二)教学管理活动

1.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送达教学计划、教学通知等教学文件,致使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2.因工作失误丢失学生考试成绩,但经补救可以恢复的;

3.因教学管理人员的过失,造成课程漏排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的;

4、因管理人员或教师的过错,丢失、损坏教学设备,或擅离职守,致使教室或教学设备无法使用的;

5.审核不认真,错发、漏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6.成绩管理严重出错并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

7.非因不可抗力,开课2周后,按种类计算仍缺供教材达10%及以上的;

8.使用内容陈旧、质量低劣的教材而影响教学的;

9. 错购教材、购买劣质教材而影响教学的。

(三)教学保障活动

1.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使班车晚到或早发,致使授课教师迟到达5分钟的;

2.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电、停水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3.由于教具和实验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供应失误影响正常教学及教学效果的;  

4.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网络设备、多媒体设备或实验设备故障,使上课、考试或实习、实验中断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

1.因教师(含实验课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虽未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人身伤害,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院(部)及所在系批准而随意删减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拖延进度)低于计划学时数低于1/5的;

3.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擅自请他人代课,一个学期调课超过总课时数10%的;

4.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达到5分钟的;

5.教师上课时,拨打或接听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的;

6.教师请假但该教师未及时通知学生,造成空堂达到15分钟的;

7.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监考教师擅离考场的;

8.监考教师在考试完毕回收试卷数与实考人数不相符且不及时报告的;

9.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考试成绩,或在学生成绩填报后更正学生成绩人次不超过教学班级人数10%的;

10.未及时报告学生考试舞弊情况或向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教学管理活动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遇放假、临时性安排及全校性活动,管理人员通知及调度不及时,致使教学秩序混乱的;

3.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安排学生活动或抽调学生参加与教学无关的活动而造成停课或学生缺课的;

4.未及时通知学生和任课教师上课变更信息,致使空堂5分钟以上的;

5.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冲突,延误上课或考试5分钟以上的;

6.因未及时上报、征订教材或错报、漏报教材,导致学生在开课2周内未拿到教材的;

7.因单科教材错购而报废,价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

(三)教学保障活动

1.已到上课及考试时间,教室(器材室、教师休息室)还未开门的;

2.因保障活动噪声等致使上课无法正常进行的;

3.教室内黑板损坏1/2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的;

4.教学楼铃声或广播响声失控,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5.教学楼一个楼层内均无饮用水供应的;

6.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未按规定保洁,导致不洁状况的;

第八条  发生上述行为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事件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视情节和后果予以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第九条 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院(系)或主管部门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十条 院(部)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具体负责本院(部)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核定;二级教学事故和一级教学事故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进行认定,由责任人所在院(部)、主管部门、人事处、监察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通报全校。

第十一条 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给予主要责任者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通报全校,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事故责任人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3.事故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4.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对责任人实行岗位解聘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学管理部门出具《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由学校给予主要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学管理部门或院(部)出具《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并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对多次发生教学事故的相关单位,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教学检查人员知情不报或故意拖延,按渎职行为处理。

第十七条受到处理的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进行申诉。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职工号、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处理决定;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提出申请复核的日期。

第十八条 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该处理的执行。教职工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程序撤销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教学事故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理决定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各层次的教学、管理和保障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特殊情况说明

        2.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决定

        3.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复议决定

  

  

                                                                                                                       2015年1月9日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特殊情况说明

当事人


所在单位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事由

性质

,根据《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第条的有关规定,初审认为可能构成教学事故。

  

事件

情况

说明

(请进行如实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是否申请

陈述答辩

是否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申请陈述答辩,请在相应方框中打√。未作任何标记的,视为放弃答辩。

□ 申请答辩                            □ 不申请答辩

所在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二份,主管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分别存档。

  

附件2: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决定

(校字【201 】 号)

  

(单位)(姓名)(事由)。根据《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第条的有关规定,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该行为或事件构成教学事故,决定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第条给予处理。

  

  

本决定一式两份,分送学院(部或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和事故责任人。请各单位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并加强教育,引以为戒,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事故责任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

代章)

  

附件3: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复议决定

字【201 】 号

  

  (单位)(姓名)因不服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校  字【20XX】*号),于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认定事实是否属实证明材料是否充分事故性质认定是否恰当)。据此,依照《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第条的有关规定,本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校字【201 】*号做出的认定与处理决定。或

撤销校字【201 】*号做出的认定与处理决定。认定为教学事故。决定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第条给予处理。或

认定为不构成教学事故。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

代章)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