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5-23 浏览次数: 36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安徽财经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入学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因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1.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应持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学生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考录取通知书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报请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申请入学。经校医院确认痊愈者,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对有异议者,提请终检医院确认。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条(三)2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制定。

第三条  注册

在校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前按学校相关规定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到校不按期报到注册的,以旷课论处。逾期1周不报到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标准学制为4,学习年限为36年;即在标准学制教学进程安排的基础上,允许学习优秀的学生修满学分后提前毕业,提前期限为1年;也允许因学习困难或休学等其他原因的学生,在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期限为2年。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入学生成绩,并归入个人学籍档案。

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凡一门课程分两个学期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学分。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或未完成作业三分之一,或课程内实践部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具备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二)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以采取闭卷或开卷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上机考试、口试、笔试及其组合等方式进行。

(三)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及所有的实践性环节成绩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

(四)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与过程考核(如期中考试、实验、测验、作业、项目报告等)成绩组成,各组成部分占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确定。

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五)学生若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军事训练、体育、劳动课学习者,经校医院证明和学校批准,可以适当的方式参加军训和劳动课的部分环节,以及修读“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六)必修的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或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不参加补考以及补考不及格、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及格,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重新进行修读(即重修)。考试作弊、缺考、取消考试资格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六条  成绩记载

(一)补考成绩,只记载卷面成绩,并标注“补考”字样。缓考成绩,只记载卷面成绩,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

(二)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为“无效”,并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三)学生所有修读的课程,必须事先选课,选中后方可取得修读资格。选课数据是记载学生课程成绩的前提,对于未经选课参加考核的成绩一律不予登记。

(四)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所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如实记载。

(五)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通过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进入我校学习的,其之前在与我校同等及以上层次学校已获得的学分,经我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七条  学分替代

学生跨专业选修的课程,若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名或教学大纲内容基本一致,且学分数高于或等于本专业课程学分,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可代替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对应课程。

第八条  学分互认

学生可以向与我校同等及以上层次学校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  学分绩点

(一)成绩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之间的关系

成绩(百分制)

课程绩点

成绩(五级制)

课程绩点

95~100

5.00

优(A

4

9095

450

85~90

400

8085

350

良(B

3.0

75~80

300

7075

250

中(C

2.0

65~70

200

6065

150

及格(P

1.1

<60

0

不及格(F

0

(二)课程平均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平均绩点=∑课程绩点/∑课程门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课程绩点)/修读课程的学分总数

(三)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作为学生转专业、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及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免听、免修、重修

第十条  免听

学生重修课程,或跨年级、专业修读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可在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的情况下,免听上课时间冲突的部分内容,进行自修。

先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部分课程可不参加听课,进行自修。

凡经批准自修的课程,在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等实践性环节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获得相应学分。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军训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一条  免修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达到一定水平,同时先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3,可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的程序为:

(一)学生应在每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的同时,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提交可资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转请开课学院审核(必要时可面试),经批准后,参加免修课程的考试。

(二)免修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学分。

(三)新生入学后,要求免修某门课程,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由学院安排免修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给予学分。

免修考试合格的课程在记载成绩时,加注免修字样。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军训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二条  重修

学生所修理论教学课程考核不合格,补考仍不及格者或不参加补考者,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及格者,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进行重修。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不合格课程可申请重修多次,直至重修合格。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转专业、转学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一)学校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学科发展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校内本科生中实行转专业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5.申报获批创新创业休学的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满2年及以上,且休学前学业GPA达到3.0及以上者,可申请转入与其创新创业项目相关的专业学习。

6.退役后复学者,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优先考虑。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2.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3.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

4.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

5.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6.已达退学标准的;

7.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四  条转专业、转学程序

符合上述条款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校范围内的转专业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要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休学

(一)允许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准予休学,出具“休学通知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请假缺课达一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5.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6.申报获批创新创业休学的本科学生,最长可休学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跨学期按年计)。经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创新创业休学最长期限为4年)

(三)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程办理:

1.学生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并办理手续离校;

2.休学期间,不得留住学校,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3.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前,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学生复学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前持“休学通知书”到校申请复学;

(二)病休申请复学时,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经校医院复查认可;

(三)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继续修读。

经过学校审查,在休学期间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学

第十七条  退学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等)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于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退学手续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程办理:

(一)学生达到退学标准者,由所在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填写退学审批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网站上公告6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二)退学的学生,学校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学生应在学校“退学通知书”下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学及学生管理人员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三)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通知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退学通知书和肄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申诉。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条  毕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需在本人的第五学期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

(三)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位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结业

(一)学生在学校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毕业规定学分的90%以上(含90%),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结业证书;取得毕业规定学分的90%以下者,应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完成学业。

(二)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修未能取得学分的课程,申请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后,学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否则,作永久性结业。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三条  肄业

