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2-27 浏览次数: 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学科专业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承担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场所。实验室的设置、建设与管理应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规定进行申报、审议与审批,避免重复设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对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进行论证的咨询机构,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中心。

第四条 各学院(部、所)应有一名领导主管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评审。实验中心(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并落实实验室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实验实训中心按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求,本着合理设置、集中投资、分步实施、资源共享、提高效益原则,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六条 各学院(部、所)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明确、具体的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

第七条 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需求,相关学院(部、所)组织论证并审核,由实验实训中心牵头组织制定学校年度实验室项目建设计划。

第八条 各学院(部、所)根据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细化建设计划,提出实验室具体建设方案,并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报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实验实训中心在每年年末汇总到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中,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纳入到次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中。

第九条 实验实训中心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建设方案,交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后进行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完成后,由实验实训中心会同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结项报告书》;验收合格后,配合资产处做好资产入账工作,需要审计的项目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同时做好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核拨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用于各学院(部、所)实验室建设的论证、建设、运行管理,各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各学院(部、所)要高度重视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教学队伍、实验室管理工作队伍的建设和规划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场所,服务对象为校内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教师、学生及其他人员;需在实验室进行其他工作的人员,须经分管院长、实验室主任批准;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无关的任务,不得在实验室进行;凡利用实验室资源对外开展社会服务的,须报实验实训中心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完成后,实验负责人须在清理实验现场,整理设备装置,清点归还借用物品,填写好实验室登记表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五条 实验室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实验、过夜实验及节假日实验。如有特殊需要,需由实验负责人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每周至少检查实验室安全卫生情况1次,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管理员进行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院(部、所)领导书面汇报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七条 日常检查中发现管理员或实验人员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将对其进行教育、批评,造成财产损失及构成教学事故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实验室的设置

第十八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1. 实验室的设置要能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形势以及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有利于资源共享、提高设备利用率;有利于实验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开拓创新能力。

2. 实验室的设置要按照立项、论证、实施、验收、效益考核等环节,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全面规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室设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

2. 有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务;

1)基础教学实验室年工作量不少于36000人时;

2)专业教学实验室年工作量不少于24000人时;

3)科研实验室应有稳定的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每年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20万元或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30万元。

3.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教学实验室的实验室面积能达到教学实验室评估合格指标的要求;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基础教学实验室设备应能满足一个自然班的实验教学任务;专业教学实验室应有不少于一次八组或保证实验教学质量最低要求的分组数。

4. 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室主任原则上应由相应专业(学科)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担任,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实验教师,科研实验室主任由所在研究机构负责人兼任。

5.实验室要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实验室设置的申报流程:

1. 拟新建实验室应由学院(部、所)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

2. 应有详细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内容包括:现有条件、目的、前期准备、预期效益,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教材(大纲)及实验指导书,项目详细一览表,实验室人员情况表,相关规章制度等内容,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实验实训中心审核。

3. 实验实训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职能部门对实验室的建设申请进行初审,初审中发现问题的,将退回各申报单位完善、修改。

4. 初审合格后,由实验实训中心提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并由分管副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 凡同意新建的实验室,在学校下文确认后,纳入学校实验室建设计划,由申报学院(部、所)、资产管理处和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6. 新建实验室的评估验收。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为1-2年,建设期满后,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按《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提出的建设目标进行评估验收,提交评估验收报告。

7. 新建实验室经验收评估后,对于达到预期目标和实验室设置标准的,由学校下文确定正式纳入学校的实验室建制管理;不能达到建设目标和实验室设置标准的,经学校研究确认后予以撤销,已投资购置的所有仪器(设备)和物资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调拨到其它实验室使用。

8. 纳入学校实验室建制管理的新建成实验室,学校将对其进行为期3年的跟踪评估,目的是更好地促进实验室管理、建设、运行的规范化,以达到更好的投资、使用效益。

第六章 实验室撤销、合并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实验的撤销是指撤销原有的实验室机构;实验室合并是指撤销原有的两个及以上实验室机构并设置一个新的实验室机构;实验室调整是指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管理层次变更和实验室功能调整等。

第二十二条 凡因专业调整或其它原因使教学任务不饱满的教学实验室以及科研任务不饱满的科研实验室,或由于人员、设备和其它硬条件严重不足且没有必要再进行补充建设的实验室应该予以撤销或合并。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撤销、合并程序:

1. 实验室撤销、合并,由学院(部、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撤销(合并)申请表》,详细说明实验室撤销、合并的理由、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报送实验实训中心;

2. 实验实训中心将变更申请,提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撤销或合并建议,报分管校长,由分管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

3. 批准撤销或合并的实验室,由实验室实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撤销或合并的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调整建议由学院(部、所)详细说明调整理由,报实验实训中心;也可由实验实训中心根据有关实验室的条件及运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实验室调整建议需经过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分管校长批准,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

附件2: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结项报告书

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doc

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结项报告书.doc  

 