在校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足1年退学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1.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六条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辅修专业的要求,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未达要求者,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自动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本科生学籍管理事宜,以教育部第41号令为依据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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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安徽财经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入学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因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1.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应持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学生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考录取通知书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报请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申请入学。经校医院确认痊愈者,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对有异议者,提请终检医院确认。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条(三)2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制定。

第三条  注册

在校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前按学校相关规定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到校不按期报到注册的,以旷课论处。逾期1周不报到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标准学制为4,学习年限为36年;即在标准学制教学进程安排的基础上,允许学习优秀的学生修满学分后提前毕业,提前期限为1年;也允许因学习困难或休学等其他原因的学生,在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期限为2年。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入学生成绩,并归入个人学籍档案。

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凡一门课程分两个学期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学分。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或未完成作业三分之一,或课程内实践部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具备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二)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以采取闭卷或开卷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上机考试、口试、笔试及其组合等方式进行。

(三)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及所有的实践性环节成绩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

(四)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与过程考核(如期中考试、实验、测验、作业、项目报告等)成绩组成,各组成部分占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确定。

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五)学生若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军事训练、体育、劳动课学习者,经校医院证明和学校批准,可以适当的方式参加军训和劳动课的部分环节,以及修读“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六)必修的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或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不参加补考以及补考不及格、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及格,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重新进行修读(即重修)。考试作弊、缺考、取消考试资格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六条  成绩记载

(一)补考成绩,只记载卷面成绩,并标注“补考”字样。缓考成绩,只记载卷面成绩,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

(二)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为“无效”,并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三)学生所有修读的课程,必须事先选课,选中后方可取得修读资格。选课数据是记载学生课程成绩的前提,对于未经选课参加考核的成绩一律不予登记。

(四)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所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如实记载。

(五)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通过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进入我校学习的,其之前在与我校同等及以上层次学校已获得的学分,经我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七条  学分替代

学生跨专业选修的课程,若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名或教学大纲内容基本一致,且学分数高于或等于本专业课程学分,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可代替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对应课程。

第八条  学分互认

学生可以向与我校同等及以上层次学校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  学分绩点

(一)成绩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之间的关系

成绩(百分制)

课程绩点

成绩(五级制)

课程绩点

95~100

5.00

优(A

4

9095

450

85~90

400

8085

350

良(B

3.0

75~80

300

7075

250

中(C

2.0

65~70

200

6065

150

及格(P

1.1

<60

0

不及格(F

0

(二)课程平均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平均绩点=∑课程绩点/∑课程门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课程绩点)/修读课程的学分总数

(三)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作为学生转专业、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及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免听、免修、重修

第十条  免听

学生重修课程,或跨年级、专业修读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可在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的情况下,免听上课时间冲突的部分内容,进行自修。

先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部分课程可不参加听课,进行自修。

凡经批准自修的课程,在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等实践性环节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获得相应学分。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军训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一条  免修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达到一定水平,同时先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3,可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的程序为:

(一)学生应在每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的同时,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提交可资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转请开课学院审核(必要时可面试),经批准后,参加免修课程的考试。

(二)免修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学分。

(三)新生入学后,要求免修某门课程,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由学院安排免修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给予学分。

免修考试合格的课程在记载成绩时,加注免修字样。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军训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二条  重修

学生所修理论教学课程考核不合格,补考仍不及格者或不参加补考者,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及格者,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进行重修。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不合格课程可申请重修多次,直至重修合格。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转专业、转学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一)学校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学科发展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校内本科生中实行转专业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5.申报获批创新创业休学的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满2年及以上,且休学前学业GPA达到3.0及以上者,可申请转入与其创新创业项目相关的专业学习。

6.退役后复学者,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优先考虑。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2.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3.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

4.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

5.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6.已达退学标准的;

7.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四  条转专业、转学程序

符合上述条款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校范围内的转专业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要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休学

(一)允许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准予休学,出具“休学通知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请假缺课达一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5.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6.申报获批创新创业休学的本科学生,最长可休学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跨学期按年计)。经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创新创业休学最长期限为4年)

(三)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程办理:

1.学生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并办理手续离校;

2.休学期间,不得留住学校,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3.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前,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学生复学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前持“休学通知书”到校申请复学;

(二)病休申请复学时,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经校医院复查认可;

(三)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继续修读。

经过学校审查,在休学期间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学

第十七条  退学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等)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于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退学手续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程办理:

(一)学生达到退学标准者,由所在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填写退学审批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网站上公告6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二)退学的学生,学校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学生应在学校“退学通知书”下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学及学生管理人员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三)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通知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退学通知书和肄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申诉。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条  毕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需在本人的第五学期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

(三)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位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结业

(一)学生在学校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毕业规定学分的90%以上(含90%),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结业证书;取得毕业规定学分的90%以下者,应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完成学业。

(二)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修未能取得学分的课程,申请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后,学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否则,作永久性结业。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三条  肄业

在校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足1年退学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1.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六条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辅修专业的要求,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未达要求者,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自动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本科生学籍管理事宜,以教育部第41号令为依据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