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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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学科专业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承担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场所。实验室的设置、建设与管理应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规定进行申报、审议与审批,避免重复设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对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进行论证的咨询机构,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中心。

第四条 各学院(部、所)应有一名领导主管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评审。实验中心(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并落实实验室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实验实训中心按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求,本着合理设置、集中投资、分步实施、资源共享、提高效益原则,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六条 各学院(部、所)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明确、具体的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

第七条 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需求,相关学院(部、所)组织论证并审核,由实验实训中心牵头组织制定学校年度实验室项目建设计划。

第八条 各学院(部、所)根据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细化建设计划,提出实验室具体建设方案,并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报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实验实训中心在每年年末汇总到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中,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纳入到次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中。

第九条 实验实训中心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建设方案,交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后进行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完成后,由实验实训中心会同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结项报告书》;验收合格后,配合资产处做好资产入账工作,需要审计的项目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同时做好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核拨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用于各学院(部、所)实验室建设的论证、建设、运行管理,各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各学院(部、所)要高度重视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教学队伍、实验室管理工作队伍的建设和规划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场所,服务对象为校内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教师、学生及其他人员;需在实验室进行其他工作的人员,须经分管院长、实验室主任批准;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无关的任务,不得在实验室进行;凡利用实验室资源对外开展社会服务的,须报实验实训中心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完成后,实验负责人须在清理实验现场,整理设备装置,清点归还借用物品,填写好实验室登记表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五条 实验室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实验、过夜实验及节假日实验。如有特殊需要,需由实验负责人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每周至少检查实验室安全卫生情况1次,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管理员进行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院(部、所)领导书面汇报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七条 日常检查中发现管理员或实验人员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将对其进行教育、批评,造成财产损失及构成教学事故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实验室的设置

第十八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1. 实验室的设置要能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形势以及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有利于资源共享、提高设备利用率;有利于实验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开拓创新能力。

2. 实验室的设置要按照立项、论证、实施、验收、效益考核等环节,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全面规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室设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

2. 有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务;

1)基础教学实验室年工作量不少于36000人时;

2)专业教学实验室年工作量不少于24000人时;

3)科研实验室应有稳定的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每年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20万元或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30万元。

3.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教学实验室的实验室面积能达到教学实验室评估合格指标的要求;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基础教学实验室设备应能满足一个自然班的实验教学任务;专业教学实验室应有不少于一次八组或保证实验教学质量最低要求的分组数。

4. 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室主任原则上应由相应专业(学科)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担任,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实验教师,科研实验室主任由所在研究机构负责人兼任。

5.实验室要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实验室设置的申报流程:

1. 拟新建实验室应由学院(部、所)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

2. 应有详细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内容包括:现有条件、目的、前期准备、预期效益,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教材(大纲)及实验指导书,项目详细一览表,实验室人员情况表,相关规章制度等内容,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实验实训中心审核。

3. 实验实训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职能部门对实验室的建设申请进行初审,初审中发现问题的,将退回各申报单位完善、修改。

4. 初审合格后,由实验实训中心提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并由分管副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 凡同意新建的实验室,在学校下文确认后,纳入学校实验室建设计划,由申报学院(部、所)、资产管理处和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6. 新建实验室的评估验收。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为1-2年,建设期满后,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按《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提出的建设目标进行评估验收,提交评估验收报告。

7. 新建实验室经验收评估后,对于达到预期目标和实验室设置标准的,由学校下文确定正式纳入学校的实验室建制管理;不能达到建设目标和实验室设置标准的,经学校研究确认后予以撤销,已投资购置的所有仪器(设备)和物资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调拨到其它实验室使用。

8. 纳入学校实验室建制管理的新建成实验室,学校将对其进行为期3年的跟踪评估,目的是更好地促进实验室管理、建设、运行的规范化,以达到更好的投资、使用效益。

第六章 实验室撤销、合并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实验的撤销是指撤销原有的实验室机构;实验室合并是指撤销原有的两个及以上实验室机构并设置一个新的实验室机构;实验室调整是指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管理层次变更和实验室功能调整等。

第二十二条 凡因专业调整或其它原因使教学任务不饱满的教学实验室以及科研任务不饱满的科研实验室,或由于人员、设备和其它硬条件严重不足且没有必要再进行补充建设的实验室应该予以撤销或合并。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撤销、合并程序:

1. 实验室撤销、合并,由学院(部、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撤销(合并)申请表》,详细说明实验室撤销、合并的理由、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报送实验实训中心;

2. 实验实训中心将变更申请,提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撤销或合并建议,报分管校长,由分管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

3. 批准撤销或合并的实验室,由实验室实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撤销或合并的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调整建议由学院(部、所)详细说明调整理由,报实验实训中心;也可由实验实训中心根据有关实验室的条件及运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实验室调整建议需经过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分管校长批准,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

附件2: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结项报告书

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doc

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结项报告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